自媒体中名誉侵权与法律规制

2014-09-27 01:36闫辉季昕宇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名誉权社交媒体

闫辉 季昕宇

摘 要:随着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微博等自媒体网络用户急剧增加。然而网络用户自身的媒介素养、道德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而且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亟待完善。网络用户在使用自媒体发布信息时,并不能都像专业的媒体工作者对信息进行严格把关。诽谤、虚假的信息一经广泛传播,就极易导致各种的违法行为,以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一案出发,试探讨社交媒体中所面对的现实困境,以及社交媒体使用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社交媒体;法律边界;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319-02

一、案例简介

2014年1月13日,方舟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起诉崔永元称其多条微博言论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三十万元。当时崔永元就发微博说:“我认为你胜诉的几率等于零”。4月21日,崔永元也提起了反诉状,要求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六十七万元。

方崔两人的主要矛盾开始于2013年9月,当时由方舟子发起了一个转基因玉米采摘品尝活动,方舟子发微博称“品尝转基因玉米虽无科学研究价值,但有科普价值,应当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这一观点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崔永元也转发并予以反驳,引发两人展开了争论。争论开始只是转基因的问题,科学科普的问题,随后又谈个人的问题、学术的问题,最后就开始转关于双方的谣言,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二、社交媒体中自由表达与名誉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表达自由,亦称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的宪法权利,从古至今都是热议的话题。方崔两个人的骂战平台式微博,而微博是自媒体的一种。自媒体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因·鲍曼(Shayne Bowman)和克里斯·威利斯(Chris Willis)释义的。自媒体包括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托管平台是美国的Facebook和Twitter,中国的Qzone和Weibo。网络自媒体的数量庞大,其拥有者也大多为“草根”平民,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随心所欲”的空间。在这个网络时代,社交媒体为人们的意见表达和思想交流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媒体源,每个人都有成为新闻可能。

本来是自媒体,一旦被公开传播,影响力是巨大的。从郭美美的名牌手袋到故宫破碎的瓷盘,从“表哥”、“房姐”再到“小三反腐”社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反映社情民意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网络中侵权现象尤其侵犯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称,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自媒體人造谣或者传谣的原因有很多种,有的是为了哗众取宠,比如新浪微博实名认证“邹恒甫”事件。有的是恶意攻击,比如少林寺方丈释永信事件。在一些热点事件之后,一些网络账号为了迅速博取知名度,蓄意制造假消息,这在“昆明恐怖袭击事件”“马航事件”以及“文章、姚笛婚外恋”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社交媒体为人们自由、充分行使话语权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自由包含了一个潜在的矛盾。最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对法律的否定,因为法律就是约束,无约束则导致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打破约束的无政府状态将使自由成为强人和寡廉鲜耻之人的专有物”。

三、社交媒体自由表达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平衡

(一)区别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向非公共人物倾斜

公共人物在范围上包括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在中国,公职人员主要是公务员,他们大多由人民选举或者经过公开选拔产生,掌握行使着国家的公权力,他们理应接受公民的监督与批评建议。因此,公职人员本身的职责就包含着接受公民的批评哪怕是谩骂,他们的名誉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是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件时首次使用的概念。在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案中,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完全性公众人物和有限性公众人物。完全性的公众人物指的是能够引起公众普遍注意并且经常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和知名人士,方舟子和崔永元都属于完全性公众人物;有限性公众人物是指因为偶发的重大事件临时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人物。而且这里包括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药家鑫、许霆就属于这一类,而且是有限性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虽然不像公职人员掌握国家公权力,但是由于公众知晓度比较高,社会影响力大,会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当他们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广泛的传播性来为自己辩白解释,可以有效及时地进行私力救济。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也会受到很大限制,应该履行对相关言论的隐忍义务。

针对公民对于公职人员的自由表达,中国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公众人物,中国尚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2002年12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为确立公众人物名誉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原则起到开创性的作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在方崔案中,崔永元是央视著名主持人,方舟子是著名的“打假卫士”、“科普专家”。两个人都属于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比普通人更加能够接受否定性评价。但是作为公众人物也应该同时对于自己的言行也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责任。本案中崔永元作为公众人物,其对自己的言行应该是承担的责任要更大。如果其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话,那么崔永元承担的责任势必要比普通民众要大。

(二)区分公共事件与私人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私人事务倾斜

公共事件大体上包括政治事件和社会事件。私人事务属于社会中一个小分子,一般不会对公众生活产生普遍的影响。人们不自觉的会更多关注公共事件,很少关注私人事务,尤其是陌生人的事务。为了满足公民这种关注需要,为了方便公民对与自己紧密相关的公共事件发表意见和评论,就需要给予网络媒体更多的出版自由,赋予公民更广泛的言论自由。

在社交媒体中,人们如果对于公共事件中当事人发表言论,其言论自由的范围会相应扩大,即使有诽谤、侮辱性的言论,其侵权的可能性要大为降低。当公共事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与私人事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相冲突的时候,前者的名誉权的保护程度应大大低于后者。

(三)网络实名制的斟酌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包括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也就是说到2014年6月底,中国将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网络管理已形成有限度的实名制度,即前台匿名、后台留身份信息。今年实施网络实名制后,打击造谣生事者可能更方便,但恶意的人肉搜索也更方便了。

自媒体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网络匿名制,网络匿名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并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当代中国的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府与公民沟通不够畅通,官员腐败不断滋生的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自媒体的平台参政议政,舆论监督曝光政府存在的问题,官员的腐败行为。现如今,自媒体平台几乎成了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甚至成了“主流媒体”寻找新闻源的的重要渠道。

在笔者看来,网络实名制还是弊大于利的。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网络侵权现象而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不能矫枉过正、因噎废食。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实行网络实名制只能是一种提倡,需要全体人民的配合和支持,不能用立法強制执行。

四、总结

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如同一场跑步接力赛。

信息传播速度来自于信息内容的爆发性、持久性,信息的转发与评论就像是接力比赛中选手接力棒的传接。而公共人物的自媒体就好比实力深厚的选手。所以作为公共人物的自媒体用户应当意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着公共责任,自己每次发表言论就像是接力选手的每跑一步,其言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赛场气氛,整个比赛的输赢。公共人物应该自觉接受社会、法律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公共人物在社交媒体中不应该相互恶意攻击,如果接力选手在跑道上互相推搡使绊的话,只会造成两败俱伤、害人害己的结果。所以方舟子和崔永元,两个人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该在继续在微博上相互攻击诽谤,因为两人好比是比赛的选手,就算是有不愉快,也应当在赛场上好好比赛,对观众负责,对比赛负责。

作为中国政府,就好像比赛的举办方。如果选手在跑道上互相推搡使绊,违反了比赛应遵循的规则,举办方有权利做出相应的处罚。另外,举办方应当接受选手和观众对于举办方服务提出质疑与批评。不止一个观众有意见,说明有地方确实做得不够好,根据批评意见,找到自己不足之处然后弥补改正,只有这样举办方才能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获得更好的口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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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费思.言论自由的讽刺[M].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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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瑞艳.自媒体时代微博侵权研究[D].锦州:渤海大学,2013.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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