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过程

2014-09-26 06:56朱婉菁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政治

朱婉菁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社会运动的研究对于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可谓意义深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遭遇了那些步入现代化国家所面临的许多共通的问题。一方面经济迅猛发展,另一方面,贫富差距、特权阶层的腐败、环境污染等各种社会问题突出。虽然暂时没有出现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描述的“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出现的暴乱和动荡,但是社会秩序所蕴含的不稳定和风险却时刻处在濒临爆发的状态。

信息网络时代之前,政府通过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和筛选功能使信息的传达出现了一定的断裂,国家权威控制下的体制内声音仍然占据社会主流。然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传播技术从根本上对国家的控制形成了挑战,网络为每个人都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发声平台,俨然已经成为了哈贝马斯口中的“公共领域”。那些激起多数群体共鸣的制度外举动虽然多少有些“中国特色”,却被新媒体实践频繁地证明是最为有效的举措,特别是在网络反腐领域,“曝光-查处-免职”这样不断成功复制的“定律”,使网民群情激昂、纷纷效仿。虽然网民个体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当他们有意识地选择参与集体行动,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斯科特所谓的“弱者的武器”便开始奏效。这些所谓的“弱者”是如何在网络上组织、策划集体行动?其发端和运行机制又是如何?在发展的进程中是否存在支撑其循环往复、滚动发散的内在动力?本文试图通过麦克亚当的政治过程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地解答。

一、理论及现实相关性

传统社会运动理论大多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固守在社会心理学的阵营下,将社会运动视为“歇斯底里”的病态行为,它强调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是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关键。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源动员理论的兴起挣脱了冠以社会运动“非理性”的牢笼,转而建立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认为社会运动产生的原因在于可供参与者利用的资源大幅增加。例如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资本、设施,以及外部合法性的支持等等。这的确与后期美国社会运动专业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吻合。但资源动员理论与大多数传统理论一样,仍然坚持一种“涂尔干视角”,对一些社会结构性变化的伴随现象大而化之,而忽视主流浪潮的内涵特征,正如麦克亚当所批判的,“资源动员也许最多只能解释一些小规模低目标的改良型社会运动”[1]。因此,麦克亚当在其著作《政治过程与黑人运动的发展(1930—1970)》中首次提出的政治过程理论便是诞生于对资源动员理论的广泛批评中。他一方面认为资源动员理论过于强调精英群体在社会运动动员过程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大众力量及其内生组织网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不同意将民众的不满与怨愤视为社会运动发生的一个无足轻重的常量。在此基础上,有关社会运动产生的政治过程模型诞生了(见图1)。

图1 社会运动产生的政治过程模型

然而关于社会运动产生之后如何发展,麦克亚当引入了“社会控制程度”这个变量,构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运动发展及衰落的政治过程模型(见图2)。此时的社会运动不再以因变量出现,而成为一个自变量,其他组织的反应都是基于对运动本身发展形势的估计做出。由于下文会基于这两个模型中的四个因素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

图2 社会运动发展及衰亡的政治过程模型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网民自发启动并参与的一种网络现象,从政治社会学视角看,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政治议题”,它包括四个基本意涵:一是个人或小部分群体现实性的遭难如强拆、垃圾焚烧、环境污染危害等演变扩大成为了一种大众性的社会政治关切;二是议题往往由最初的“大众式关切”演化成为“社会运动”式的行动组织形式;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发动到终结,都呈现为一种“有始有终”的过程,其目标在于得到政府的某种回应;四是网络集体行动并非简单的应激反应,而是行动者组织策略的选择。麦克亚当将社会运动定义为“被排斥群体通过非制度化手段动员充足的政治资源来推动集体利益的理性行为”[2],此概念的界定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也正是基于以上四个带有政治发生学意义上的阐释,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是政治过程理论更为普遍性分析方法在现实中的运用。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基于政治过程理论的解读

1.政治机会的扩张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激增

以往解释社会运动的模型都指出了政治机会结构变化给社会运动造成的契机。然而麦克亚当指出,不应当将政治机会结构变化视做短期剧变,而应当考察历时的政治机会结构变迁给内生组织、内生网络提供的成长空间和其中集体意识的酝酿过程[3]。从这个视角出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所面临的“政治变机”可以从两个层面得到印证。

从社会层面来说,首先是技术环境的变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打破了政府控制话语和信息流动的传统,也改变了人们的政治行为方式。在自媒体环境下,个人的政治关切可以上升为迫切的公众议题,但政府和主流媒体却难以在短时间内将其消解吸纳,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扮演了一种“体制外协商”的角色。其次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20世纪90年代之后,各种思潮不断涌现,其中民本主义的抬头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使民众的欲望和期待日益提高,维稳成为了政府首要职能。维稳就必须加以控制,例如对集会、游行、示威等准许条件苛以诸多限制,以及对司法的行政化干预,使得现实中的政治参与制度与司法诉讼救济两者都无法满足改革进程中的诸多利益诉求,一些民间精英失去了在政治参与和诉诸司法中逐渐获得政治实现感的机会。然而互网络时代的到来,赋予了他们一种新的参政形式。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是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而是常规政治下的一种补充形式。

从国家层面来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激增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得解释。

一是党的改革民主意识渐趋开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此番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改革力度空前。在治国理念方面,从原来的“政府管理”到现在的“政府治理”,可以理解为中国政府正逐步由“国强民弱”的单主体管理模式转变为更加强调社会公众参与的多主体治理模式,与社会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将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共识,而这也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了宽松的政治大环境。

二是政府对于网络行为合法性认同度的逐步提升。自2008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与网民在线交流,肯定网络问政的正当性,各级政府也相继开通了网络问政平台。从政策的出台到改革方案的设计,都广泛采用了从网上收集舆情这一手段,鼓励网民建言献策,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已经将互联网视为“了解民情、汇集民意”的重要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所必要的政治机会。

三是政府间的态度分歧及对异地监督管控上的削弱。地方政府同时肩负着发展经济和维稳两项艰巨的任务,在多数情况下与中央的战略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容易出现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的行政作风。而网络群体性事件通常衍射出的是对地方政府执政合法性的拷问,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央政府提供了一个监督视角,因此,二者就如何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议题便出现了一定的分歧,从而给网络群体性行为制造了生存空间,开启了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机会。此外,地方政府在异地监督管控上的削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以往的实践中,在一些地方性的焦点事件上,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强行压制、严格控制等方式平息事件,本地媒体往往敢怒不敢言。然而由于地域管辖权限制下政府对异地报道管控的削弱,促使外地媒体能够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禁锢进行舆论监督。较为开放的广东媒体《南方周末》就曾多次运用异地监督的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新闻监督,帮助各地群体性事件成功“翻墙而出”。

2.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内生组织的动员机制

麦克亚当在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黑人解放运动的研究分析中,极力刻画了内生组织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一个有利的政治环境只给心理失衡群体抗争的机会。然而却是这些少数群体中的内生资源使他们能够真正抓住这些机会进行抗争”[3]。的确,纠结于政治机会的有无,而忽视组织的整合能力及内部领袖所具备的特质,实属本末倒置。纵观近几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网民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组织强度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别于一般意义上集体行动中的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内生组织是虚拟空间下一种以符号互动为基础,依靠“信息节点”自发聚合的网络型组织。其中的组织力量主要包括:

(1)网民群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4],中国网民群体数量已居世界第一。毫无疑问,网民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第一推动力。2003年的“孙志刚案”在网络的海洋里掀起了惊涛骇浪,最终在当年6月促成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还有无数“屡立奇功”的网络反腐案,网民的胜利达到了顶峰。

如果说网民群体还只是在对虚拟社会中的原子化个体泛泛而谈的话,那么网络社团将有力诠释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内生组织的力量。这种基于网民群体共同兴趣、信仰、利益,以网络为媒介联系或者组织起来的、有相对稳定的成员、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方式,所形成的社会集合体[5],拥有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注册用户,己经成为网络舆论的策源地和集散地。正是如此频繁广泛地互动构建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坚固的组织结构,为其提供了坚实的人员基础,这是现实行动组织无法比拟的。

(2)网络意见领袖。网络意见领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内生组织强度,甚至主导了事态的走向。不同于普通网民,他们通常对于热点公共议题有着敏锐的触感,并最先形成观点,积极地加以传播。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指出,网络意见领袖仍将是一个客观存在,据统计研究显示,平时有大约300名全国性的“意见领袖”影响着互联网的议程设置[6]。网络舆论看似是由数亿网民群体共同发声形成,但实则仍是由这些网络意见领袖在操控着话语导向。这在“湖北巴东的邓玉娇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邓玉娇事件”爆发后,真相一度走向扑朔迷离,而凯迪社区的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吴淦的出现并亲赴现场,不断发回与官方报道不一致的现场消息,导致网络舆论完全呈现了“一边倒”的态势,“邓玉娇无罪”的呼声异常高涨,最终司法审判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网络意见领袖这种“罗宾汉精神”和“身先士卒”的行为俨然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价值标杆,得到成千上万网友的追随。另外,还有以草根身份积极介入许多官方媒体“集体失声”的热点事件而获得网友热捧的记者,他们以强烈的民本诉求推动着舆论的变革,已经成为国内很多突发性事件的抢先报道者、重大内幕的独家揭发者、热点事件的实时追踪者,其促成民意抱团的同时也在不断促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3)网络媒体。由于网民群体的分散性、多元性及小众化,对公众议题的把握能力并不高,而网络媒体基于自身明显的快捷性和无限性,往往在事件报道上打响第一枪。2009年11月13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在被掩盖了长达12天之久后最终在11月26日由湖南新湘报上的一篇题为《成都一女企业家因拆迁楼顶自焚》的报道最先披露,之后立刻引发网络关于“唐福珍事件”传播和评论的“井喷”,点燃了网络群体事件爆发的导火索。在诸如此类较敏感的事件话题前,传统主流媒体经常出现“集体失声”,而由网络媒体担当了群体性事件策动者的角色。

3.网民群体的认知解放

政治机会环境的改善和组织力量的增强仅仅只是为集体行动发生提供了一个“结构潜能”,麦克亚当的模型与剃利的资源模型最大不同就在于前者并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结构潜能”上,而是引入了意识形态层面的因子——认知解放。网民群体内生组织的认知解放成就了政治机会下“结构潜能”向集体行动的转化。促生集体认知的结构条件有二:一是扩张的政治机会使组织内的成员形成这样一种认知,即群体所能够接触权力和进入体制的机会与程度在逐渐上升。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发展的过程中使参与者确信这是进入政治角斗场的有效途径。加之中国政治高层对于这种“体制外抗争”的宽容处理模式,导致发起、参与群体性事件成为改变最终结果的最佳行动策略。二是网络的选择性促生了大量同质化的个人,他们之间的联带式互动导致群体之间更易于拥有共同的价值体系,从而更易于采取相同的集体行动。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与衰亡-组织间的互动

在解释社会运动的发展和衰亡时,麦克亚当加入了“社会控制程度”这一变量,指的是其他组织对社会运动发展作出的反应,并在书中无数次地强调社会运动的发展直至衰亡实质是一个各组织历时互动的过程[3]。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媒体人士等各界精英,他们作为外在组织所作的回应和互动完全可以影响甚至左右事件的演变。

1.政府的控制

实践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矛头大多指向企业、权贵阶层或者地方政府的不当作为,甚少质疑中央政府和党的领导权威,因此极有可能获得中央政府的正面回应,来缓解局部矛盾的激化。但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游离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不排除一般性的社会矛盾会向政治化、复杂化演变。地方政府为消减网络舆论的不良影响,通常会采取强制性的疏导措施,例如技术性删帖或限制回帖等。2013年9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政府针对网络舆论较强硬的立法举措,该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诸如此类的政府控制使得网民的参与成本和风险急剧增加,迫使大量参与者撤出,从而导致不少网络群体性事件自行消亡。政府通常都是基于对事件发展形势的估计后作出回应,“父爱式”的宽容态度有可能会提供一个无风险的范式,默许甚至鼓励了新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但强制性的疏导看似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却会使得公众和受害者对问题处理前景持黯淡预期,导致将矛头指向政府的公信力和政治合法性上,从而积累民怨引发可能更为严峻的二次事件。

2.知识精英的“围观”

在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知识精英的“围观”可能引发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一类是作为事件的引导力量。这类知识精英群体大多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持续关注某一类型的民生问题,当爆发相关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他们便积极参与,不仅能够转变舆论风向,甚至可以影响上层决策。在2009年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后,北大五位学者不仅通过媒体质疑政府部门的行为,而且还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引导网民将问题视角由地方政府的不当作为转向国家制度缺失,引发集体行为目标的转向,成功地将政治议题进行分蘖和升华。

另一类则客观上加速了矛盾的激化和演变。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在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频频发出与民意相悖的惊世骇俗之言,遭到一致声讨。民众与精英之间的天然疏离感,根源在于政府建构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不完善的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导致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急遽变化,而一些专家热衷于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理论技巧,为各种利益集团代言,令民众深恶痛绝。在“李天一案”中,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发表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引发网友声讨;还有早前的“药家鑫案”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提出的“钢琴强迫杀人法”,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且不论这些言论在法理上的正确与否,此类专家评论在客观上激化了矛盾,将网络群体性事件推向另一个高峰。

3.传统媒体的介入

虽然新媒体来势汹汹,但传统媒体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其价值判断仍然为大多数民众提供了一个意识形态的安全港湾。根据“二级传播模式”[7],网络引起关注的程度与传统媒体的反应存在直接关系。

“钱云会事件”作为2010年的热点事件,对于钱云会之死的猜测在新浪微博上曾达到顶点,焦点直指“无良”的地方政府,引发网友义愤填膺的声讨。最后,主流权威媒体央视《新闻调查》栏目于2011年1月26日播出《钱云会之死》,全面报道,还原事实,消弭了钱云会之死“谋杀论”的流言。针对这种谣言成分居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传统主流媒体盖棺定论式地回应,可以很大程度上让谣言“止于智者”。在我国,传统媒体仍然主导着话语权,当其对事件持否定态度时会对网民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迫使网民重新思考自身行为的合理性。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够借助传统媒体这个舞台,进入政府的政策议题,进而成功地解决自身诉求;同样地,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有效干预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导致网络舆论由强势到减弱、消退,最终丧失议题的生命力,淡出传播渠道,网络群体性事件也由此走向终结。

4.网络内生组织的嬗变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肇始期,网民群体凭借自身的兴趣和情感共鸣参与讨论、发表观点,有效地扩大了信息的传播,但是当进行到白热化阶段时,群体极易演变为“无名氏”,网络舆论中存在的“广场效应”就会迸发。“无名群体”集体行为的自发性和狂热性使他们更易于接受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与观念,习惯性地将事物进行“贴标签”地解读,然后站在公平正义的道德高地上进行语言暴力,最终形成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导致网民群体的“污名化”。随着事件的演变和信息量的扩充,组织内部产生了分化,最先明确理性的目标也极易演变为情感宣泄,导致外在群体对事件整体改观,削弱了外部支持力度,最终招致外力强制介入终结非理性演变。

四、理论逻辑的补充-话语、情感和文化

尽管麦克亚当将认知解放视为社会运动发生的先决条件,并特意强调了文化因素的影响,但其研究的着眼点仍旧是结构要素。按照这一逻辑,麦克亚当对于认知的情感认同更趋向于将其定义为依赖于对外部结构变化所发出的回应,而忽视了这一过程中所包含的诸多非结构性因素。具体到网络群体性事件,特定的话语、组织成员的情绪及文化根源都对集群行为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1.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话语力量-网络民粹主义话语垄断策略

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话语”为行动的主要载体,甚至是唯一载体。网络上每一天都充斥着数以亿计的信息,而某一事件能否占据主导,往往取决于其所包含的信息、话语能否引起网民的共鸣并得到响应。当下,民粹主义倾向的话语对网络舆论场的垄断尤为值得关注。

网络民粹主义式的话语已经形成了一套固有的模式。在这套话语体系下,“人民”被高度抽象和神圣化,而官僚、富人、城管等社会集团则被完全对立,并巧妙地将具体个案转化为普遍现象,从而将矛盾无限泛化。一旦诸如“人民”“正义”“反官”“反富”“生态”这一类议题被建构起来时,其动员能力是不言而喻的。在“药家鑫案”中,网络上对药家鑫“官二代”身份的渲染,引发了网友的口诛笔伐,虽然最后被证实是虚假消息,却直接影响了该案的审理。杭州“欺实马”事件中媒体对事故双方“富家子”与“穷高材生”二者身份反差的渲染,深深刺激了公众的敏感神经。PX项目系列抗争事件中的网络民粹主义与生态民粹主义的叠加所导致的中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失序更是一个鲜活样本。民粹主义话语模式的霸权性在很多情况下使司法、媒体、政府无一不被裹挟而丧失独立性。

2.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情感因素的介入-结构性怨恨的弥漫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有这样一段描述:不仅市井流氓,甚至包括立法机关和陪审团这样进行理性讨论的辩论场所,遵循的都是人们最阴暗的情感。我们不能否认,集体行为除了遵循理性逻辑之外,还深受情感逻辑、集体逻辑和神秘逻辑的影响[8]。在互联网场域,这种阴暗的情感突出表现为结构性怨恨,它僭越了理性弥漫在个体的基本体验中并向常态化演进。

2006年深圳市民邹涛发起的“三年不买房运动”迅速得到网上网下的响应,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怨恨情绪的集体性“拍案而起”[9]。这种源自切身利益被侵害的怨恨感不难理解,而引人关注的是网民对于那些“非直接利益相关”事件所激起的莫名怨恨。背后所隐藏的正是长期积压的社会结构性矛盾无法化解,从而扎根于人们内心深处,成为人们解读、推测和判断的重要依据。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起普通的刑事或民事案件,若被冠以“官二代”“富二代”之名就能顷刻间触犯众怒。“仇富”“仇官”等意识形态内化形成了参与者的行动惯式,随着人数的增加,极有可能造成怨恨情绪的不断增强和蔓延,最终主导事件的发展走向。当然,我们很难确证具体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基础是理性选择抑或是情感冲动,更不能完全否定这种集体“怨恨批判”下的价值,但不可否认,在社会急剧变迁时期,网络确实给现实滋生的怨恨提供了一个积聚和扩散的空间,而它的释放则极可能颠覆理性,将网络群体性事件推向可控的范围外。

3.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文化的影响机制-传统文化的回归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所展现出的强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是现代化下的必然产物,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其中相伴随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势回归。截至2013年12月,30岁以下的青年群体仍然是当今中国网民的主体,占到57.2%,其中20~29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仍然是最高,达到31.2%。这部分网民构成了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他们大多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期,正好处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后时代,西方现代文化的浸润理应使他们身上所镌刻的传统文化印记甚为浅显,但事实上,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所采取的话语或表象符号的传统色彩浓郁。在“杨佳杀警案”中,网络上不乏为其大唱赞歌的声音,甚至称其为义士,一时间“替天行道”的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色彩弥漫。同样,“药家鑫案”中网民高喊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期借用民意舆论的压力左右司法判决,也正是中国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表现。

市场改革使得民众对政府执政合法性的认同由原来对共产主义天国式的信仰转为对政府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表现上的认同,而这很大程度上受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改革进程中产生的不公长期无法解决,人们对现实的失望演变为对传统伦理道德沦丧而集体失落的一种焦虑反应,进而那些借由以传统文化为支撑,高喊着传统道德语言的行为往往能够打动大众,从根本上对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挑战。

五、结 语

政治过程理论至今仍然在西方社会运动的研究中占主流地位。有学者曾对社会运动研究所运用的各种理论取向与当代中国各类研究现场的相关度作了排序,政治过程理论的相关度是最高的[10]。然而任何移植的理论在解释和应用上总有力有不逮的时候。借助政治过程理论,的确能够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政治层面上的考察,但其更侧重于“结构”的特点,使得有关文化要素方面的论述略显薄弱。结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性来看,我们无法忽视互联网这一技术理性产物下所蕴含的非理性因素对其的颠覆而可能导致的网络暴政。因此,为了避免政治过程理论的这一弱点,引入话语、情感和文化作为对政治过程理论中“认知解放”的一种补充和挑战。话语、情感、文化这三者相互贯通、紧密契合,话语导向和情感认同是源于一种更为深沉的文化背景。在寻求一定社会制度结构下是如何塑造话语的表现形式、情感归导,以及文化选择的基础上,揭示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微观与宏观上的连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治过程理论在统筹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上的解释力不足,从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结构变迁、制度环境改变,以及个体心理变化进行溯本求源的探究。

转型时期的中国,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斗争场所。作为一种结构变迁,它改变了现实社会中权力场的划分。在这里,传统的强势群体处于弱势,而弱势群体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网络群体性事件也由此获得了无限生机。但站在现代全球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来看,它终究是不相符的。互联网作为一个监督薄弱、鱼龙混杂甚至扭曲的舆论场,无论在一些特定事件如网络反腐、网络救援上声势如何浩大,成就如何斐然,但它也只是正规制度下的一种补充形式,更多的是处于主流精英掌控之下的对现代国家制度力量的一种挑战和对抗,是一种“对抗性政治”。这也意味着,“弱者武器”的政治风险总是存在的,但也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弱势地位”或“政治风险”成就着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无权者的权利”所展现的“自组织和反抗力量”的独特魅力。

[1]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2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87.

[2]Mcadam D.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37.

[3]杨灵.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评《美国黑人运动的政治过程和发展(1930—1970)》[J].社会学研究,2009(1):231-241.

[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03-05)[2014-05-16].http:∥www. cnnic. net. 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t20140305_46240.htm.

[5]熊光清.中国网络社团兴起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09(11):65-70.

[6]社会蓝皮书:300名“意见领袖”影响网络议程设置[EB/OL]. (2013-12-26)[2014-05-16]. http:∥ www.chinanews.com/sh/2013/12-26/5665505.shtml.

[7]樊亚平.网络新闻传播产生社会影响力的一种特殊模式——兼论网络新闻传播的社会影响力[J].科学·经济·社会,2004(1):94-96.

[8]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M].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4.

[9]李青果.“不买房运动”·怨恨·政治性伦理诉求[J].社会科学论坛,2006(12):76-78.

[10]刘能.社会运动理论——范式变迁及其与中国当代社会研究现场的相关度[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4):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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