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畴化论经济法学范畴

2014-09-26 02:39曾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摘要:现有经济法学范畴理论框架以经典范畴理论为基础。将经典范畴理论僵硬地移入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构建过程,存在逻辑缺陷与语境不适的困境,已造成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众说纷纭的局面。反思此种问题,可将语义哲学中的相关范畴化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家族相似性理论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范畴化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比较,在统一经济法学范畴理论问题时,应维护经典范畴论的客观性,兼容原型范畴论、家族相似性理论的社会性与建构性,把超拔的逻辑从先前抽象的高度降低到历时和共时的社会语境中,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范畴;经典范畴;原型范畴;家族相似性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4.09

前言经典范畴理论是我国当前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建立统一的范畴理论体系,是经济法学理解和解释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基础的理论问题之一。我国学者通过运用传统范畴理论,创造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成果。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多从建立统一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角度出发,但在更为多维的视野下把握经济法学范畴化理论的基本立场则较为欠缺。范畴化作为我们认知世界的基础与桥梁,在这座桥梁的两端,则是人类的认知与认知对象之间,其作用就是判断此认知对象是否归属于某一具体范畴,因此如果缺乏范畴化的能力,人类对自身之外的世界或周边的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的精神就不能充分认知和辨析。因此本文拟以语义哲学中的相关范畴化理论为分析工具,以现有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为对象,试论证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

一、问题与理论之交叠——经济法范畴理论众像作为经济法学长期讨论的基本理论问题,对经济法学范畴的关注源于经济法学对自身发展的拷问,即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理论上的逻辑起点?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现有问题在于其既不能在理论中为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标准,也无法在实践中为经济法制度的应用起到导向作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指导经济法学应用的弱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以往讨论经济法学范畴化理论的过程中,其基本思路以张文显教授引入的法哲学范畴理论作为出发点构建经济法范畴理论框架。张文显教授将“法学的范畴体系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范畴所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普通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具体侧面、某种具体联系或某一具体过程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属于初级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或初级本质的抽象,属于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石范畴则是基本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了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1]

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的视野都着眼于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且致力于统一经济法学范畴体系理论。就基本范畴的经济法学解释而言,其界定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视角与思维定式,决定着范畴体系的要素衍生、结构联系以及推演方向,其科学性直接关涉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因此有关经济法学范畴的理论经过多年的探索,尤其是对基本范畴的探讨,出现了许多相关成果,但又相对缺乏自证性。如程信和教授将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和国家经济安全归纳为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并将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概括为自由、竞争、秩序、调控。刘剑文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调制行为、调制权力、经济法的权义架构、经济法责任等可以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岳彩申教授以“经济权利说”为思想路径阐发出经济法基本范畴,并详细考量了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这三个最主要的基本范畴。鲁篱教授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概括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这是从权力—权利的路径思考得出的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曾远:从范畴化论经济法学范畴面对现有丰富的经济法范畴理论成果,怎样才能达成一定程度的共同认知?在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中这样的观点俯拾皆是,长期的视觉感应和不断地重复必然影响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如果这样的观点正确无疑,妥当之至,则无可厚非。问题是,如上的说法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笔者无意提出新的经济法范畴概念,更多地将思考转向经济法范畴的提炼过程,即范畴化的相关理论,这正抑或导致了经济法范畴理论众说纷纭的现象。

二、范畴理论之反思——提炼过程的先天缺陷如前所述,经典范畴理论是我国当前经济法范畴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学者们基本上是以经典范畴理论为其理论框架构建了经济法范畴理论。最早关于范畴化现象的记载见诸于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他认为充分与必要特征共同定义了范畴,范畴的特征有明显的二元性和明确的边界,在同一范畴中的成员地位平等,这便是经典范畴理论的形成基础。在相关成果的论述中,可见诸于众多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提炼思维过程,笔者将其归纳为以经济职权为基本范畴、以经济权力为基本范畴和以权力—权利为基本范畴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框架,这几种观点的提炼过程都没有越出经典范畴理论的边界,均着力寻找经济法生发的逻辑起点。将经典范畴理论移入法学并构建法学范畴体系,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体系的构建应当延续这一思路,是大多数学者的立场,即经济法普通范畴、经济法基本范畴和经济法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的理论框架。深入分析这些观点的提炼之逻辑过程就会发现,其中一些观点存在着机械套用经典范畴理论的缺陷,难以得到更多的认知。

在《经济法基本范畴》一文中,邱本教授列举了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范畴,但并未给出之所以将之列为基本范畴的原因,也缺乏对经济法学范畴这一概念的解释,全文对经济法学范畴的论述与解释尚处于自而为之的状态,也即其对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概括是在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对具体的经济法学范畴理论进行深入实然的辨析论证。“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 其次属于部门法学, 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这一提炼的过程。”[2]这一逻辑前提的缺陷就在于僵硬地沿用张文显教授的法学范畴体系框架理论,将经济法学范畴理论作为其对相关范畴论设张举措的解析,基于这一预设就难以获得有效的认知,类似的情况存在于很多学者的成果中。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就经济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逻辑与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否可以较为明显地反映经济法的特质, 能不能给人以准确的印象并且不至于使人误解。”[3]“范畴的界定是否可以做到逻辑上的自圆其说也是考察范畴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经济法学范畴根据其内部各个不同范畴所反映的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及抽象化程度不同,可以将经济法学范畴划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普通范畴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某个方面、某个过程或触及本质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和提炼,其抽象化程度和反映的范围要低于基本范畴。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则是对经济法调整和实施范围内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其抽象化程度高于法学的基本范畴。”[4]“经济法作为凝结人类最高理性的一种法现象,亦应以基石范畴为逻辑起点和推演主线构建自身的范畴体系。”[5]“由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是由概念构成的规范,而且经济法的其他范畴是在初始范畴之后产生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分自然是从初始范畴开始的,因此,研究经济法的范畴体系必然从研究初始范畴开始。恰当地确定经济法的初始范畴,能够为我们认识与思考经济法的问题提供恰当的逻辑上的切入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