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

2014-09-25 00:40韩翔
卷宗 2014年8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

韩翔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贪污腐败犯罪形势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设立的罪名,对于打击犯罪和预防腐败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关权威部门并未出台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本文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试着讨论该罪的数额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如何认定,并提出较为合理的考量和计算方法。笔者在结尾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会计;鉴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如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当事人各种投资损益、确认当事人相关的经营损益等,以便为查明案件涉及的收入来源、特定支出金额等事实提供特殊证据。由于尚无权威的鉴定业务准则可供借鉴,笔者通过具体案例,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如何鉴定进行归纳总结。

1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审计署对外公布了2011年度财政支出情况,报告称: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千万制作宣传片,且未达到预期效果。随后这部宣传片的导演被媒体曝出是一位张姓名导,于是这段在2010年便拍摄完成的5分钟短片开始被网友翻炒并质疑。导演方对此事进行了简单说明,认为只是对样片提过意见,并未参与拍摄,且导演本人是被署名。随后,宣传片的负责人原铁道部宣传处处长陈某进入检方视线。调查人员在将其带走进行调查的同时在其家中搜出超过千万的现金和多套房产证。因其职务级别较低,纯粹一人受贿的可能性不大,调查人员随即将调查方向指向级别更高的刘某,即陈某丈夫。同日,调查人员在刘某办公室发现大量存折和购物卡,刘某因此东窗事发。[1]

2 受案原因

侦查部门在对刘某涉嫌受贿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其家庭财产高达千万元,除去家庭合法收入及有证据证实其受贿的金额外,仍有部分款项明显超出其本人及其家庭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侦查部门为查明刘某的家庭资产情况,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家庭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鉴定,从而认定其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

3 主要做法

3.1 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经过初步检验,了解案件的性质后,鉴定人认为委托要求属于资产应结存额及盈亏方面的检验鉴定,属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范围。同时,鉴定人认为根据委托要求和提供的检材包括资金流水和资产清单等,只需进行简单求和,不需要复杂的专业推断,所以出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更为科学。

委托人前期提供的检材杂乱无章,鉴定人经过抽丝剥茧,对100余张银行卡及银行对账单及资产清单进行了初步检验,将检验项目按照家庭成员姓名划分为大类,又在每一类下按照银行名称划分若干小类,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理财账户、基金账户、国库券账户、保险账户、美元账户、港币账户等。鉴定人多次指导送检人补充缺少的银行卡及存折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资金流水和资产清单等检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梳理,对将要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系统的归纳,并制定各种工作表格和检验记录,以便清晰明确检材的内容。

3.2 确定计算时点

面對100多笔银行账户,开户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数十年,银行存款金额的计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鉴定人认为由于时间跨度长,存进取出金额小而杂,并不能随意推断某一笔款项,只能截取银行存款账户在某一时间点的对应余额,将这些余额相加,得出总和。如何划定这个时点,成为计算刘某家庭存款的关键。结合案件情况,鉴定人认为刘某被双规当天其名下财产及家庭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以将时间点定为双规当日为计算截止日。当日银行存款金额的记录内容,反映涉案的财务事实,揭示了刘某的家庭存款状况。

3.3 利息是否计算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计算利息。前期侦查过程中对于定期存款和理财投入,办案人员都将未到期的存款利息和理财到期后的红利算入刘某的资金投入金额中。从法律上来讲不管是利息还是红利都属于孳息,是由本金派生出的额外收益,不属于实际投入,不应计算在投入金额内。所以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于定期存款,只计算存入银行的本金;对于理财投入,鉴定人根据银行对账单,结合交易日期、交易明细及摘要内容,凭借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利用因素排除法,将本金和利息分列开,刨除法律孳息,将本金投入和本金收回进行扣减计算出净投入金额,更加准确反映了刘某的理财投入金额。

3.4 保险问题

在刘某家中侦查员搜查并扣押多份保单,是其妻陈某为自己或子女购买的保险。鉴定人认为这也属于家庭投资,应当计入家庭资产清单。对于金额核算,鉴定人则根据扣押清单、银行对账单以及从保险公司开具的证明来认定购买金额。一部分保单由于后期没有及时缴费导致保单价值降低或失效,鉴定人只对已实际累积缴纳金额进行统计;一部分保单已经退保,鉴定人不再进行统计。

鉴定工作前期鉴定意见用语是“保险账户购买金额”,但是出具鉴定书前一天经过讨论,认为这样描述容易引起歧义,会让鉴定书使用人在购买金额的定性上是属于保险费用、保单现金价值还是保额的认知上产生混乱。所以最终将修正为“购买保险缴纳金额”,从外延上明确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鉴定人一定要在专业用语上进行精准的推敲和严格的确认,确保鉴定书的客观准确。

4 工作总结

结合本案,鉴定人认为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或检验报告特别要注意的是: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不能脱离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的范围,特别是不能涉及与财务会计有关的法律定性问题。

其次,鉴定人要善于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特别是表格的制作和数据的计算,运用计算机更能够使鉴定事半功倍。针对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规定,鉴定人更应该提高自己的计算机功底,将会计资料制作成多媒体在法庭上展示,达到清晰、直观的展示效果。

最后,鉴定人要在检材范围内出具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科学完美的结合。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不仅为侦查员和公诉人进一步查明事实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为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部分内容摘自:铁道部天价宣传片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9092580.htm?fr=aladdin(引用日期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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