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伟
摘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执法种类之一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首先对水政执法的现状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水政执法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水政执法;水权;行政干预;人员素质;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
一、水政执法的现状概述
我国社会水事活动广泛,涉及水事管理机构较多,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数量众多、直接管理各种水利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和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代表或类似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行政执法方面,一些单位鉴于社会水事活动管理的多样性和地域广泛性,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办法。这些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工程管理单位,与水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权限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水事活动的接触更加直面、更加具体。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与本单位利益及地方各级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紧密。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涉水事件逐年增多。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保护正常水事秩序的难度加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也对新时期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使不少基层水管单位在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中感到了压力和困难,甚至存在着困惑。相当一部分从事水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不能把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提高效能相统一。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如何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实现文明执法和提高效能相统一,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二、当前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一)存在的问题
1、水权所有者和水政执法者混为一体
受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水利水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机构和体制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水政执法者与水权所有者没有分离,由于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有时甚至是对立面,导致水政执法难以作到公正合理。另外,在这一管理体制下自己管理自身的水事行为,事实上也缺乏对有效的法律监督。水所有权和水行政监督权合二为一,直接影响到水政执法的公正性。
2、对水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水政执法乏力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水政执法不仅要保障水资源的正常开发利用,更应该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另外,水政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水政执法不仅要保护人工建造的水利工程,而且范围已扩展到对自然形成的排洪沟道的管理,河道采砂的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等领域。但是,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库区内随意整改河道,乱采河砂等事件屡禁不止。社会各界对水政执法还缺乏应有的重视,致使水政执法工作显得理长气短。
3、水政执法依然存在着执法不严和管理混乱的现象
依法执政要求水政执法工作者应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图私利。但是,在处理某些具体水事案件的水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水政执法工作者碍于私情在处理时以赔代罚或是只罚不赔,更有甚者,重者轻罚,轻者重罚,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公正处罚。另外,水政执法管理不严还体现在具体执法操作的随意性。
(二)原因分析
1、内部因素
可以说,机构和体制不健全是水政执法不公和不力的内部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水政执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它决定了水政执法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但从水政执法队伍现状来看,却不容乐观。近年来,有些道德素质低、业务能力差的人员通过各种关系进入到水政执法队伍中,影响水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之,水利事业开始从以往的投资型产业向效益型产业转变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水事案件和纠纷呈现数量增多、业务量增大的新特点,而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水政执法难度加大,这就对水政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外部因素
行政干预特别是以权代法和司法不公,是影响水政执法不公的外部因素。
这里所提到的行政干预,主要指行政权利直接干预水政执法活动。由于他们自身的影响力和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会影响到水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而且有时还会导致水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解决水政执法问题的对策[3]
(一)将水权所有者从水政执法主体中剥离出来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依法治水的基本制度,采取市场化方式来界定水权关系,把水权所有者从水政执法主体中剥离出来。使水政执法主体以裁判者的身份依法开展水政执法工作,从根本上保证水政执法的公正性。
(二)重视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
严格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证。水政监察员依法办案时,从受理立案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办事,所有必经的法定程序都不可忽视,在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时,还要做到合法、公正、规范。充分发挥现代办公手段的作用,将电子信息化引人执法工作中,把有待填写的文书(如立案报告表、案情调查报告、行政案件审理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等)以电子文件存储,一旦需要填写时,执法人员就可以直接在电脑上对文档进行流水化操作,打印后相关人员再签上姓名即可。这样一方面使执法文书程式化,另一方面便于保存、管理、查询。
(三)宣传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多年的实践证明,搞好《水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贯彻好《水法》、执行好水法规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所以,我们应在广泛深入地宣传水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日常水事管理工作,热情为群众服务,使群众知法、守法,避免其过失违法,同时,结合实际执法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坚持常年不懈地宣传、讲解,打破“宣传一阵风、过后没人管”的工作作风,克服“差不多”的思想和“突击一下”的做法,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可针对具体某个水事案件,旁征博引,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对待关系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
(四)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针对目前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首先重点选出一批文化层次高、素质好的骨干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使他们系统接受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执法方面的培训,然后再将他们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带领基层单位执法人员执法,在业务上把关。
在加强人员执法能力培训的同时,还要给专业人员以多参与案情讨论的机会,使他们多多接触实际案例,丰富执法经验,以理论知识促实际执法,又以实际执法促理论知识活学活用。在抓好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政治素质的提高。
(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办案经费
严格落实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软硬件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水政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执法装备,从而确保水政执法队伍的高效运转。
(六)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形成水政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
加强水政执法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度,是保证水政执法公正合理的有效措施。建立以人大监督为主的水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是保证水法规正确实施、促进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实现水行政单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减少水政人员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针对行政干预水政执法的途径多样化特点,为保障水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应采用多种措施防止行政干预。实行政务公开,也是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的重要措施。因此,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资料,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不符合条件者提出异议,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有效的防止领导者干预水政执法。
参考文献
[1]宋智明,刘磊.水行政执法工作几点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1.
[2]冮连良.水政执法与水资源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
[3]李秀雯,郑伟,李志鹏.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J].治淮,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