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2014-09-24 09:43王易初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4期
关键词:限制保护

王易初

摘要:公众人物与普通自然人均应平等享有隐私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由于公众人物生活在公众视野下,其隐私权又可能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所以要求我们正确协调两者关系,平衡双方利益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性,即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不完全性,即在保护的同时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限制;保护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4015301

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存在

1.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

公众人物并非政治概念,而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与隐私权而在法学实践中创设的概念。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作为隐私权中的一种权利形式,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之一。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首次提出“公共官员”概念,其实质上已经在法学实践中产生公共人物的概念。三年后的巴茨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即明确了公众人物涉及到公共利益。

1.2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所应当知道的信息资料。学者认为,知情权包括国家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知情权等三个层面的内容。相较而言,隐私权是消极的和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积极的和动态的权利。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并保障公民知悉获得信息的权利。

1.3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从来就是一组对立的法学范畴,它们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而在自然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是其中最难平衡的一对矛盾。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为民事权利,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既具有某些公权(如民主权利)的性质,又具有人格权的某些特征,属于一种交叉性或过渡性的权利。前者很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知情权之行使稍有过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例如新闻报道中,一方面,公众人物隐私比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更能刺激社会大众的兴奋点,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吸引足够的话题,传媒自身的利益也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传媒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将其置放于社会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亦有利于实现舆论监督的有利机制,是社会对公众人物监督的利器。但是,从人的本性来看,任何社会群体尤其是公众人物为塑造、保持其良好正面形象,社会大众当然更愿意展示其光辉鲜明的形象,而对不利于其形象塑造或者保持的信息来进行遮掩。由此,基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社会知情权存在强烈的冲突,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二者之间做价值选择时,有必要深入思考和审慎判断,以确保利益上的平衡。

2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协调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应该坚持一个总的原则和几个具体的标准。总的原则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在他人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受到必要的限制。另外,我们也应坚持几个具体的标准:

(1)合法性标准。即指对于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内容还是手段均应在法律设定的框架范围内,而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内容上来看,应当在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限度内进行限制,而社会政治利益、公共利益、公共兴趣完全无关的事务,则应当受到保护;从手段上来看,应当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而非非法行为。

(2)自愿性标准。公民隐私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报道的范围应当尊重公民个人的意愿,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披露,公众人物也同样如此。所以,涉及家庭情况的信息一般不应当轻易报道,但若是公众人物自身同意,则可以报道。另外,报道还应当注意事件发生的场所:若是发生在公众场所涉及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则应当予以披露;但若是发生于私人场所涉及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则应当征求公众人物的意见。换言之,即使属于一般情况下不宜报道的隐私内容,由于公众人物自愿公开也可以进行报道。

(3)相关性标准。即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受制于社会利益、社会关系或社会观念。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关,其隐私保护就不能够简单直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隐私保护,而是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公开。公众人物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追踪报道的对象。但公众人物完全私下的、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群体,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尤其是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受到更大的限制。因为他们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他们的行为不再仅仅代表个体而存在。但“法律不进入百姓的家门”,也就是说我们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要把握一定的标准与尺度以保护公众人物隐私中的不宜曝光的那一部分。那么,如何科学有效地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依旧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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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诺.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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