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风险成因及其控制

2014-09-23 05:34余景选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5期
关键词:风险成因控制

摘 要:目前网贷平台安全问题突出,这与网贷平台越位经营、风险控制缺失、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密切相关。解决网贷平台突出的安全问题需要从网贷平台本身、借款人、投资者等方面的风险来源采取对应措施。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一般服务业中介机构的定位、令其规范经营是控制网贷平台风险的最重要措施。通过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考核能促使网贷平台加强风险控制,推行社会信用代码制能帮助投资者有效控制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此外,对投资者开展风险教育亦有利于降低网贷平台的风险。

关键词:网贷平台;风险;成因;控制

一、当前网贷平台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网络点对点借贷(Online Peer to Peer Lending,简称P2P)是指资金供应者通过第三方中介的网络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无特定关系的资金需求者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不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传统的金融中介,而是在借贷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完成,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在2007年出现,最近几年其数量呈几何式的增长,据和讯网的报道,目前网贷平台的数量接近1千家,2013年的成交规模达到了1058亿元。然而在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同时也伴随着网贷平台大面积的倒闭, 2013年以来的一年左右时间已经有85家网贷平台倒闭,部分投资者因此而血本无归。2014年1月,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杭州国临创投三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控制人跑路,用平台待收款项信息统计,估计投资者的损失总共超过2亿元。

网贷平台的快速倒闭或是因为风险控制不佳、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或是成立之初经营者就动机不纯最终卷款潜逃。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网贷平台的大面积倒闭,都暴露出目前网贷平台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对网贷平台进行适度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网贷平台风险成因

网贷平台的大面积快速倒闭与网贷平台越位经营、平台标的项目信息披露不真实、风险控制缺失等原因密切相关。

1.网贷平台定位不当,涉嫌非法经营

有人认为网贷平台的倒闭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准入门槛,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目前开设网贷平台确实比较容易,一个想要经营网贷平台的人现在只需花不到一千块的钱就可在淘宝网上买到所需的网贷平台系统,注册网贷网站后即可开工,这个过程不需要资质审查。尽管如此,缺乏准入门槛并非是带来网贷平台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原因。如果用注册资本来设限制性的门槛,试想有500万注册资本的网贷平台卷款潜逃的可能性就一定比零注册资本的网贷平台可能性更低吗?未必如此。事实上如果蓄意卷款潜逃的话,注册资本越大的网贷平台骗走投资者的资金可能越多。例如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控制人卷款潜逃的网贷平台中贷信创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国临创投实收资本为600万元,上海锋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这些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并没有为其构成可靠的安全保障。至于用国有资本来开设网贷平台以提供平台的安全保障这种设想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背道而驰,更加不可为了。

笔者认为目前平台大面积倒闭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网贷平台定位不当,越位经营甚至是涉嫌违法经营。网贷平台应该定位于中介公司,是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它不是一种金融机构,自身不应该直接从事资金的借贷。如果仅仅是撮合个人之间的借贷,网贷平台的中介行为是不会给投资者添加额外的风险的。但是不少网贷平台乘监管缺失之机在打擦边球,其行为已经脱离了中介的性质。例如:有的网贷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将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网贷平台让投资者先在平台设立的账户中充值再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出借资金进行投资,这些资金在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就沉淀在平台账户上形成资金池,为网贷平台挪用资金创造了条件。更有甚者,个别网贷平台以中介之名行诈骗之实,其经营者本身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套取投资者的资金,以新贷还旧贷构建庞氏骗局,最终卷款潜逃。

2.网贷平台对借贷项目信息审核不严,风险控制不到位

投资者根据网贷平台提供的标的项目的信息做出投资选择,这些信息会提示投资者标的项目经过了平台哪些方面的审核,但是不是经过了审核,审核的结果是否真实只有网贷平台知道。虽然有的网贷平台也会展示一些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一些证明材料,但这些展示的图片都是经过“抹黑”处理的,关键信息都被涂黑了,比如展示的借款者的房产证复印件把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坐落的地址等关键信息全抹去了,所以投资者想通过网贷平台公布的材料信息判断其真实性是比较困难的。投资者对标的项目安全性及可行性的判断完全仰赖于网贷平台对项目所做的审核,如果网贷平台对项目的审核是不严格的甚至是虚假的审核,投资者的资金就丧失了最重要的一道安全屏障。事实上,有的网贷平台因为缺少可供投资的项目,在生存及竞争的压力下,为了获取可供投资的项目而对借款人的信息故意审核不严,甚至有故意纵容相同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虚假借款信息的行为,完全无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网贷平台对项目审核不严,必然导致平台项目违约率的提高,这类网贷平台最终将为自己的短视行为付出代价,自食其果而被投资者所遗弃,然而它们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再也无法追回。

此外,有相当多的网贷平台缺乏金融业及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信贷常识,使其对网贷平台项目的审核质量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3.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存疑

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牵线,贷款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是通过网络平台项目标的所附的信息而得到的,比如项目标的会注明拟借款人的性别、年龄、收入状况、借款用途、是否提供抵押等信息,贷款人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判断该项借款是否安全,是否值得投资。由此可见,贷款人出借的资金是否安全在网络平台本身正常经营的条件下主要就取决于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只有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贷款人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贷款决策才是符合其安全预期的。

借款人为了通过平台筹到资金,必然充分展示对自身有利的一面而隐瞒不利的一面,存在故意夸大自身还款能力的动机,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实的、虚假的信息。而网络借贷本身的特点又给这种虚假信息的提供创造了便利条件。传统的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往往是同城的,借贷行为是在面对面的情况下完成的,有利于保证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而网络借贷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网络借贷平台通常是异地的,其所在地可能相隔十万八千里,成本效益原则驱使具有异地性质的网络借贷行为很少采用面对面的信息审核方式,让借款人通过互联网上传资料并在异地完成审核是网贷平台信息审核的主要方式。上传材料的图片与这些材料的原件相比,判断其真实性的难度大大增加,于是这种互不见面、上传资料异地审核的方式为动机不纯的借款人扩大了舞弊空间。有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的虚假借款信息,这些借款人对投资者隐瞒了多头借贷的事实,借助网贷平台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还本付息吸收资金,以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甚至有借款人利用异地审核的缺点伪造虚假身份信息,企图蒙混过关通过平台审核,以达到骗取投资者资金的目的。

4.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在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都是不满于银行存款利息之类的低回报才到网贷平台上找项目的,投资者对高回报的追求常常使其将风险摆在第二位,他们更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隐藏风险的大小。在网贷平台寻找项目的这些资金具有资本的属性,本质上是贪婪的,用邓宁格的话来描述它们是再恰当不过了——“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网贷平台为了让投资者“胆壮”起来、“活泼起来”,就得提供高额的利息,平台提供的投资项目其利息率几乎没有10%以下的,20%的利息率是常见的。一些网贷平台在生存与竞争的压力下被迫迎合投资者,一味追求高息回报项目,导致了风险的高度积聚,加速了其自身的灭亡,可以说投资者或者资本的贪婪属性帮助成就了这些网贷平台的宿命。

三、掌控网贷平台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网贷平台安全问题的来源来看,风险来源包括:来自网贷平台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及未尽职审核两方面;来自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有来自投资者本身的风险,主要指投资者在高息诱使下盲目投资的风险。因此,对网贷平台投资风险的控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在源头上进行掌控。

1.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一般服务业中介机构的定位,规范其经营

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考虑,网贷平台应该重新归位于服务业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禁止一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特别是注意不要利用平台优势为自身筹集资金并用于投资。我们不可能指望完全依靠网贷平台的自觉性实现这一点,相关部门适度的监管是必须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银监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因此,对于有的网贷平台违规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银监会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2013年8月份,深圳的网络借贷平台“网赢天下”由于不堪挤兑压力,宣布永久停止服务,从成立到停止运营前后总共只有4个月时间。在停止运营时,有上千名投资人无法提现,债权额近1.8亿元。该平台快速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平台开展自融业务,把平台当成了自己的发债平台,风险高度集中而最终失控。这一事件证明了禁止网贷平台开展自融业务的必要性。

除了禁止网贷平台开展自融业务之外,还应为平台业务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以防闲置资金在网贷平台聚集形成资金池,因为在形成资金池的同时也积聚了资金被网贷平台挪用的风险。目前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所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在网贷平台所设的账户中,资金控制权在网贷平台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有很大的安全漏洞。为网贷平台业务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由第三方为客户开设网贷交易专属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只有投资人自己才能动用,网贷平台不再直接经手客户资金的存取业务,这可以从根本填补客户资金被网贷平台挪用的安全漏洞。

2.通过对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考核促使网贷平台加强风险控制

投资者应有可利用的信息对众多的平台进行安全性的比较,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平台进行投资。笔者认为这方面最有价值的信息当属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信息,应对一个网贷平台提供的借贷项目分别从金额或数量角度披露其违约率。该指标实质上反映的是网贷平台对借贷项目安全性的审核能力,这种能力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保障其安全性的最重要的能力。如果一个网贷平台缺乏审核能力或者虽有审核能力但缺乏责任心,那么它所提供的借贷项目违约的风险必然大于其它的平台,表现出来的违约率的指标必然劣于其它的平台。为了保证违约率信息的真实性,显然该指标不能由网贷平台自身来披露。应为每个人(或企业)按各自的身份证号(或企业组织代码)设立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记录时,也包含有作为中介的网贷平台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那么以网络平台的社会信用代码为筛选条件,就可以归类统计出某个网贷平台的交易总额以及发生于该平台的违约项目的金额,从而得到该网贷平台的项目违约率。为了完成不同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之间数据的汇总统计,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进行协调,从目前的国情看,由银监会设立相应部门做这个工作能使该工作顺利地开展。顺带指出,既然从网贷平台经营范围的监管到平台项目违约率信息的披露都少不了银监会的作用,那么由银监会成立相应部门行使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就再合适不过了。如果有权威监管部门披露的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可以预见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疑虑将很大程度上被打消,在网络借贷项目上进行投资的人数将大幅度增加,这势必极大地促进网贷平台快速、规范的发展。

违约率指标的考核必然促使网贷平台强化所推平台项目的风险管理,促使其认真审核借款人的信息,为投资者把控好项目来源上的风险。为此,网贷平台需要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胜任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及评价,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正确的综合分析评价,区分出借款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据此匹配借款额度、借款利率等信用条件在平台上向投资者推出借贷项目。为了输送合格的网贷平台从业人员,可以考虑举办网贷平台从业资格考试,为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考核内容包括金融法规、职业道德、信贷风险管理等内容,应与网贷平台工作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相结合。可以设立网贷平台协会这样一种自律组织来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以维护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3.推行社会信用代码制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

完善的征信系统有助于降低来自借款人的风险,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推行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及企业组织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每个人和企业建立信用账户,将个人及企业在金融、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涉及信用方面的信息集中反映在各自的信用账户中。每一个借款人在借款时,包括在网贷平台借款,均应要求其使用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一项借款是否违约、是否改变借款用途等相关的信息都应在信用账户中进行记录。贷款人可以通过在征信系统输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到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及其目前的借款状况。这种信用查询模式使得网贷平台对推出借款项目的审核更加稳健,也使投资者对项目的选择不会那么盲目。

目前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笔者认为不留痕迹地抹去不良记录并不妥当,因为不排除有人钻此空子每隔五年在删除不良记录后发生一次不良行为。比较合理的是忠实地记录一个人信用改变的状况,例如一个人发生信用不良行为时,在其信用账户中记录“不良”评定,在其改正不良行为时(如归还拖欠的债务),则在其信用账户中记录“撤销不良”的评定。这类似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档案记录,例如给予某学生警告纪律处分时将“警告”字样记录在档,撤销处分时则在档案中记录“撤销警告”。忠实记录一个人完整的信用记录,有助于投资者全面、真实地判断借款者的信用状况,降低网贷平台项目的风险。

4.注重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为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为了让平台本身能长久经营,网贷平台不应一味夸大平台及项目的安全性,而应适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例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网贷平台在其网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提醒投资者风险与报酬是对等的。此外,还应要求网贷平台开辟投资者风险教育栏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普及网络借贷的基础知识;解释宣传与网络借贷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风险提示,告诉投资者在网络借贷中需要注意的各类风险;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包括如何防止网贷欺诈,如何进行争端解决等。

按照风险与报酬的对等关系,投资者如果能理性地降低对平台项目利息回报率的期望,就能有效地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同时还能缓解网贷平台寻找高额回报项目的压力,在整体上降低平台借贷项目的风险,并降低网贷平台的项目违约率。长远看,这样做对网贷平台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和讯网.2013年90家网贷平台总成交490亿,借款人数14.93万[OL].http://iof.hexun.com/2014-01-24/161745664.html.

[2]和讯网.85家P2P公司倒闭,监管层闭门会议商讨监管对策[OL]. http://iof.hexun.com/2014-03-09/162863805.html.

[3]多家网贷平台陷兑付危机 业内称六成平台将倒闭[OL],2013年10月18日 01:40,中国证券报-中证网,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

ank_hydt/20131018/014017028707.shtml.

作者简介:余景选(1971-),男,浙江景宁人,管理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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