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明+沈洪+费娜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蓬勃发展,但风险也日益凸显。本文从其内涵、特征、规模及竞争格局入手,详细阐述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操作风险等风险点,并通过比较欧美国家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指出我国监管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强化监管框架、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保护基金、调整货币统计监测范围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48-05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与之配套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应用愈加广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已成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以天猫1为例,2013年双十一购物节2,其在支付宝的单日交易额突破350亿元,同比增长83.35%,相当于2013年9月我国社会零售总额的50%,但商业奇迹的背后同样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开始对第三方支付实施正式监管。至2012年末,共有223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进入后牌照时代。牌照的发放表明监管的细化与完善,但不代表风险的完全可控。因此,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研究和梳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一)内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这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延进一步延伸,由互联网支付企业扩展为从事资金转移服务的各类支付企业。
(二)特征
第三方支付企业有五大特征:一是信用中介性,在买家与卖家之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有效解决“货到款不到、款到货不到”的问题;在银行与商家之间提供一站式接入服务,降低成本,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二是资金流动时滞性,卖家在买家确认收货后才能收到货款,货款从发出到接收之间的时差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了大量沉淀资金。三是共生性,第三方支付企业因电子商务发展而兴起,其产业链涉及消费者、商家、银行等多个环节,故其发展程度与整个商业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四是创新能力强,第三方支付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内生创新动力十足,信息技术实力较为强大。五是与银行属竞合关系,银行通过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网关接口获得可观的业务收入,通过与其共享客户资源拓展优质客户,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边界的拓展,与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竞争日趋激烈。
(三)发展规模及竞争格局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自2009年起进入高速发展期,2012年,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元大关,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54.2%。另据有关咨询统计机构预计,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见图1)。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竞争格局方面,线下收单市场中POS终端占据了绝对优势;互联网支付市场趋于成熟,支付宝占据半壁江山(见图1);移动支付市场起步较晚,远程支付正进入高速成长期。
二、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主要风险
进入后牌照时代,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促使其发展走上正轨,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风险亦日益凸显。
(一)沉淀资金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但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尚未明确。《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客户应自行承担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就此等款项支付任何孳息或其他对价”,也就是让接受支付宝服务的客户主动放弃获取该项利息。在实践操作中,支付宝将该部分利息计入应付账款并存入银行,但在明确的法规出台前,对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任何不正当处理都会使支付宝公司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虽是非金融机构,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承担资金流转和债权债务清算等职能,具备准商业银行的性质,通过影响个人和银行的行为提高货币乘数。同时,第三方支付所发行的虚拟货币扩大了基础货币的范畴,但在实际计算货币存量时并不纳入统计,形成统计偏差,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合理制定。可见,第三方支付具备了部分货币创造的能力,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业的整体杠杆率和风险,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稳定。
(三)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第三方支付高度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数据传输与服务均需要通过互联网,操作风险不容忽视。例如,支付宝公司作为互联网支付的龙头,支付系统更新较快,技术趋于成熟,但在2013年3月仍爆出重大漏洞,使用搜索引擎可以查找出大量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出现由于服务端系统漏洞、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被恶意划走事件时,处理能力较差,损害客户利益。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信用卡套现风险。参与套现的卖家与买家或是一人,或是合作双方,以虚拟的商品交易为掩饰,在取现和还信用卡之间形成一笔无息贷款,既造成发卡行的利息损失,又影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由于以互联网为依托,能够缩短洗钱周期,降低洗钱成本,有利于规避反洗钱监管而成为洗钱的新渠道。2006年10月FATF发布的《关于新支付方式的报告》中,就强调各国应高度关注基于高新技术的非传统支付方式带来的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资金转移风险,借助第三方支付进行表面上的虚拟商品交易和实际上的洗钱活动,非法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也因加密技术被屏蔽,给监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造成了一定难度。二是内部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大量的沉淀资金,虽按照要求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但不排除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内部信息通过虚拟账户进行洗钱犯罪的可能。三是跨境支付风险,通过第三方支付可以实现跨国交易人民币、外币的资金结算,同时也为境外黑钱、热钱的涌入提供了便捷通道。
(五)与银行的市场竞争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发展之初,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与银行共享客户资源,同时向客户提供支付便利获得快速发展,与银行的关系以合作为主。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对银行的中间业务等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替代作用,且拓展范围不断延伸,此时与银行的关系转为以竞争为主。以支付宝为例,2013年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手推出“余额宝”,支付宝用户通过向余额宝充值就可直接购买基金,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能够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等支付功能,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款,但其七日年化收益率保持在4.7%到5%之间,是活期存款收益的10倍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客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但随着多家银行陆续推出类似余额理财产品,支付宝面临极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一)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的第三方支付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ISO制度3,是在第三方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充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质上作为传统货币业务的延伸,故未将其作为新的机构进行专项立法监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重点放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见表1)。
2、欧洲模式。不同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施机构监管,不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牌照,并且明确其可以发行虚拟货币(见表2)。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晚,监管定位倾向于欧洲的机构监管,同时兼顾功能性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也经历了由不完善到加速发展的过程(见表3),目前基本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第三方监管体系。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不足
尽管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逐渐细化和完善,但仍有改进和深入的空间。具体体现在:一是第三方支付监管规格有待提高。目前制定的多项《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相比欧美而言,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可以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方法有限,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分类监管与合并监管有待进一步协调。目前支付牌照是根据支付通道或支付工具的分类进行发放4,但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拓展和创新,各支付工具、支付渠道必然会出现交叉、融合的现象,导致原有的监管分类方法不再适用。三是沉淀资金的监管灵活度有待提高。目前的监管规定是将客户备付金存在银行,防止其被挪用,但这是否是最合理的选择仍有待商榷,对于沉淀资金的孳息如何归管仍未有清晰的界定。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待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剧了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虽然监管方对此高度重视,对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客户信息被泄漏等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等仍未涉及。
四、政策建议
(一)优化监管制度框架,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一是根据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建议人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法规体系,适时提升监管规格,科学更新监管分类。二是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报送资料开展分析,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信息。
(二)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保护基金,合理利用沉淀资金孳息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故其产生的利息也应属于消费者所有,可仿效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5,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保护基金。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体,且已经在内部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将该基金置于此机构下,为切实维护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供资金支持。
(三)调整货币统计监测范围,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货币创造的顺周期性风险
在货币统计监测中,将第三方支付所发行的虚拟货币包含进来,以减少统计偏差,为制定合理的货币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科学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减少第三方支付对于整体金融业的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
(四)强化事前预防与事后惩处机制,加强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
一是加强事前预防,落实实名制开户,加强客户信息审核和账户管理,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严格事后惩处,深入挖掘尚未确定的洗钱行为线索,严厉打击已经确定的洗钱行为。
(五)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银企双赢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银行的支持密不可分,必须通过与银行加深合作,发挥比较优势,才能获得长远发展。建议加强政策规范引导,鼓励两类机构在客户资源共享、跨境业务领域,以及安全防控、反欺诈、反钓鱼领域进行合作与互动交流。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72-75。
[2]韩国红.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十年回顾:一个文献综述[J].企业经济,2012,(12):95-98。
[3]人行张家口市中支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3,(3):63-66。
[4]杨 彪,李冀申.第三方支付的宏观经济风险及宏观审慎监管[J].财经科学,2012,(4):44-52。
[5]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3):78-84。
Research on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after the Era of Third-party Payment License
MA Xiaoming SHEN Hong FEI Na
(Shangluo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Shangluo Shaanxi 726000)
Abstract:With the rapid rise of e-commerc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comes into being and flourishes, but ris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risk of precipitation funds, operational risk and so on from its content, features, scale and competition, then points out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by comparing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and Chinas regulatory model for the third-party payment.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like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establish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fund of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and adjusting statistical monetary monitoring scope, etc.
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risk regulation; internet finance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3]人行张家口市中支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3,(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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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Xiaoming SHEN Hong FEI Na
(Shangluo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Shangluo Shaanxi 726000)
Abstract:With the rapid rise of e-commerc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comes into being and flourishes, but ris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risk of precipitation funds, operational risk and so on from its content, features, scale and competition, then points out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by comparing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and Chinas regulatory model for the third-party payment.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like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establish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fund of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and adjusting statistical monetary monitoring scope,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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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3]人行张家口市中支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3,(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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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Xiaoming SHEN Hong FEI Na
(Shangluo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Shangluo Shaanxi 7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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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risk regulation; internet finance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