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分配的核心是个税改革

2014-09-22 20:54刘英团
上海企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个税差距分配

刘英团

在我国,近十年来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舆论的焦点。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有两类,一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主要表现在劳动者报酬以及居民收入比重偏低;二是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均,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由此形成了我国居民收入“寡而不均”的分配格局,其成因非常复杂。(8月11日《经济参考报》)

在经济成长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两大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如何把蛋糕做大,即经济增长问题;二是如何把蛋糕分得更加公平一些,也就是如何避免和调节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数据显示,中国的贫困线标准24年来增长约5倍,而中国GDP增长了42倍。世界银行报告还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从收入差距延伸到财产差距,“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一如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所言,“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再拖了,到了该做决断的时候。”

从初次分配差距为主,转向二次分配调整,或初次分配差距与二次分配差距并重的新格局。一是调整分配结构中的主体,将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服务在内的公共支出及基本公共服务以城市(或市民)为重点,逐步转向农村、农民和城市里的中低收入阶层;二是打破分配领域中的垄断,央企及垄断国企不能福利独享,中小企业、非公企业的员工及每一个国民也应当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央企及垄断国企的出资人是每一个国民,出资人不能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央企及垄断国企应拿出不低于职工的福利标准与出资人共享。三是加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其中,在收入分配改革中,个税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既可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宽松的环境,也可调节收入差距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还可以在维持财政稳定增长的同时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总体而言,我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合理的税收制度,这套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一些税收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性也很明显。具体到个人所得税而言,由于其并没有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一部分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偏高,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改变“分蛋糕”的方式,让居民吃到更多的“蛋糕”。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他们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没有工作,很多人都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与民生密不可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公平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其实,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呼声早就有之。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就提交了一份有名的“7号提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主的建议》。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也多次表示,希望以个人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形式向以家庭为核算单位征收转变。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都有人提出类似建议。尽管这些建议没有被采纳,但是引起了公众热议,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对普通工薪家庭来说,个人所得税或将按照家庭为主体进行征收,无疑是件让人期待的事情。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原则是,“按照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进行分配”。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多数情况下只能视为笑谈。所以,在个税征收上,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而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有损于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从国外的实践看,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最合理,这也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一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张德勇博士所言,“在理论上,与个人课税相比,家庭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相比较于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也更能立竿见影地让税收结构趋于合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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