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方式形成的存货核算与管理

2014-09-22 00:38周智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18期
关键词:库存商品贷记借记

□文/周智敏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特殊方式形成的存货的核算与管理。

一、受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与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指出:“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委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成品。”同时也规定:存货范围的确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标准,而不以物品的存放地点为依据。凡是不属于本企业所有权的接受物品,即使存放于本企业仓库,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受托加工的存货。由此可见受托加工物资从会计核算上不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入账核算,从实物管理上应视同本企业存货进行管理。

二、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与管理

委托代销商品销货款的结算和手续费的支付,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视同买断方式的核算。受托单位将接收的代销商品作为购进处理,将代销协议价计算的货款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委托单位则以受托单位交来的货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具体账务处理:(1)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送来代销商品清单,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2、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的核算。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下,受托单位售出代销商品后,将全部销货款送交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单位的手续费以“代销收入”处理。具体账务处理:(1)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收到受托方送来代销商品清单,按照扣除手续费前的货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3)收到受托方支付的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

三、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与管理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两个账户进行核算的。“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也有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的核算。受托单位为了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填制专用发票,据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税费”账户。并按进价货款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结算届期时,将代销商品清单交付委托方,当收到其开来的专用发票时,据以支付货款和增值税额。届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和“应交税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商品。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填制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接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账户。同时注销代销商品,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受托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四、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的加工商品分为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时,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与增值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和“应交税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回加工物资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五、加工商品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自行加工业务的核算是通过“加工商品”账户进行的。1、从仓库发出待加工商品时,借记“加工商品”,贷记“库存商品”;2、发生商品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加工费支出时,借记“加工商品”,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3、下脚料处理,企业自行加工,对一部分多余的下脚材料,可变价出售,其可以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加工商品完成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加工商品”。

六、出租商品的核算

商业流通企业开展商品出租业务,如出租照相机、录像机、电脑、自行车、雨具等等。出租商品要与销售商品分别核算,专设“出租商品”账户进行核算,并按出租商品的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分类账或备查簿,以反映出租及收回情况。

商品出租时收取的押金和商品收回时退还的押金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处理。所收取的租金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所发生的出租商品的摊销、修理、废弃等业务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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