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中旬,广电总局掀起“净网行动”,针对互联网电视牌照商下发了立即关停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的函,要求关闭互联网盒子视频客户端。7月4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罗建辉在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论坛上重申了“关闭函”的内容,并表示,发展互联网电视首先要对它的性质和定位有清醒的认识,互联网电视是广播电视形态的一种,必须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罗建辉特别强调,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站不得设立集成平台和内容平台,互联网电视中的内容服务,只能接受合法的内容,只有经过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电视内容平台。“根据广电总局意见,集成牌照将不再发放,内容服务牌照允许省级广电机构正常申请”。
目前广电总局已发放了7张集成播控和14张内容服务牌照,广电总局于2009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厂商如果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就是说,终端厂商要发展互联网电视产品,不能直接连接公共互联网,都要与牌照商合作,才能获得进入互联网电视的“入场券”。
业内普遍认为,“净网行动”将使拥有互联网电视牌照的7家企业成为重要受益者,因为作为OTT产业的核心,未来无论是盒子、互联网电视厂商还是视频网站等内容提供商,想要进军盒子市场就必须依附这7家牌照方。而广电总局加大对内容的管控,未来对牌照方也会提高要求,如果牌照方的监管不力,不排除被取消的可能。
(李媛文,摘自2014年7月5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