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
摘 要:独立董事2001年正式引入中国,旨在防止公司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无论是沪市、深市发布的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独立董事自身感受,抑或是媒体的报道,都指向了独立董事积极性不高、行使职权效用不佳的问题,因而上市公司应积极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以改善独董制度运行现状。
关键词:独立董事;功能;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145-02
一、独立董事走入中国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来自于英美法对公司“代理成本”的考虑。本着降低“代理成本”的考虑,美国首创了独立董事制度[1]。“水门案”东窗事发后,民众对大公司的信任大打折扣,要求公司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也就是在此之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首次在美国诞生。人们开始意识到董事会透明公开运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要加强独董制度的建设以达到强化董事会职能的目的[2]。时至今日,独董制度已在西方公司制发达的国家广为流传,在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的职责日益被强调。
正是独董制度促使我国引进这项制度。境外上市公司首先尝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在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举行换届时,董事会中应有50%以上的外部董事,且其中应有不少于2名的独立董事[3]。根据证监会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被引入我国。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正式以立法形式被确定下来。
二、独立董事的效用
(一)独立董事的理论功能
英美公司法学说主要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维护股东利益,使其免受管理层侵害,独立董事主要发挥着外部监控的功能。独立董事在美国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根源于保护分散的投资者利益需要,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控制力不足,出现了“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大幅增加了公司管理者侵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第一大股东全方位渗入董事会,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全面发挥影响力,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事实上不复存在[4]。控股股东能够通过表决权强有力地控制公司管理者,因此公司管理者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风险在我国并不突出,相反,中小股东利益有被控股股东和其控制的管理者合谋掠夺的极大风险,因而防止公司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我国公司治理领域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分权和制衡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是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的初衷。独立董事可以发挥其对管理层的独立监督作用,来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内部控制人的地位有损外部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5]。
(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除此以外,上市公司还应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职权[6]。《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独立董事的职权都指向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一个很大的争议便是与监事会的关系协调。由《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有很多职权为监事会所没有,如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权、征集投票权、发表意见权等。因此,如果独立董事积极行使职权,能够发挥出不少特色的功能,而这是监事会所不具备的。独立董事可以在事前和事中以内部人的身份监督公司经营者,相较于监事会,能够更深入地贴近决策层,及时遏制侵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达到良好的效果[7]。对于独立董事的义务,国外的一般规则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或信义关系,因此在其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不管是否从公司得到收入,都应当与其他董事承担同样的责任,以防范其败德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8]。
(三)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深市2007年《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分析》的数据,董事会会议独董的出席率为97.56%,有18家公司出席率在90%和100%之间,而那些出席率在90%以下的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社会名人。另据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同深市相仿,沪市董事会会议中独董出席率也是总体情况良好,独董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及缺席率共计仅为7.17%。而在独立董事发表非同意意见这方面,沪市上市公司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人数占独董总人数的比例仍然偏低。除了沪深两市发布的两份报告,不少身为独立董事的学者有自己的切身感受[9]。
首先,独立董事的报酬有限,这与其所需承受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对称。独立董事拿固定津贴,收入与公司盈利不挂钩,但是如果公司决策失误而独立董事投了赞成票,其要承担法律责任。另据Wind资讯,截至2009年度的数据,4568位独立董事分布在A股市场的1834家上市公司中[10]。四千多位独立董事中,仅有4位享有超过百万的年薪。此外,有超过80%的独立董事的年薪低于10万。这其中还有658位的无薪酬独立董事[11]。
第二,独立董事若要扮演好角色,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中国的公司倾向于找著名的专家学者担当独立董事,这些著名人物难免事务繁忙、无暇过问公司经营。还有个现实情况是,独董身份只是兼职,这些独立董事们原本就有本职工作,且他们往往担任不止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单从时间角度来说,要求独董们全面深入掌握供职公司所在行业业态是非常不现实的,甚至其连所供职公司的诸如采购、生产以及资金链等重大发展问题都不能了如指掌,这无疑给独董职能的有效性发挥打了巨大的问号[12]。
另外,独董发挥职能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往往得不到满足。许多公司进行通讯表决或者电视表决,独董们没有机会对决策细节进行提问,某些公司甚至会给独董表决限定非常仓促的表决时间。有时独董有时间有精力,也具备与所供职公司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技能,但受限于公司内部的种种不配合,实际履行职能时障碍重重。
最后还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独立董事存在专业的问题。例如法律专家审阅财务报告可能力不从心,会计师审查法律问题也存在困难。独立董事绝大部分来自高等学校、中介机构和一些非盈利研究机构。还有些独立董事虽然在财务、法律或企业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但其缺乏对独董制度本身的了解,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除此以外他们与所供职公司及其所属行业的融合也不十分理想,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了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用[13]。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要想提高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效用,不但要靠独立董事的个人素养,更需要一套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来保证[14]。
(一)声誉激励
独立董事能够体现一个人良好的声誉以及出众的才能,从这个角度说,独董往往能够尽心履行职责来维护自己在业界的口碑。与此激励功能相对应的是,监管部门应确立和完善独董准入和退出机制。证监会可以对独董候选人资格做出一般性规定,各个公司也可在其章程中规定更为具体详尽的独董任职条件。当独立董事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公司可罢免其职务,并由监管部门对其任职和违规情况进行公示,根据不同案情对其做出相应处罚,甚至剥夺其终身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独立董事不小的震慑,但反而能够促进独立董事不断要求自己,积极发挥监督职能。
(二)报酬激励
报酬机制无疑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激励。独立董事从其供职公司获得的报酬,应当与其工作强度、水平和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匹配。也正因此,独董理应被给予报酬,并且应是高薪。
近几年,一些美国上市公司已经通过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独立董事尽心工作,这样的报酬激励机制也使得独立董事和股东的利益更加一致。根据我国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当从其所供职的上市公司获得适当津贴,但其能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也仅限于此。这样规定的意图可能在于阻断独立董事与公司直接的重大利害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薪酬制度会导致独董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不足。而且,在我国独董与公司存在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与独董作用的发挥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因为在我国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掠夺公司和中小股东[15]。因此只要独立董事的薪酬不依赖于公司决策层或管理层,不损害其独立性,便是可行的。
(三)控制权激励
控制权激励的含义是,在考虑到独立董事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授予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一定的控制权,如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罢免、重要信息的查询和重大决策的投票及事后监督权等。同时,公司应及时主动向独董提供充分且真实的信息,如财务报表、重大项目投资和研发报告等,以确保独立董事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总而言之,公司应该为独董在发挥职能方面敞开通途,改变目前独董不得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做出判断的境况。这样,独立董事便能够感受到自己发挥的效用,激励其继续为公司发挥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历史不长,既然我们引进了这个制度,并且在我国的土壤上它能够发挥暂不可替代的效用,因此,无论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还是独立董事、上市公司,都应该从自身出发客观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设计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辅以其它的改善手段,共同促进独立董事职权的发挥,使独立董事制度达到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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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顾功耘,罗培新.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1,(6):65-66.
〔2〕〔4〕〔5〕马更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思考.政法论坛,2002,(6):62.
〔3〕刘俊海.独立董事——一群走钢丝的人.法律与生活,2001,(10):53-54.
〔6〕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7〕〔15〕王林清,顾东伟.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19,322.
〔8〕吴建斌.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及其限制.南京大学学报,2006,(3).
〔9〕江平,王卫国,赵旭东.独立董事三人谈.公司法评论,2005,(4):145-154.
〔10〕〔11〕〔12〕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零薪酬.2010-5-30.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00530/21018026713.shtml.
〔13〕成思危.独立董事根本无法制衡管理层.2009-4-13.http://www.infzm.com/content/26850.
〔14〕马更新.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56-166.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