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31228
作者简介:熊英(1968-),女,湖北省武汉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武汉轻工大学教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及政治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KS066)摘要:结合治理理论和我国现实语境来辨析各种歧义、理解道德治理的内涵十分必要。道德治理的效度和成败与其合法性直接相关,公众对道德治理保障自由与责任的正当性的价值认同构成其合法性基础,政府系统的积极贯彻及舆论监督、道德教育、制度规范、法律制裁等综合性长效机制是其有效性的保障。道德治理的有效性建立于合法性基础之上,有效性的累积反过来又强化了合法性基础。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辅相成,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之中。
关键词:治理;道德治理;合法性;有效性;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4.04.029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7卷第4期熊英: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论析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令人堪忧是不争的事实。正是基于对当前现实道德所存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现实条件的客观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回应社会公众对良好道德秩序的迫切呼唤,这一举措合乎民意。“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如何展开,能否达到公众的普遍期待、使社会风尚焕然一新而顺乎民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学理的角度辨析道德治理的涵义,考察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助于推进道德治理过程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出道德治理的效力。
一、治理与道德治理的涵义
“治理”,是近十年来国际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流行词,作为一个关系概念,其内涵界定尚未取得统一。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森瑙认为,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治理不同于统治,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权威性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因此,治理既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或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持续的互动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
随着我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开展,“道德治理”一词的使用日见广泛和频繁,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有必要达成基本的学术共识。就其字面意义而言,“道德治理”可作多解:其一,“道德治理”是指“以道德来治理(社会)”。林立公博士认为,“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道德治理的内容包括社会制度道德建设和国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2]。马振清教授认为,“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在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国家治理活动的过程中, 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3]。从这两位学者的观点来看,治理与统治基本同义,道德治理意指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的功能发挥,且行为主体单一,指统治阶级(政府)。其二,“道德治理”是指“对道德(问题)的治理”,“道德”是治理所指向的客体。龙静云教授认为,“道德治理是指我国党政等公权力机构联合各类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通过制订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4]。从理论上讲,道德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有机部分,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常态,不会只在一时,各种有碍社会发展的道德问题都有治理的必要,都是道德治理的客体。此定义将道德治理的客体限定于“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并不准确,无疑地,“道德治理”较之“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外延要大,若作为后者的缩略语或简称不甚恰当。另外,尽管伦理与道德两概念之间无根本差别,但西方的“伦理治理”主要指面对生物科技发展中的伦理挑战,社会协力达成伦理共识加以管理,与我国道德治理的语境不同,含义有别。其三,“道德地治理”,与“治理伦理”意思相近,意指在治理过程本身要有伦理道德的考量。治理活动具有伦理属性,治理主体同客体一样必须讲伦理守道德,合乎伦理道德行为,要用伦理道德来完善治理,体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对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诉求。王莹教授认为,要从伦理参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道德治理,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5]。周中之教授说,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重视伦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6]。高国希教授对“道德治理”含义的理解更全面、透彻: 首先是指“governance of morality”,即道德发挥其作用的方式、途径和力量;其次是指“moral governance”,即具有道德性质和倾向的治理[5]。
综上可知,关于“道德治理”内涵的理解,我国政治学、伦理学界并未达成一致。道德治理,看似可以从伦理道德与公共治理两个维度加以把握,实际上,它涉及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是多学科的使命。治理理论是一种理论范式,有其意识形态背景。结合我国道德治理的现实语境和治理理论来理解,道德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了实现基本的社会道德秩序或解决突出的道德问题,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相互协调、合作而形成的持续的互动管理过程。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违背了基本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责任,偏离了道德行为准则,引起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成为道德治理的可能对象。朱贻庭教授说,“按其本义,道德治理是指对不道德(如不诚信)现象的治理,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治理的问题”[7]。道德治理的客体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包括治理过程本身的伦理道德问题,即要基于德性德行,道德治理本身也是一种道德实践。社会道德的利害相关人即全体社会成员,是道德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含基层社区)、全体公民。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主体已不可能拥有充足的资源独自解决所有的问题,“治理”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足。唯有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治,才可能使公共规则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害等道德问题得以真正解决。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既是道德治理的主体,同时也是道德治理的对象,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道德问题是其他主体监督、治理的客体,因而政府尤要为政以德。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关键所在是“治”,重在遏止和矫正恶行。而道德治理是一个发挥道德“扬善抑恶、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社会功能的过程,是各主体之间确立目标、协商合作、共同实施的互动过程,是多元主体的功能互补和合作共治的合力行为。
二、道德治理的合法性
道德治理的效度和成败,与其合法性直接相关。合法性又称正当性,指符合某些规则而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接受,法律是规则之一,还有规章、原则及价值观等等。正当性的基础可以是特定的法律规则,即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即“合理性”。因而合法性不只是法律概念,还是一种道德的或政治的概念。
伦理学从人的角度来判断事物的合法性。“道德治理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 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3],它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涉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等所有社会成员,只有得到广泛的价值认同,才能被大多数人视为应该接受并自觉服从和参与。道德治理的伦理合法性,源于个体道德自由的让渡、道德责任的承担。一方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在马克思看来,责任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是必然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决定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个人须将自由作些让渡,将行为受制于必然性约束。不妨害他人的自由,是人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一旦这个底线打破了,就是弱肉强食的局面,就没有了人的自由。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人同时还是一种精神存在,往往需要自己被需要,需要担当责任来实现自我价值,促进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完成责任往往是为了再获自由,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可见,责任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责任就无所谓自由。道德责任的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和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道德责任的多样性。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责任是道德治理的前提,是出自道德规范的职责、义务,违背责任所表现出来的失范行为是道德治理的客体,为此,主体要承担作为行为后果的另一个道德责任。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目标,是克服和消除突出的道德问题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道德治理的最终目的,当是通过良好道德秩序的建立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道德自由。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作为道德治理的对象来说,要深刻认识自我道德自由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作为道德治理的主体而言,要认清自由既是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也是道德治理行为的边界,把握好监督对象履行道德义务与尊重其道德自由之间的张力关系,防止“泛道德化”倾向。时下有种令人诟病的社会现象:但凡出现一个焦点事件,就会有一群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俨然“真理在手”的圣人,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激烈的道德批判,群起而攻之。这种泛道德化评价,将道德评价无限拔高,涵盖、渗透至政治、法律、科技等其他话语体系中,使其他的评价体系沦为道德的奴婢,往往演化为强加责任、无视评价对象的自由和权利的“道德暴力”,对公民道德理性的增强和健康心态的塑造是极为不利的。道德治理的伦理合法性在于社会公众对其保障自由与责任正当性的价值认同,这是道德治理有效性的基点。
从政治的角度看,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为规则体系和行为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即符合社会主义价值体系。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形态。转型中的我国社会的道德文化与西方道德文化发生激烈碰撞,传统道德体系的社会影响力和规范作用被严重消解。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当今时代我国人民的一种价值共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源泉和精神依托,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和内容要求。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不仅为人们的思想、行为提出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也为道德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们凝练和概括出约束行为的共识性规范和评价行为的基本标准。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价值导向上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个人发展上的要求。三个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道德治理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的过程,各主体在其中不断强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逐渐内化为信念并付诸行动。道德治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内化和践行的有效路径[4]。
从法律的角度看,道德治理的合法性,是指道德治理的行为和规则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符合法治精神。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在道德治理过程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是明确的,即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治理行为本身不能逾越法律界限,任何遏制、惩处不道德行为的举措都须以相应的法律为底线,不得以恶制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拷问。立足于共同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和法律本质、价值标准一致、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有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如“诚实信用”初为道德原则,后进入私法调整领域及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保障,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 ”内容,拟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可见尊老意识淡薄、虐老、弃老等道德溃败的现实倒逼法律构筑防线支持德性伦理。“小悦悦事件”涉及道德冷漠,同时也反映出有关法律的空白。尽管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但作为社会调控方式,它们各有分工,法律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与法律无涉。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治理必须依法作为,也有赖法律的支撑,但同时要防止“泛法律化”倾向,即无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将一般道德问题法律化,甚至将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也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其实质是一种道德专制。
总之,合法性是国家治理的第一要务。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马克思·韦伯认为,所谓合法性,是指社会改造的目标和手段应该符合社会期待,以赢得社会的认可、支持和忠诚。马克思韦伯和哈贝马斯所述的合法性都表现为“下”对“上”的承认,近几年西方的有关讨论将“承认”引申到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当权者与被统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在我国,道德治理因为得到了“自下而上”的社会承认而具有伦理合法性,与其因为具有意识形态合法性而得到“自上而下”的普遍承认之间并不矛盾。最稳定、最有效的合法性也莫过于伦理、政治、法律三维合法性的有机结合,我国的道德治理即是如此。我国道德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开启于党和政府的提倡、推动,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保障。没有政府参与的道德治理是不可能实现的,政府作为道德治理的主体之一,始终在其中发挥着主导和核心作用。当前,社会道德问题日益复杂,而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治理作用有弱化趋势,很多行为超出了政府的管辖范围,政府在道德治理上的作用是有限度和范围的。因此,各种社会组织、基层社区的角色担当不可或缺,它们是道德治理中的基本力量。企事业单位是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实体,其作用举足轻重,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道德治理搞得好,就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治理作出贡献并产生积极的影响效应。社区是真正的基层民间社会,是公民行为管理和品格培育至关重要的环境和载体,社区道德治理搞得好,会形成一种融洽、安宁、和谐的环境氛围,促进公民道德、法制意识的增强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在有效的民主体系中,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与参与以及赋予道德治理价值共识基础上的伦理合法性,构成了我国道德治理得以有效开展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国家法律,对道德治理的规范体系和行为在政治、法律上的合法性给予了保障。
三、道德治理的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活动达到策划结果的程度及实际的效果。道德治理始终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公众的民主参与,因此,道德治理的有效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层面是,国家对道德治理的倡导与制定的政策是否准确迅速地得以贯彻和执行,即道德治理的组织保障;另一层面是,道德治理的实施是否切实地创造了有序的公共道德生活、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这是道德治理有效性的实质要求,也是根本任务。
首先,我国党政系统自上而下传达政策的渠道是通畅的,但是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往往差强人意,要防止形式主义的“走过场”,防止运动式治理。如,某市发布的《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将“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分为三个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上旬为动员部署和专项教育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为自查自纠和社会评议阶段,7月中旬至9月为选树典型和建章立制阶段,将评选一批守诚信的单位和讲公德的个人。该实施方案给人的印象是:“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一项活动或一次政治运动。运动式治理,往往通过贯彻学习、建章立制、树好典型或应对上级检查、严肃查处个别案例以儆效尤等运动形式,如同刮阵风,走过场,以通过检查、领导满意为标准,敷衍了事。运动式治理随意性很大,治标不治本,强化的是权力威信,削弱了理性权威的基础,一些官员们甚至坐上高高的裁判席指手画脚,推卸作为治理主体应负的职责和义务。政府在道德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系统内部和外部的上下监督与协调互动机制,明晰责权,提高政府运作效率,保证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倡导,准确迅速地贯彻和执行相关政策,是道德治理有效性的组织保障,也是第一要务。
其次,道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道德规则往往出自约定俗成,道德作用的关键在于良心自律,因此道德治理的社会效果更加引人关注、难度也更大,需要长效的综合机制保障,需要全员广泛参与、相互监督,多途径全方位推动。
一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社会舆论是道德的基本作用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扬善抑恶”,通过宣传道德先进典型给社会以正面引导,弘扬正气,激发人们对美德和良好社会秩序的追求与向往;通过对失德行为的严厉谴责,抑制歪风邪气,激发人们的良心觉悟和道德责任感,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营造社会情境压力;还要充分发挥电子网络的舆论作用,快捷而广泛地传播善行美德,迅速集中地打击腐败和揭露社会不良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众媒体和网络的治理。随着国家政策放开和信息科技的发达,各种信息言论、各类传播媒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提高新闻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新闻价值取向、报道行为监督以及网络谣言治理,也是道德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任务。社会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快,震动大,对社会丑恶现象和失德败德行为具有强大震慑力,是道德治理的基本手段。
二要建立道德教育机制。道德责任受外在社会舆论约束,但主要靠内心自觉的信念。“美德即知识”,人性的善恶、良心的自律是后天教化的结果,道德责任信念要通过道德角色和道德规则的认知来逐渐培育,道德教育是道德治理的重要手段。要注重灌输教育与渗透教育、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结合,促进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统一。一方面,通过公益宣传、专家讲座、模范人物演讲和课堂教学等多种途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认知灌输和正面引导,唤醒和培育人们的道德良知以及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自治意识,引导公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修养,主动维护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另一方面,道德是被感染的,而不是被教导的。个体道德的形成与其生活经验密切相关,道德重在知行统一与实践养成。采用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寓教于日常工作生活中,通过环境熏陶和渗透、榜样示范和反面典型警戒等方式使人们耳濡目染,养成尊重和遵守社会规范的敬畏心理和行为习惯,提高自律精神,自觉践行道德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奉献的过程中,感受光荣,领悟崇高,积善成德,促进风尚文明。
三要建立制度规范机制。德性伦理向制度伦理的转换是道德发展的必然,制度确定道德价值目标并服务于目标,具有道德规范功能,是规范化、定型化的行为方式。首先,加强党性建设,严明共产党员的纪律要求。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8]。社会道德风气不良与党风不正密切相关,部分党员道德认识混乱,情感冷漠,信念动摇,以至行为败坏的恶性示范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巨大,其对公众道德信念的摧毁是致命的。严明党纪,加强党员行为约束和监督,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修身立德,成为个人品德修养的表率。其次,加强重点人群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以点带面。重建社会道德首先要重塑官德,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败则民风降,官员德行是公民的榜样。官员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与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有直接关系。借鉴海外经验,健全和完善公务员条例和“官德”考评机制,对公务员职务行为和行政道德加以严格规范,尤其司法人员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明确其守法主体、司法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促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教师职业高尚、为人师表,我国师德建设常抓不懈,教育管理部门的师德规范要求有必要与各级学校及广大教师达成共识,提高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医患关系恶化、律师缺乏职业道德是当前的社会焦点,加强医生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业自律,奖善罚恶十分必要。第三,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与社会安定之基,是当前道德治理的重点。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全社会建立一套完整的诚信体系,是治理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统一信用记录平台,健全个人和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制度,强化对失信者的制约,形成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推动商务诚信、全民诚信局面的形成。第四,要建立健全道德奖励与警示机制。善恶因果律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本规律,德福统一是遵守道德的直接动力。有善不赏,君子必稀;有恶不惩,小人必猖。通过建立健全道德模范选拔与奖励机制,以榜样示范引导公民行为,使美德行为具有持续性、重复性,促进公民责任行为习惯的养成。同时,建立不良行为警示机制。一些偏离道德轨道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犯罪的起点,有必要将其记录下来。惮于法律的威慑,当事人思想上会有所触动,行为上会有所收敛,记录和跟踪的过程是对事实的确认,也内含警示和教育,督促人们勿以恶小而为之。
四要建立法律制裁机制。当前我国社会道德恶化的现状与法治不力以至道德底线节节败退密切相关。而社会诚信危机又导致了法院经济纠纷判决的“执行难”,“赖账”现象十分普遍,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我国社会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既有悖伦理亦有悖法理,仅仅寄希望于社会舆论倡导和道德教育已难以产生根本性变化,因此,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构筑道德保障。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空白会不断增加,会出现一些新形式的社会危害行为,也有很多道德问题会更突出,更具危害性,迫切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制。如“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的“酒驾者”大幅减少,治理的效果是明显的。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凸显法治权威。当前,对于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和“赖账”不执行等突出的道德问题,只有施以法律重拳,增加造假售假者、抗法“赖账”者的违法成本,使之付出巨大代价并受到严惩,才会形成威慑。总之,道德与法律的价值标准一致,道德防范违反法律的不道德行为发生,法律惩治已发生的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社会治理中,蕴含着道德和法律二者的结合。道德治理要遵守法律,法律治理体现着道德的原则和精神。社会舆论谴责、道德教育劝善、制度规范引导等柔性约束的效果,最终要靠法律手段的强力保障。
综上,“民主的道德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9],道德治理的合法性,来自社会公众对其保障自由与责任正当性的广泛认同,有效民主体系下的全民参与是保证道德治理取得实际成效以及道德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前提。道德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治理,受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政治、经济、教育等诸多因素制约,有其特殊规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抓见效,而需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在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及公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构建社会舆论、道德教育、制度规范、法律制裁等综合性的长效机制,是有效道德治理的必要保障。道德治理的有效性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有效性的累积可扩大社会的认同和参与,反过来又强化了合法性的基础。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劝善”与“扬善”、“抑恶”与“治恶”的道德治理,有赖于法律治理的相辅相成,二者统一“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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