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科学利害之问的科学家之责任

2014-09-21 06:45赵芳
关键词:科学家责任

收稿日期:20131208

作者简介:赵芳(1975-),女,陕西省宝鸡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理论及科技伦理学研究。摘要:当科学成为一种社会建制时,科学就不再只是纯粹的知识探索活动,它同时也是维系人类发展命运的价值活动。面对科学的“利害”之问,科学家作为科学活动中的第一当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主要包括:论证科学问题的合理性,保护科学良性发展的责任;探求和公布科学真相,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责任;预测并揭示科学应用风险,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传播科学知识,增进与优化科学与社会互动的责任。但是,基于科学活动过程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必须合理审慎地确认科学家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度。科学家责任的实现与提升应同时依赖于社会机制制约的客体维度与科学家自觉意志的主体维度。

关键词:科学利害;科学家;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4.04.005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7卷第4期赵芳:面对科学利害之问的科学家之责任

两百多年前卢梭曾感慨道:“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1\]今天看来,卢梭的判断未免片面,但是他所提出的科学与人类发展的关系却值得我们深思。事实上,在科学以其迅猛发展而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人们对于科学的忧虑也从未消失过,直到20世纪40年代原子弹爆炸的巨大毁坏力被人们所见证的那一刻起,人类曾寄于科学的完美主义设想便彻底终结了。今天,当科学已经作为一种社会建制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系统时,对于科学价值与意义的思考——特别是科学活动基于人类根本利益的利害关系之问,就成为了人类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毕竟,科学是人的科学,其终归是为人所利用的。而面对科学的“利害”之问,作为科学活动中第一当事人的科学家,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科学的“利害”之问与科学家的责任

(一)科学的“利害”之问

科学的“利害”之问,就是科学活动基于人类根本利益的利害关系之问,显然,它是关乎科学的价值思考。而科学的价值问题并不是关于科学的元问题,它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出现的,具体来说,是从人类走进大科学时代即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而存在时出现的。在此之前,人们对于科学的立场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即科学是寻求自然真相的知识体系,是一系列事实判断的合集。对于科学立场的形象描述是“只问是非,不计利害”。但是,当科学成为社会建制,即以一套复杂的观念、组织、制度系统,特别是作为支持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系统而存在时,科学除了追问“是非”——一切科学活动由此展开并获得基础意义的前提之外,就不得不面对价值审视下的“利害”之问了。而科学的利害之问,其具体内容就是指在现实的科学活动中,一项科学研究该不该展开?如何展开?其成果该不该被应用?如何应用……等等一系列问题。

从人类实践的视角考察科学,我们不难看出,从只问“是非”到兼问“利害”,是科学自身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的历史契合。科学的兴起与发展正是与人类的生活发展进程相互依赖、制约而并肩前行的。科学起源于人类对于自然真相的好奇,因此它首先是知识探索活动,但是,作为意识活动,科学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条件。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事实表明,科学的发展既是其自身内在逻辑的进展,同时也体现着与社会发展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在创造一种异常复杂的金融和贸易制度,转向以都市为基础的生存方式,并且最终在不可预测的规模上开发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我们却又与此毫不相干地持有一些关于自然的可靠观念以及一些构成物理事件和过程的基础的定律。”\[2\]17也就是说,科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是与人类生活方式的转变相伴而行的。而科学前行的方向必然表征着人类对于自身命运的自主诉求,从根本上说,科学的前行终归都离不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及完善自身生存状态的理想诉求。只要我们回顾一下科学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就会清晰地看到,那些越是令人类雀跃不已并引以为自豪的科学发现和创造就越是与人类的命运及理想息息相关。因此,科学一直都有着无可否认的实践应用性,而这正是科学的社会价值的彰显。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科学的社会应用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影响之深刻,不断超越着人们的预期。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不规范的科学活动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科学成果的滥用而导致的社会灾难。科学,在增进人们享有更多自由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难以消解的隐忧与恐惧。这一切表明,对现代科学而言,已经不再允许我们不问其“利害”了。

当然,对于发现、总结、揭示客观事实的纯粹科学研究而言,只问“是非”,依然是其必须坚守的铁律,惟其如此,人类才能获得客观真理,这是一切科学活动的前提,这里所说的关乎价值判断的“利害”之问是基于科学建制视域下的包含着科学探索、科学研究与科学应用等一系列过程的广泛、复杂的科学活动。

(二)确认科学家责任是科学“利害”之问的重要内容

1.科学家是科学活动的第一当事人。根据巴里·巴恩斯的描述,“科学家”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出现是在19世纪,“这个术语的首次使用似乎是在1833年,威廉·休厄尔(William Whewell)在英国科学促进协会(British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的一次会议上,使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那里开会的那些人。很快,这个术语被用来指那些以从事科学的某一分支的事业为一种职业的人,由于这个理由,当时英国的几位最优秀的‘科学家不喜欢这个术语,而宁愿继续被人们认为是‘哲学家。但是这个术语被坚持使用,越来越多的科学界人士接受了它,把它当作是对他们自己作为专业人员的一种形象化描述。”\[2\]11这就是说科学家的社会身份是与科学的职业化相伴而生的,而科学的职业化就意味着科学成为了人类公共事业的一个部分,它促使科学研究的效率大大提高了。“随着职业科学家的出现,一种人们特别需要和期望的发展和改进现有知识的社会角色被确立了下来,而且,围绕着这个目标,人们建立并安排了一种社会制度,这就是科学。” \[2\]13也就是说,科学家是科学活动得以实现并获得意义的前提,即科学活动的第一当事人,其对于科学活动的实际内容与过程具有最深刻的理解。因此,追问科学的“利害”,保障科学的良性发展,不可能不考察科学家的责任。

2.依据程序正义性的要求,科学家所享有的学术自由预设着其在科学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不可能卸责,这也是科学活动实现程序正义性的内在要求。“程序正义”的概念源于法律传统,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在科学活动中,确认科学家在享有学术自由展开其研究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保证科学活动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学术自由即是人的自由意志在研究活动中的具体实现。无论是哲学思辨还是现实的政治法律实践都清楚地表明,自由意志总是与人的道德责任相伴随行并相互制约,既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也不可能有超越自由界限的责任。在科学活动中,科学家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设置科学问题、利用自然与社会资源、运用相应研究方法以及提出科学应用建议等等一系列领域。我们知道,没有学术自由,学术领域就不会有真正的进步与繁荣,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科学家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是不可回避的,社会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因为科学的方向和结果已经如此紧密地关联着人类的命运。正是基于此,作为原子能武器的推动者之一的爱因斯坦,在得知原子弹在日本爆炸后表达出了深深的自责与忏悔,战后,他始终为了原子能不被滥用而呼吁,“在我们这些把这惊人力量(指原子能)释放出来的科学家身上,有一个重大的责任,有为使原子能用于为人类的福利而不用于破坏的责任”\[3\]。

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在科学活动中承担基础研究与知识权威角色的科学家,毕竟也是普通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现实关系的总和。”\[4\]科学家的道德人格形成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像任何人一样,存在着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可错性。也就是说,将科学家描述为区别于普通人的“真理”和“正义”的象征(因而限制了对于科学家责任的确认)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反理性的因而危险的设想。大量科学事件的经验表明,科学家在复杂的角色冲突中会作出不尽一致的选择,其中就包括与科学道义、人类价值原则相反的选择。事实上,这也正是意志自由的自然性结果,我们必须承认并正视这样的现实可能性。

因此,在对科学问“利害”,继而让科学趋利避害的过程中,确认科学活动中的第一当事人——科学家的责任,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二、科学家在科学活动过程中的责任及其限度

(一)科学家在科学活动过程中的责任确认

1.论证科学研究与应用合理性,保障科学良性发展。传播学领域有著名的议程设置理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其谈论的先后顺序。那么,科学活动中的问题又是如何设置的呢?事实上,现代科学研究中的问题设置是极其重要的。现代科学因其强烈的社会关联性而使它相对于传统科学具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指向,而这一切就是从依据特定的现实目标来设置问题开始的。现代科学发展的经验表明,那些越是为人类所急切需要的研究项目就越是容易得到确立,然而另一方面,科学与社会互动的事实也已经表明,不是所有出于人类急切需要而确立的研究项目都是合理与成熟的,急功近利的科学活动已经令人类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此,优先发展的科学研究应该是出自于那些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危机的最为迫切的要求,并经过充分论证,在相关自然科学领域以及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已表现得相当成熟的合理需要而不是未经节制的欲望。那么,每一个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家就应当担负起他的专属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起其在科学活动中的知识权威角色,积极论证科学研究项目的客观现实条件,为社会否定或搁置那些内在风险不明确或现实操作条件并未成熟的研究项目,成为科学研究项目设置中的第一道安全保护屏障。毕竟,科学家之外的任何群体对于科学与社会互动的一切设想都必然要依赖于科学基础研究者即科学家的建议。

2.探求和公布科学真相,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科学真相是一切科学活动得以确立和展开的前提,没有科学真相及其所揭示的结论,科学也就失去了为社会所应用的可能性。科学家在享有学术自由,运用相应的自然与社会资源展开研究的同时,就内在地具有为社会探求和公布科学真相的责任。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学术自由既是探求和公布真理的权利,也同时包含着一种义务,那就是发现者不应隐瞒他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事实上,作为科学真相的发布者,这是科学家承担其学术责任的重要标志。人类的科学知识库是不同时代科学家辛苦工作、持续贡献的结果,呈现出一种无限递增的结构。牛顿曾说,如果他看的比别人更远一些,那是因为他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这句话既表达了对其受惠于公共遗产的感激之情,同时也承认了科学成就本质上具有合作性和积累性这样一个事实。”\[5\]这正是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概括的科学的精神气质之一——共有主义。科学不是孤立的,科学终归是社会共享的科学。因此,真正的科学不接受保密,科学知识也无专利可言,只有技术才有专利。这就是说,科学家一方面有责任积极地寻求科学真相,另一方面,有责任将其所掌握的客观真相向社会公布,维护公众对于科学的知情权,并为科学的社会应用提供可靠的知识。科学真理反对任何个人私利的裹挟,惟其如此,科学才能在良性发展中获得知识的持续增长,而这正是科学进步的重要特征。

3.预测并揭示科学应用风险,维护公共利益。“科学活动的整个周期并不因为有了一个发现就算完成了。只有当这个发现作为一个观念、作为一种实际应用,被当代社会所充分吸收的时候,这个周期才算完成。”\[6\]434面对科学的社会应用,作为绝对知识权威的科学家应当自觉承担起为社会预测并揭示科学应用风险的责任。科学家既是科学真相的惟一发布者,也同时是科学应用风险预测的第一责任人。就任何一项科学成果而言,科学家的专业身份使得他必然更加了解以及有能力更早地预计到该项成果在社会应用中所可能导致的风险。无论是科学项目的启动者、项目投资方,还是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者以及所有的社会大众,理解科学都需要依赖于科学家的专业意见。尽管科学研究的社会应用是一个涉及多重因素与变量的复杂因果链,但是作为基础研究者和知识权威的科学家必须具有对于科学后果的责任感意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活动中科学的社会应用过程愈来愈广泛和深刻,从研究到应用的效率愈来愈高,“伽利略做落体实验的那块石头,他能把它再放回原地,但是已被释放出来的放射性物质就无法让‘再收回来。”\[7\]这就要求研究者在提供研究结果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应用风险的预测,积极承担起为大众利益保驾护航的责任。例如,就当下人们十分关注的转基因技术在食品工程应用上的安全性问题而言,相关的科学家应当尽其所能地预测并揭示转基因技术在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政府决策及公众选择提供最全面丰富的参考信息。

4.传播科学知识,增进科学与社会的互动。费希特曾经这样描述学者的使命,“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为他是学者,所以他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能真正通过社会而存在,为社会而存在。因此,学者特别担负着这样一个职责:优先地、充分地发展他本身的社会才能、敏感性和传授技能。”\[8\]他指出,传授技能是学者必须具备的素质,因为他掌握知识最终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社会,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那么,对于科学家而言,在公布科学真相的同时,传播科学知识,通过科学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从而增进与优化科学与社会的互动,就是其应当履行的责任。

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使得现代科学距离人日常的经验知识越来越远,这也是现代人在面对科学时感到焦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巴里·巴恩斯看来,这正是科学家自身使然。“要想了解为什么会导致如此之多的不安和焦虑,是很容易的。但是,很少有人公正地和毫不畏缩地面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现代科学成就的基础,就是它的高度专业化,就是一个个科学家准备把他们拥有的技术和智力资源都集中在某个狭窄的方向上。”\[2\]32然而,疏离公众的科学,完全为公众所冷漠的科学,并不是我们需要的科学,同时,如果我们不能让科学成为普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的话,科学家的工作实际上也会失去其动力性的意义。“从最粗糙的观点看来,除非普通大众——这包括富有的赞助商和政府官员——明白科学家在做些什么,否则就不可能期望他们向科学家提供他们的工作所需要的支援,来换取他们的工作可能为人类带来的好处。”\[6\]144科学家有责任传播科学知识,增进公众对于科学的理解。而公众理解科学,并非是要做到门门科学都懂,这是不现实的,而是指公众对于影响他们的科学应当有相对充分的知识,大体了解科学总的方向,大体知道和理解科学家在做什么,从而能在科学的方向上达成相应的共识,为科学提供更好的保护与支持,这样科学也才能更好地惠及人类利益。

(二)正确认识科学家的责任限度

作为科学活动的第一当事人和绝对的知识权威,科学家应当自觉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对科学负责从而对人类利益负责的重要一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与过程,因此应当正确认识科学家的责任限度。

首先,科学家的责任限度源于科学家自由意志所受到的限制。由于科学与社会的密切互动,现代科学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以科学研究项目的设置为例,它或许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多重利益群体的介入。早在70年前,贝尔纳就曾经提醒道,“由于科学变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公认的组成部分,于是科学家往往失去他的大部分独创性和独特性,变得更加融化于一般自由职业者之中了。要考察科学在社会变革中可能起的作用,就必须把这一点考虑进去。”\[6\]515出于科学家自由意志的独创性和独特性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社会复杂利益取向的限制,因而在确认科学家在科学研究问题设置中的责任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同时,在公布科学真相的问题上,也必须看到当今科学家所处的科学共同体在性质上的变化。今天的科学组织除了为科学而科学外,也为着其他特定的目标而研究科学,例如科学被转化为特定的技术并为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科学反对保密,而技术有专利因而要求保密,这样,在科学向技术转化的过程中,科学家的角色冲突乃至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情境下,即使科学家具有自觉维护科学道义的高尚品格,他对于科学真相的发布以及对于应用风险的预测也有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医药科学领域的相关案例表明,医药学家对于新型药品副作用及其风险的评估就有可能受到以利润为目标的医药公司的控制,从而药物的副作用被掩盖了。科学研究及应用的情境日趋复杂,其对科学家自由意志的限制,是考察科学家责任时必须承认的。

其次,科学家的责任限度源于科学发展的持续性与人类认识有限性的冲突。科学原理的发现总是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任何特定的科学真理都是有边界的,任何科学家都无法预见到科学知识将被怎样地添砖加瓦,以及在总体上怎样被利用。从人类第一次发现真空现象到将其应用于大气蒸汽机大致有一百年的时间,今天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识与利用尽管已经相当高效了,但是科学活动毕竟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特别是现代工业社会下各个部分高度分工以及彼此的高度依赖性,使得科学很难有真正的局外人。“或许,所有这些将澄清这样一点,即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 \[9\]也就是说,科学的影响和后果必然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那么,就科学应用风险的预测而言,应当合理地确定科学家在其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限度。

最后,科学家的责任限度表现在其发挥作用时所受到的社会条件的限制。科学家是伴随着科学的职业化而出现的一个专业性极强的特殊群体,科学家作用的发挥与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及其对于科学所提供的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如前所说,通过科学教育,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从而增进科学与社会的互动是科学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一切单靠科学家自身是不可能实现的,它的实现与效率依赖于社会的客观现实条件。例如完整的科学教育环境包括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的传媒态度及传播时效性,整个社会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资金、政策等相关性制度的支持和保证。也就是说,在正视社会文化与教育过程本身的复杂性的同时,认识科学家的科学教育责任。

三、科学家责任实现与提升的两重维度

人类社会已经不可能离开科学的车轮。既然设想科学的完美已不再可能,那么引导科学行走在维护人类价值原则的轨道上,就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科学的安全前行,离不开对所有科学当事人责任的确认,而确认科学家——科学活动第一当事人的责任则成为对科学问利害,进而为科学存利避害的重要内容。科学家责任的实现和提升是一个需要从认知到实践持续摸索的过程,但总体而言,它离不开社会制约与主体自觉的主客体两重维度。

其一是来自于社会机制制约的客体维度。科学活动的进行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具体来说,科学活动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机制制约中并依赖于相应的社会机制制约,也惟有如此,科学活动才能被更好地规范。科学的社会制约机制总的来说,包括关于科学的观念机制与规范性机制。一方面,只有真正有效地促进社会对于科学及其与人类进步关系的理解,我们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科学,科学家的责任确认也必然是以此为前提的,毕竟,不能深刻理解科学的社会不可能真正回答关于它的任何问题。另一方面,科学家责任的实现与提升,还依赖于全社会的科学责任链机制的制约。人们已经接受科学成为人类公共—社会事业的一部分,“但应该表明,一旦接受这个角色,纯粹“漠然的”理论的辩护就不攻自破了,科学被置于社会活动领域中去了,在这个领域,每一个当事人必须为他的行为负责。”\[10\]既然科学活动的结果是包括科学家在内的科学当事人复杂意志综合参与的结果,那么科学的责任人就应当是包括科学研究者、科学决策者、科学投资方、技术开发与推广者以及享有科学福利的普通公民在内的广泛群体。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责任链机制来规范和监管科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就是从科学项目的设置、科学研究的展开过程,到科学应用风险的预测与规避,再到科学知识的教育与传播、公共安全与利益的维护等等环节,都应当确认相应的科学责任人。正是在这条责任链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包括科学家在内的所有科学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与责任能力才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其二是来自于科学家自觉意志的主体维度。正如同社会的道德规范只有通过人的内心认同并内化为人的良心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样,科学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能通过科学家的自我认同而表现为科学良心,即维护科学道义的自觉意志时,科学依然是不够安全的。人毕竟生活在复杂的关系网络中,面对特定情境产生的价值选择是具有多样性的,科学家只有强化自身的科学精神,尊重自己的自由意志与特别身份,激发内在对于科学真善美的真诚追求,才可能更好地为科学负责,从而为人类利益负责。爱因斯坦曾不断警示人们原子能被滥用的后果,维纳曾及时告诫人们控制论可能带来的危害,今天的科学家们身处科学与社会的密切互动中,应该向爱因斯坦和维纳等前辈科学家学习,培育好自己的科学良心,以最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与研究方法对待科学研究过程,以最真诚的态度探求和公布科学真相,并尽最大可能谨慎地为公众揭示科学应用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总之,科学家尊重与维护人类道义的自觉意志,应当且必须成为科学家责任实现和提升的一个重要维度。

\[参考文献\]

\[1\]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26.

\[2\]巴恩斯.局外人看科学\[M\].鲁旭东,译. 北京: 东方出版社,2001.

\[3\]纪念爱因斯坦文集\[M\].赵忠立,许良英,编译.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1979:298.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5.

\[5\]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718.

\[6\]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 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M\].邓安庆,朱更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69.

\[8\]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0:42.

\[9\]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顾昕,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69.

\[10\]约纳斯. 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M\].张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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