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风险的构成及其管理框架构建

2014-09-20 09:16孙婧雯
当代经济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漏洞风险管理评估

孙婧雯

(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陕西西安 710128)

洗钱风险的构成及其管理框架构建

孙婧雯

(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陕西西安 710128)

理解洗钱风险是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基础前提。然而,对洗钱风险概念缺乏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为本反洗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本文力图通过界定洗钱风险内涵,分层认识其构成,探索建立洗钱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为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奠定理论基础。

反洗钱;洗钱风险;风险管理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中首次将“洗钱”作为一个正式法律概念的提出,特别是198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成立,开启了国际反洗钱的步伐。从最初的《40项建议》到《40+9项建议》,再到2012年2月发布的新《40项建议》,FATF引领下的全球反洗钱逐渐确立了风险为本(Risk-based)的变革方向。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我国反洗钱的十年发展历程经历了由规则为本(Rule-based)夯实基础向风险为本提高有效性的转变。

所谓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1],而风险为本原则要发挥有效作用,必须要解决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2],其中,明确洗钱风险(Money Laundering Risk,MLR)①含恐怖融资风险,下同。是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基础前提。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尚未对洗钱风险的概念形成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为本反洗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因此,本文力图通过界定洗钱风险内涵,分层认识其构成,探索建立洗钱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为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回顾

(一)理论研究的现状

基于不同价值观,使用不同方法论研究风险,形成了风险理论的两大流派:客观实体派和主观建构派[3],洗钱风险研究更多基于客观实体派的视角展开。洗钱风险属于风险研究和反洗钱研究的交叉领域,然而从反洗钱理论研究的演进过程看,关于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洗钱活动产生原因→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4],对风险关注较少,所以洗钱风险研究是反洗钱研究领域中的年轻分支。同时,由于洗钱概念的提出仅有20多年,相较于具有上百年研究历程的风险研究,洗钱风险更是一个新领域。

在反洗钱领域中,国外研究对风险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的诸如罚款、惩罚或者惩罚性赔偿而产生的法律风险[5],而对洗钱风险缺乏准确定义被诸多理论研究成果提及[6],当然也有学者试图通过分析洗钱风险的构成要素对其进行界定,如Stuart认为洗钱风险至少包括三个不同要素:概率风险(Probabilistic risk)、后果风险(Consequence risk)和漏洞(Vulnerability)。审视国内研究,通过对中国知网收录文献的搜集整理,核心期刊中题目包含“洗钱风险”的文献共35篇,研究主要涉及行业洗钱风险(19篇)、业务洗钱风险(8篇)和洗钱风险评估/监管(4篇),可见国内以洗钱风险的表现和应用研究居多,而缺乏对洗钱风险概念内涵的研究。尽管如此,但也有初步尝试,如唐旭等[7]以犯罪收益为核心,分析我国洗钱犯罪主体的特点、犯罪收益来源及其在行业、业务(产品)和地域的洗钱分布,初步评估了我国洗钱风险。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8]提出了“洗钱风险系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风险”的观点,阐述其对洗钱风险构成的理解。不难看出,关于洗钱风险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基本的理论定义和概念框架,这也是洗钱风险研究,乃至反洗钱理论研究需要首先迈过的第一个门槛。

(二)国际实践

风险作为反洗钱规定的内容首次出现在FATF于2003年6月发布的修订版《40条建议》,其中“建议5”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基于风险敏感度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但该建议并未给出风险的具体内容。直至2012年2月FATF的第三版《40项建议》,对以风险为本方法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进行了明确和全面论述,使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最终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变革方向。前期FATF出台的指引也没有明确“洗钱风险”的概念,而是笼统地表述为“风险”(Risk)、“威胁”(Threat)和“漏洞”(Vulnerability),而且这三个词汇可以相互通用和替换(杜金富)。

英国金融监管局在2004年发布的《国家反洗钱战略》中承诺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将以风险为基础,用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取代描述性的、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制定了统一的风险模型框架作为不同业务监管的共同基础,反洗钱监管也适用该模型。英国金管局认为风险是指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影响,由出现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和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两个因素决定,其中很难测量的影响程度用规模指标代替,可能性由其业务风险和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方面的信息决定。德国反洗钱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运用“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潜在洗钱威胁×反洗钱措施质量”进行评估和衡量,其中潜在洗钱威胁信息源自机构所处地域、业务范围、产品结构、客户构成和销售方式,评估反洗钱措施的质量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联邦金融监管局现场检查的几十项标准。将机构内在风险的估值扣除机构内控风险的估值后的剩余风险值界定为机构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是澳大利亚评估洗钱风险的主要特色。这种剩余风险及其对国家发现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影响共同构成了机构的洗钱风险。其中内在风险主要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销售渠道风险和地域风险等,内控风险主要考虑机构所采取的各项反洗钱内控措施。

比较上述国际实践可以发现,英国和澳大利亚在洗钱风险的界定上均是从可能性和影响两个层面出发,德国更强调可能性,然而仅考虑机构洗钱风险是国际实践中存在的普遍局限性,并未对洗钱风险的科学内涵和外延做出客观认识。

二、洗钱风险的理论解析

(一)洗钱风险内涵的理解

由于风险及其内容固有的复杂性和人们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对风险做出系统完整界定并为理论和实践绝对公认的定义并不多见。尽管如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ISO)在ISO Guide73:2009(Risk management vocabulary)中,给出了风险的明确定义:风险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Effect of uncertainty on objectives),该定义涵盖了各行业对“风险”的定义[9],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而,以此定义出发,洗钱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不确定性对反洗钱目标的影响。

不确定性、目标和影响是构成风险概念的三个要素,其中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最基本属性。FATF[10]认为洗钱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尽管该观点并不全面完整,但这种可能性实质上解释了洗钱活动发生的不确定性内涵,也就解决了本文理解的洗钱风险概念中“不确定性”这一核心问题。同时,FATF也强调洗钱风险是由威胁和漏洞共同产生的结果,“威胁”是指潜在威胁,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社会带来危害;“漏洞”是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会让洗钱及恐怖融资分子有机可乘的薄弱环节。据此,可以用函数MLP=f(threat,vulnerability)表达发生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MLP)最核心的两个要素的关系。

不确定性通过影响目标而转变为风险,目标可以有不同的方面,并应用于不同的层次(ISO guide73:2009)。反洗钱目标在不同层次有不同内容。《反洗钱法》第一条“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即明确了国家的反洗钱目标,而监管层的反洗钱目标与国家反洗钱目标并不完全相同。监管层以提升机构反洗钱有效性作为其工作目标,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目标在于防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保证自身的稳健经营。因此,发生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通过影响国家、监管层和金融机构等三个不同层次的反洗钱目标,而转变为洗钱风险,此时的MLR=MLP*=f*(threat,vulnerability),由此可见,威胁和漏洞是影响洗钱风险的两个核心变量。同时,不同层次的反洗钱目标也明确了洗钱风险的三个层次。

分层次看,尽管威胁和漏洞是离散型变量,但如果将其分别与各层次洗钱风险构成一个三维空间,也可勾勒出洗钱风险是三个不规则的三维曲面,同时考虑洗钱风险的不断变化,这些曲面实为三个不规则的动态三维曲面。

(二)洗钱风险构成的分层次认识

解析洗钱风险的构成是理性认识洗钱风险的第二阶段,威胁与漏洞作为核心变量和洗钱风险的层次观共同奠定了本节乃至本文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1.国家洗钱风险。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尚无统一的方法,甚至也没有统一的词汇表[11],主要是由于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很难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或方法,但国家洗钱风险的影响因素应当予以明确界定。从法理角度,洗钱犯罪是上游犯罪的派生犯罪行为,上游犯罪的存在形成洗钱行为发生的诱因,由此产生威胁,而机构报告的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威胁的存在。通过对上游犯罪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分析而形成的洗钱类型研究成果是对威胁的现实描述。恐怖组织及其资金募集活动同样是需要考虑的外部威胁因素。

此外,影响国家洗钱风险的重要因素还包括犯罪或非法资产跨境流动所导致的风险敞口[12],这可理解为一国反洗钱机制存在的漏洞。综合上述因素,可构建国家洗钱风险的基本模型:

国家洗钱风险=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含可疑交易报告,下同)类型和程度×恐怖组织及其资金募集活动程度×国家反洗钱机制建设漏洞

2.区域洗钱风险和行业洗钱风险。区域洗钱风险的构成在本质上与国家洗钱风险没有太多的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特定区域的特殊性风险,包括典型的地缘劣势和特殊的经济环境的影响,如云南的毒品犯罪、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犯罪、上海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外部特征。此外,反洗钱环境也会影响区域洗钱风险状况,如我国结算型地下钱庄出现的初期,主要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过人民银行和公安部2008年专项打击行动之后,结算型地下钱庄开始向内陆地区,甚至向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逐渐显现,同时引起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反洗钱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两个区域的洗钱风险状况。

区域(Region)洗钱风险=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类型和程度×恐怖组织及其资金募集活动程度×区域反洗钱机制建设漏洞×地域的特殊性风险

除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类型和程度是分析行业洗钱风险的重要方面之外,某个行业被用于洗钱活动的频率也是影响该行业风险重要因素。以房地产业为例,统计分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13]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年至2012年)[14]公开披露的113个案例中,共有26个案例涉及房地产行业,表明该行业被洗钱犯罪利用的概率较大。同时,行业反洗钱机制建设不完善甚至缺失,反映其内部漏洞存在的影响。

行业洗钱风险=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类型和程度×某行业被用于洗钱活动的频率×某行业反洗钱机制建设漏洞

3.机构洗钱风险。如果将国家、区域和行业洗钱风险视为宏观风险,那么机构洗钱风险相对而言应该界定为微观风险。微观层面,不法客户是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其洗钱需求是对机构的唯一外在威胁,即客户风险;产品业务风险主要是指金融产品、金融业务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风险,如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网银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等,这种风险往往是产品业务的固有风险,即对洗钱具有先天性的免疫缺陷,这种风险属于内部漏洞的范围。此时,需要机构建立健全完善的控制机制,机制的有效性程度构成了控制风险。从威胁和漏洞的角度归类,客户风险属于威胁,产品业务风险和控制风险属于内部漏洞,三者的共同作用影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大小。

机构洗钱风险=客户风险×产品业务风险×控制风险

综合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洗钱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无法完全消除。洗钱风险的客观性,一方面在于风险本质上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外部威胁的客观存在和内部漏洞的不可避免决定着洗钱风险的现实存在。在此认识下,洗钱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其不可能被消灭或杜绝,只能在有限的时空下改变其发生或存在的条件,控制或降低其影响。

三、洗钱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构成风险管理过程的主要内容,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具有发现、承认和描述风险功能的风险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的前提基础,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控制风险是风险管理的目的所在。

洗钱风险的纯粹风险①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对纯粹风险的管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等四种方法。属性,决定了以预防洗钱风险作为洗钱风险管理的目标,这是理性而现实的选择。

(一)国家洗钱风险管理

国家面临的系统性洗钱风险管理是一个重大而迫切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反洗钱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强烈的外部性效应[15]决定了政府在洗钱风险管理中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尽管继美国(Department of Treasury,2005)、澳大利亚(AUSTRAC,2008)、加拿大(FINTRAC,2009)、英国(SOCA,2009/2010)之后,我国也于2010年首次从犯罪收益来源、洗钱犯罪主体特征以及洗钱的行业、产品业务和地区分布等角度评估国家洗钱风险(唐旭等,2011),2014年1月新加坡也发布其首份《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16]。然而,一个完整的国家层面的洗钱风险管理框架仍然没有形成。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核心的毋庸置疑,难以代表风险管理的全部,需要以科学的风险管理理论指导建立国家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国家洗钱风险管理是一项有组织、系统化的工作。识别国家洗钱风险的外部威胁主要通过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获取风险信息,被广泛开展的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所产生的有价值信息同样可以给予风险识别有力的案例支撑,对这些信息的系统梳理可以描述国家层面的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整体趋势。进一步将此趋势穿行于国家现行反洗钱机制,以发现机制的漏洞、缺陷和薄弱环节,并分析其影响程度,完成国家层面的洗钱风险评估,而该评估既是国家战略的一环,也是国家总体反洗钱风险管理的一部分(FATF,2008)。国家洗钱风险的评估结果是风险控制的标靶,通过完善反洗钱机制,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进而形成识别、评估和控制一体化的国家洗钱风险管理的良性动态机制。

图1 国家洗钱风险管理流程

(二)区域洗钱风险管理和行业洗钱风险管理

区域洗钱风险管理思路和运作机制与国家洗钱风险管理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区域特有的洗钱活动是区域性洗钱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在风险识别阶段,除发现普遍存在的外部威胁外,需要重点挖掘本区域特有的或特别突出的重大收益性犯罪和可疑交易,分析本区域的洗钱活动特点,这需要当地司法案例的大力支撑。在评估阶段,需要重点评估区域反洗钱机制在应对特有或特别突出的外部威胁方面的能力,及时发现缺陷和不足。区域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强化应对具有区域特点的洗钱活动的措施。此外,在跨区域洗钱活动日益明显的形势下,区域洗钱风险管理应该具有全局视野,在研究本区域洗钱风险的同时,更应关注其他区域的风险管理状况,进一步评估其对本区域的影响,即监测不同区域间洗钱风险的传染,如图2所示。当区域1加大预防和遏制集资诈骗类洗钱风险的措施时,犯罪分子必然选择离开区域1,选择其他区域实施犯罪,在集资诈骗类洗钱活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区域2至区域n面临的集资诈骗洗钱的威胁将增加,这n-1个区域中,存在抵御集资诈骗洗钱漏洞的区域,其洗钱风险将急剧飙升。因此,区域风险管理并非孤立而存。

图2 区域洗钱风险关系

目前,银行、证券、保险等洗钱活动的高发行业,国际上普遍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对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在FATF的新《40项建议》中也给予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律师、会计师、公司服务提供商等。各行业洗钱风险的识别,首先需要发现各行业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频率,尤其是特定非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司法部门获取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案例,分析其利用行业特性洗钱的具体手法,如信托业主要存在四种洗钱手法[17]。在评估行业洗钱风险时,一方面估算利用本行业洗钱的总体规模,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借用可能的洗钱手法审视本行业的反洗钱机制,综合评估外部威胁和内部漏洞。2009年5月,香港制定了行业风险定性评估办法,对特定行业潜在洗钱风险进行测度,其中贷款机构(人)、信贷机构被评为低风险,可免除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邮局的汇款体系最初也被评为低风险,但随着该业务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2012年已将此提升为中风险。国家或区域的洗钱风险控制,可以通过司法打击降低威胁和健全制度弥补漏洞两方面同时控制风险,而从行业监管者的角度,行业洗钱风险的控制则主要依赖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减少薄弱环节,难以削弱外部威胁的影响。同时,行业风险管理也要注意洗钱风险的转移趋势,随着金融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行业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

(三)机构洗钱风险管理

机构洗钱风险识别是其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第一步,客户风险的发现与描述主要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多种信息。而产品和业务风险的识别主要依赖于机构对产品和业务特性的剖析程度,准确发现产品和业务易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属性,而这种属性往往是先天性的,如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的这种属性易引发洗钱风险。与国家或区域洗钱风险评估相比,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较容易。客户风险评估中,客户信息公开程度、客户持有身份证件的种类、职业、年龄、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结构等信息均可作为评估依据,如对商业银行而言,持有身份证的客户比持有护照的客户风险要低。产品业务风险评估时除考虑其固有风险外,还需要结合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网上银行为例,其具有较高的固有风险是不争的事实,但在网银交易逐步普遍化的现实环境下,评估其风险更需考虑网银交易发生的现实合理性,如交易发生的时间和登陆的IP地址等。实践中,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往往需要将客户与产品业务联系起来分析。控制风险的评估要求机构根据洗钱活动趋势客观审视自身反洗钱机制的漏洞和缺陷。客户风险的控制主要依赖于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而产品业务风险需要通过机构后天的控制机制来规避。

(四)洗钱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国家、区域、行业和机构洗钱风险是以其不同的反洗钱目标而分层认识的,但这并未割裂各层次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样对各层次洗钱风险的管理也不应孤立而行。一方面,主要且重大的收益性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在国家、区域和行业洗钱风险中表现为外部威胁,而客户风险是这种威胁在机构洗钱风险中的微观化和具体化,即各层次风险的外部威胁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国家或区域的反洗钱漏洞是导致机构反洗钱内部漏洞的必然因素,而机构的内部漏洞更多归因于自身内控机制建设的薄弱。因此,洗钱风险管理需要基于各层次风险的这种逻辑关系而进行。首先,国家洗钱风险识别评估是整个洗钱风险管理框架的逻辑起点,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尤其是对外部威胁的评估结果,是指导开展区域和行业洗钱风险管理的依据,也是机构管理其洗钱风险的重要信息源。其次,国家洗钱风险的控制需要通过区域、行业和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实现,如国家出台新的反洗钱政策后,各区域及相关行业和各义务机构需要将反洗钱政策在本区域、行业和机构予以落实,逐层弥补内部漏洞。最后,机构洗钱风险管理是整个洗钱风险管理框架的基石,机构作为反洗钱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客户,如果其洗钱风险管理混乱,则必然反映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洗钱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纰漏。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如图3所示。

图3 洗钱风险管理框架

当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各层面都不会投入过多资源管理洗钱风险,寻求成本与收益的平衡点是各层面进行洗钱风险管理决策的理性选择。

由图4不难看出,(1)E1是是否实施洗钱风险管理的重要拐点,当 MLMC<MLMC1时,随着MLMC0趋近于 MLMC1,MLR0-MLR1的变化速度非常快;MLMC>MLMC1时,随着MLMC的增加,MLR1-MLR2的变化速度明显放缓。可见,当MLMC1– MLMC0=MLMC2-MLMC1时,存在MLR0-MLR1>MLR1- MLR2。因而,如果将 MLR1作为可接受的洗钱风险水平,那么在进行洗钱风险管理时只要达到MLR<MLR1即可,而并非需要投入过多资源将洗钱风险降为0,实际上洗钱风险不可能被降到0。(2)无论是国家、区域反洗钱部门或者金融机构在进行洗钱风险管理时,并非投入的管理资源越多越好,图4显示从MLMC1到MLMC2的投入效用远不如从MLMC0到MLMC0的投入效用。

图4 洗钱风险及其管理成本关系

四、结论及建议

(一)国家和区域洗钱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信息共享。国家和区域洗钱风险管理涉及多个公共部门,从目前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运行效果来看,信息共享效率低下,评估风险所需信息获取成本较大。实施国家洗钱风险管理,应依托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立跨部门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小组,设计国家洗钱风险管理整体规划和方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打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风险数据信息渠道,保障风险管理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国家洗钱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计量方式及指标体系等,将是研究国家洗钱风险管理的重要领域。

(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管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按照FATF对评估方法的论述,反洗钱需要达到合规性目标和有效性目标。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洗钱风险管理已有逐步深入的迹象,向有效性推进,而特定非金融行业尚未明确反洗钱的合规目标。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反洗钱管理办法的缺乏,对行业洗钱风险认识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规建设,强化洗钱风险管理,不但是我国反洗钱的现实需求,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机构建立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应将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机构的洗钱风险并非孤立存在,往往与其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伴而生[18],甚至由洗钱风险引发或者加剧其他风险的影响。因忽视反洗钱法律法规而面临严峻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与洗钱风险关系异常密切;未有效开展反洗钱而使自身受到洗钱活动的侵害,从而导致声誉风险提高;如果金融机构为洗钱分子提供贷款,其整体信用风险将大幅增加;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会引发客户和同业撤资等连锁反应,引起对该金融机构流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洗钱风险管理不能独立于其他风险管理,而应纳入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系统观的角度控制、降低洗钱风险的影响。

(四)促进国家和区域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高效利用,使其作为机构明确其洗钱外部威胁信息的重要来源渠道。评估国家和区域洗钱风险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为监管层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机构反洗钱提供方向指导。第二方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国家和区域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向机构的有效传递,风险提示是评估结果信息传递的恰当载体,而要使风险提示能够及时发挥作用,必须借助信息技术,开发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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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Drift of Microfinance: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International Data

XU Tuan-tuan1,HE Jian-wei2
(1.Shaanxi Province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Xi'an710068,China;2.Xi'an 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Xi'an710075,China)

The relevant propositions on the target drift of microfinance are checked with fixed effects&2SLS estimators based on the data from Microfinance Information Exchange(MIX).The empirical analysis shows that transaction cost,scale effect,progressive lending and lending model have expected effects on the target drift of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Such measures as adopting fiscal& tax policy based on incentives,enlarging the scale moderately and using group lending&village bank loan technology are raised to correct the target drift problem of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Target Drift;Microfinance;International Data

A

1002-2848-2014(04)-0117-07

2014-03-07

孙婧雯(1981-),女,河北省沧州市人,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讲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校对:李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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