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三):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和监管体系

2014-09-20 04:22卢栎仁陈德敏
产权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暂行办法产权交易

卢栎仁 陈德敏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 330077)

习近平总书记3月9日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讲话公开后,有专家说,“这一轮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这是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的系统性改革,它是涉及经济体制的转型、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巨大国有资产 ‘存量’的功能转换、市场主体再建设等牵动全局的变革,涉及诸多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场攻坚战”。要打好这场攻坚战,就必须全面认清并遵守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制体系,明确监管职责,依法进行监管。

1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制体系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制体系包括五个层面的内容。

1.1 国家法律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资产评估、转让价格确定、信息披露、交易方式选择、管理层受让、外资受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政令

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监管的主要政令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5]第1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第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9]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 号)等。

1.3 部委配套政策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为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16份配套文件。财政部为贯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企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两份配套政策文件。

1.4 地方法规

各省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规范交易,相继颁发了地方法规。北京市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等。其他各省市也先后印发了类似法规文件。

1.5 交易机构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09年10月30日,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的重点工作环节,共同制定了《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9个具体操作细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3个竞价实施办法。

2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体系

2.1 国资监管机构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由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

2.2 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财政部门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应规定。

2.3 政府综合部门的联合监管

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还涉及到发改委、交易机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院等。因此,这些综合部门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第四监管主体。发改部门主要通过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管(包括外商投资目录等)。交易机构主管部门通过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和加强交易机构的管理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查处违规交易和党政干部的违纪行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管。法院则主要通过对违法交易案件的审判,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管。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履行职责和自律行为协助监管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管。

3 行业自律管理

3.1 行业自律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是由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创新性、自律性的原则,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服务,为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为政府的决策和监管服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监督,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3.2 专业委员会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设立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纠纷调处委员会、市场创新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产权市场建设,以服务、自律、规范、协调为基本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引导会员加强诚信建设,遵守法律法规,推动产权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3 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律管理: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二)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开拓新业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六)开展行业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有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等工作;

(八)组织行业的培训、推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3.4 处分违规违纪会员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制订了违规违纪会员的处分条件:

1.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等处分;

2.会员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建议业务主管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3.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一是违反协会章程,情节严重的;二是给本协会或全行业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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