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4-09-18 18:58许从建
安徽农学通报 2014年16期
关键词:对策分析

许从建

摘 要: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对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新品种保护;农业植物;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S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16-132-02

植物育种者权利即植物新品种权,在农业知识产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内容[1],当然,植物新品种权也包含其中,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势在必行,为农业科技创新奠定基础。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1.1 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 农业部设置了一些植物新品种相关的部门,包括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了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这个体系涵盖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以及分中心、子实验室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保护组织体系,该体系包括执法机关、审批机关、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维权组织。

1.2 品种权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相关的品种权数量呈每年递增的趋势,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申请量而言,位居第四。2010年上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农业部所授理的品种权相比,增长35%,截至2010年底农业部累计受理的品种权申请12 996件,已授权6 698件,在此基础上,品种权申请集中分布在10大省份,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在全国中的比例为69.9%,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河南等。

2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意识不足 在相关条例推行和实施的5a间,依赖于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使得一部分人通过品种权的贯彻实施从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不断推动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去申请品种权保护,人们的意识不断提升,然而,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而言,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意识和数量远远超越我们国家。

2.2 品种权被侵权现象严重 数据显示,我国在2001年到2004年这4a间查出的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案件累计可达863件,植物新品种侵权主要包括假冒授权品种、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等方面,假冒授权品种对权利品种的权号、外包装进行借鉴和仿制,进行欺骗消费者的广告宣传,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样的侵权行为不断盛行,对品种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2.3 有关司法解释捉襟见肘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1年2月5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从审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性视角出发对植物新品种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程序包括植物新品种各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管辖范围、案件类型,然而,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讨。当品种权遭遇侵权后的赔偿问题,以及相关的鉴定方式、保护范围等内容均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3 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建议

3.1 制定新品种植物保护法,注重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就植物新品种权而言我国应不断加大保护范围,以符合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伴随着农业科技和现代化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采用双轨制方式来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仅仅要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法、保护法和种子法,还要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结合。

3.2 注重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之间的协调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权一旦申请,就需要依赖DUS实验来检测新品种,从而检测是否达到保护要求,然而,我国品种审定周期比较长,需要2a以上的区域试验,如果由品种区试和审定部门对新品种保护中的DUS三性试验,既可以减少相关机构的设置,也可以减少品种管理费用。在国外,类似成功例子已经存在,就法国的种子和品种管理体系而言,同一组织可以完成新品种登录、植物获得保护技术两个实验,能够独立承担这两个实验的部门一部分是建立在国立农业研究院的品种和种子研究与管理组织的基础上,依附这些部门而存在。与此同时,在科研以及良种产业化的计划之中需要把品种权融入其中,并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同时需要对品种保护权的科研经费以及申请费用进行明确规定。

3.3 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协调 在假冒和侵权方面需要进行大力的打击和维权,需要依赖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配合来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打击假冒和品种权侵权的过程中需要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放在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上,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从而实现快速调节各种品种纠纷案件,首先进行行政调解,其次进行司法诉讼。以河南农业大学对于获得品种权为例,当面对产品被侵权和假冒行为时,首先采取向政府部门反映,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对侵权企业发起司法诉讼,从而来对产品品种权进行保护。

3.4 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基金,支持育种人申请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需要大量资金和时间的投入,有些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周期大概在10~20a之间,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影响农业科研推广的因素很多,包括时间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自然因素的不可控性等,导致农业科研的效益更多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所以,我国要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必要的内外部环境,切实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不断完善。

4 结语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会进一步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化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康志河,吴风兰,唐瑞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J].麦类文摘(种业导报),2007(08).

(责编:吴祚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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