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峰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22500925009)
《清宫扬州御档》一书,所收乾隆七年的奏折百余件,其中有近50件内容涉及是年发生的特大水灾及赈济。这使我们可以通过档案史料及相关典籍记载,较为全面地了解乾隆七年江淮一带发生的罕见水灾的真实情况。
从现存乾隆七年初的相关奏折里可以看到,乾隆六年(1741)江淮一带就曾经遭受水灾,以至七年初的奏折仍有数件涉及两淮(六年水灾)赈恤之事。而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农历,下同)、五月二十二日,两淮盐政准泰等上奏的《奏报淮扬等处雨水二麦情形事》《奏报两淮地方五月夏麦雨水及米价事》等折件里,又提到雨水过多的情况。如“三月下旬积雨之时,麦苗不无伤损,间有一隅失收……”“四月十五日,正皆(二麦)吐秀之时,又遇大雨,低田二麦未免减损收成分数……”“五月初七至十二等日,连遇阴雨,洼地麦穗稍觉减色……”然而,连续降雨导致涝灾的时间则在七月上、中旬。
乾隆七年七月十九日,可能是扬州一带“高官”们极为忙碌的一天,有三位官员六份灾情的奏折飞往京城。我们无从查考这六份奏折是集中呈送还是分别上呈,但可以知道的折件均见乾隆帝朱批。上奏的三位官员分别是:两淮盐政准泰(3份)、巡抚陈大受(2份)、江南河道总督完颜伟。陈大受在七月初九、七月十四日就已两次上奏乾隆帝,报告淮扬等地被水及查勘灾情之事。在七月十四日《奏报酌办淮扬等地被水事》奏折中,陈大受写道:
“宝应、高邮、甘泉等邑,各湖皆泛涨水,几平堤,秋禾、民居大半淹浸,米粮亦贵,此扬州所属之情形也。臣查本年,黄水日长(涨),洪泽湖水势亦大,以致交涨汇流,自六月念旬至今,逐日增长,竟无平缓,迥异常年,并以大雨时行,山水聚集,高邮、宝应、邵伯诸湖容纳不及,遂至盈溢,虽芒稻闸、董家沟二处均曾开放,终难宣泄。……日下,滨临湖河低洼地亩,悉成巨浸,秋禾不能露顶,根茎渐坏,民居或庋阁而处,或乘船出入,其有坍塌者或即露处或移高阜,艰苦情形实勘悯恻……”
在七月十九日的奏折里,陈大受继续向乾隆帝禀报受灾近况:“兹于本月十五日据扬州知府高士钥禀称,本月十二日河水稍退二寸,十三日仍长(涨)一寸有余,所有邵伯东岸自八塔铺起至东西湾木场口大码头以及竹巷口馆驿前等处,俱漫溢平堤岸,自四铺及柳园一带,民房淹浸仅离檐一二尺不等,水势浩澜,日渐增加。宝应白水塘一庄逼近洪泽湖之三滚坝,已将杨家圩顺水堤冲开二处,湖内水长(涨)六尺有余,颇觉……”乾隆帝看完奏折即予朱批:“所奏俱悉,将现在情形不时奏闻,以慰朕念。”当时,限于交通条件,扬州至京城单程需五六天,从朱批的时间推算,乾隆帝应在奏折抵京后的当天或当即作出了批示,因为多份奏折朱批日期,距上奏日仅为十一二天。
七月十九日上呈的另四份奏折就其内容看,除江南河道总督完颜伟奏报高邮、邵伯湖水势外,两淮盐政准泰的三折分别奏报了灾情、平粜仓米以及查勘赈恤等事宜。对于这四份奏折,乾隆帝均及时作了朱批。
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这一个多月里,扬州及江淮一带官员百姓都在抗洪救灾。我们从陈大受八月十二日和八月二十二日分别上奏的《奏报扬州等处河湖水势情形事》《奏为淮扬等地积水以退请酌量借给籽种事》的折件里可得到如下信息:七月十五日高邮三坝开放之后,邵伯、高邮的水势未增;八月以来,天气多晴日,一些被水田亩逐渐干涸;陈大受要求地方官查明情况,向缺乏籽种者酌量借种,抓紧秋播,适时种上二麦。陈大受还向乾隆亮出自己的观点:“目前的抚绥固刻不容缓,而日后的生计亦时不可失……”乾隆帝览折后朱批:“此奏与朕意相合,前已有旨矣,应如是妥办者也。”
灾后赈济要做的事很多,两淮盐政作为朝廷命官,肩负重任,准泰日理万机,显得十分忙碌。九月十日,他一日里就上疏4份奏折,分别就商人捐款救灾、盐价问题、为众商请旨褒奖以及请求预解下年河工银等事宜奏陈乾隆帝。
在这4份奏折里《奏报淮扬等地民渐安居惟盐价未平等情形事》一折,其内容当属重大水灾后,地方官员向国君所作的赈济综合情况报告。该奏折全篇五六百字,围绕赈灾安民,向乾隆帝详陈了六方面的情况。
一是江淮一带八月中旬以来的天气及水势情形;二是督臣、抚臣等官员办赈情况:“督臣德沛、抚臣陈大受俱仍驻扬州办赈,分别被水轻重,先后以为给赈……文武大小员弁分头查办,凡被灾处所,无论乡村市镇、有无同业之人,俱按照极次贫给赈……现在民情较前安贴。”三是做好了江甘二县流民安置事宜:“扬州城外陆续安置流民甚多,近闻本籍水退,愿归者,督抚令江甘二县支给口粮,日内散归者已不下二万人,其尚有搭棚居住者,仍按户日给钱米……”四是钦差大臣及督臣、河臣亲往现场查勘河湖水势及盐场被水情形并按例对灶民普赈和加赈;五是灾后盐价、米价情况;六是地方晚稻长势情况:“扬城米价因江、甘二县未被灾田亩及仪征县早稻大熟,各地米贩闻风而至,今市价较前月已每石减贱数钱,是以平粜停止。其晚稻结实已齐,月内俱可丰收……”准泰所奏内容除《清宫扬州御档》中有多份奏折可以相互印证,另多种清史典籍也有记载,如乾隆委派直隶总督高斌、刑部侍郎周学健赴扬督赈一事,《清史稿》作了记载:“七年,淮、扬水灾,上命高斌及侍郎周学健会总督德沛等治赈”。此外,奏折中提到的“平粜”,是指遇灾年,官府将仓库中的粮食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稳定社会。
邵伯镇水铁牛(魏怡勤摄)
准泰《奏为奉旨赈济俟部议条款到后两淮商人指款报名事》、《奏为光禄寺少卿汪应庚及众商捐款赈济请旨褒奖事》二奏折为同日上陈,前一奏折内容涉及商人指捐报名及捐款赈济请旨褒奖之事。“指捐”是乾隆帝为募集民间赈灾资金而采取的特殊手段,即按照个人财产、收入规模下达捐款额度,同时根据贡献大小,朝廷给予捐款者以不同的官职,这是朝廷奖励“急公效力”商人实行的一项政策措施。准泰禀报乾隆帝,他已经为“指捐”做了很多工作:“将急公效力之人指定款项予以议叙,以示鼓励”的密谕,已乘“盐务公事之便,传集两淮众总商,并已详加开导”。“商人中如有急公效力者,既得仰报皇恩,又得于上进,实系千载一时……”至于指款报名之人,准泰说,要待“部议条款”收到后,有成数再行奏。从这份折里,还可得知,提出“指捐”议案的是乾隆帝近臣高斌、周学健。
在乾隆七年的奏折里,有数件奏折涉及被水灾区社会治安问题,其中身为两江总督的德沛似乎更重视治理防范并主抓此事,八月初十日他上陈二折,向乾隆帝报告治安相关事宜。《奏为自高邮至淮安水势情形并办理饥民哄闹事》,全文700余字,详述了因不满官府赈济银米发放,扬、淮一带发生的三起影响较大的哄闹事件。其中高邮州的一起,主因是不在应赈范围的乡民“受劣生唆使,喝令罢市并扛抬城隍神像赴州哄闹求赈”,指挥闹市的生员朱剀士被盐驿道黄祜剀拿获在案。
在宝应县发生的哄闹事件中,为首者刘师恕曾任观风整俗使,他“指使棍徒于八月初二日突聚多人,扛抬神像闹至县堂,直入内署,勒要逐户一律散赈,且不容委员查验,适该署令金祖端在乡查灾,无人阻遏,遂致肆行作践迨至四鼓,值江宁粮道翁藻抵宝时方始散去……”德沛还向乾隆表述了处理此事件的观点与看法,认为“刘师恕一族之人夫以身受国恩之家,即使地方棍徒聚闹,尚应力为阻息,乃敢鼓惑愚民挟制要赈,刁恶已极断难姑容。容臣再加细察,应题参者具本严参,应拿究者即行拿究,庶可以儆士习而靖地方……”奏折中所提到的第三例哄闹事件发生在淮安府,出头赴府闹赈的是100多名妇女,而“无赖棍徒”混杂其中,发展到“竟将公座宅门俱行打毁”,直到官府抓获13名闹事者后,事件才得以平息。
水灾图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帝对赈灾期间的社会治安非常重视,在《奏为自高邮至淮安水势情形并办理饥民哄闹事》奏折中作了三处批示,这在一般折件里是很少见的。一是在“指挥闹市之生员朱剀士”名字旁,朱批:“此人应严处者”。二是在“应题参者具本严参,应拿究者即行拿究”旁,朱批:“是不可姑纵者也”。奏文末尾处,乾隆帝朱批道:“所奏俱悉,此等刁风断不可长,惟应严处,以警其余”。
德沛的另一份《奏为扬州地方被水穷民奸良莫辨已加强巡防事》奏折,就扬州至宝应堤埂灾民搭棚集聚区,派兵守营以及湖中官兵驾船巡游,“以期盗贼潜踪,奸匪遁迹”向乾隆帝作了报告,乾隆帝硃批道:“好,应如是办理者,然只宜行之以暂而不可久”。
乾隆帝弘历继承皇祖皇父治国安邦的政策和优良传统,重视发展农业,兴修水利,同时也非常重视报灾、赈济工作。从现存乾隆七年七八月间多份陈报水灾的奏折里,乾隆朱批内容丰富,表现出乾隆帝以民为本的思想和对救灾工作的高度重视。
当乾隆帝闻悉扬州灾情后十分着急,同时给予了非常的关注。他立谕督抚说:“似此情形,实非寻常被灾可比,朕心深为轸侧”。他责令督抚“不得拘于常例,务须多方设法,竭力拯救,使灾黎稍可资生”,水退之后,定要“倍加抚绥,俾得安其故业,毋致失所”。乾隆帝对于灾情的奏折相当重视,几乎是每览必批,并先后颁发数十道谕旨,谕令大学士、江南督抚和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等筹拨银米,赈济灾民,排泄洪水,兴修水利。
七月十九日,对完颜伟《奏为洪泽湖水势渐退高邮邵伯湖水宣泄情形事》,朱批:朕正为此廑念,览奏稍慰朕怀,古沟东坝一闭即速奏闻,以慰朕南顾之忧。七月二十二日,对德沛《奏报亲赴扬州督赈起程日期事》朱批:卿既亲往督赈亦好妥协为之,至于河工重务则不可掣肘也。八月初二日,他对德沛、陈大受上陈《奏为续报淮扬徐海等州府被水情形事》朱批:所奏俱悉,一切赈恤事宜竭力为之。八月初四日,对德沛、陈大受《奏为查看扬州至高邮受灾情形并分别赈恤事》朱批:所奏俱悉,加意赈恤,毋使一夫失所也。八月十二日,对陈大受《奏报扬州等处河湖水势情形事》朱批:所奏俱悉,原因下游不能畅流是以,命高斌前往,汝等和衷详酌,妥办可也。
乾隆七年八月初九日,礼部尚书徐本、吏部尚书呐亲、户部尚书海望等五人,联合上陈了《奏为遵旨议奏甘泉等七州县卫情形事》奏折,在陈述当年赈灾的一些具体举措时提到,“大学士遵旨会同臣部议该督德沛条奏赈恤事宜,案内行令遵照定例咨明邻省督抚转饬所在地方官,如有流民情愿回籍者,即动存公银两及时资送回籍,尚有手艺营生、亲友可依、本地全无资产外地转可觅食者,听其自便,不得概行拘送,致滋繁扰等。”这就是说,乾隆帝采取的赈灾基本措施有两点,一是制定并实施了月赈制度,即查实灾情,按月发给灾民赈济粮。常例为:大口1斗5升,小口7.5升,或折银(1斗米约1钱银)给赈,减少了灾民流离失所外出逃荒。二是对于流浪在外的灾民,责令受灾邻省地方官员妥善安顿,查明流养或借用寺庙,或盖蓬厂“使有栖止之所”,或听其自行觅食,不得(强行)送回,以致奔波苦累……
从现存御档以及其它文献中还可以看到,乾隆朝的防灾减灾、救灾赈济的理念以及政策举措,不仅在当时得到朝野的充分认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对于后代各朝乃至今天,仍有着借鉴价值。
首先,重视报灾。清初至康熙朝,成灾六分以上方准报灾和蠲免。乾隆三年则下令成灾五分即准报灾:“朕思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数亦准报灾……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著为例。”乾隆帝还对不及时报灾的督抚经常给以严厉的斥责。
乾隆要求臣下报灾必须实事求是,甚至宁肯报得严重一些,方觉得能反映民情。他常说,办理赈济“宁滥无遗”,凡是查勘成灾者,均迅速照例抚恤,如属“偏灾不成分数,亦当酌量分别借赈,毋使一夫不得其所。”清初严格的报灾制度和乾隆帝对报灾的高度重视,使得大多数官员不敢存侥幸之心,基本做到有灾必报。这样,不仅增加了赈灾工作的透明度,乾隆帝能随时了解各地的灾害,对灾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恢复都有积极意义。
其次,鼎力赈灾。就乾隆七年的江淮水灾来说,从春季连续阴雨开始,乾隆帝就予以高度关注,他要求地方官员采取措施加以治理并及时上报雨情和在田庄稼长势。多个奏折的朱批都强调“一切情形不时奏闻”。发生水灾后,他及时派出钦差大臣坐镇指挥赈灾。在物质上,则不惜一切代价,实行“急赈”或“加赈”。他谕令,除照定例应赈月分以外,加赈二月、三月。据统计,乾隆朝因灾蠲免、停征的田赋、税额及赈济所耗费的国帑数额,是清代历朝中最多的。仅乾隆七年的江淮大水灾,实赈江淮等29州县卫,共用米156万余石,用银505万余两,而八月一个月,就发赈银250余万两。乾隆帝在花费巨额赈银赈粮的同时,对受灾地区连续实行普遍的蠲免,他还下令免息借给农民种子,允许灾民到地广人稀、条件较好的地区去开荒生产。对于灾后愿意返回原籍者,给资遣送,以利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赈灾中,乾隆还提倡采取富商捐助、设厂煮粥以及以工代赈等方法措施赈济灾民,稳定民心,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