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如何理解

2014-09-18 22:40
现代家长 2014年9期
关键词:竞业同类商业秘密

问:我在某培训机构当讲师,主讲中学英语课程。其间,我与该培训机构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我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前不久合同期满,我离职后来到另一家培训机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原来供职的培训机构认为我违背了竞业禁止协议,向我要求经济赔偿。请问,竞业禁止究竟如何理解?从事不同业务,也算违约?

律师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您与某培训机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属于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您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而没有禁止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除非您从事其他业务时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给老东家造成损失,否则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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