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破坏明显得分机会”

2014-09-16 13:59
足球周刊 2014年29期
关键词:任意球红牌球门

近日在微博平台上和不少朋友交流,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红牌处罚。上周末看了中超联赛长春亚泰和北京国安的比赛,李运秋的手球红牌(图)也引发了一定争议。这期的法官栏目,我们就来讨论这个话题。

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对罚令出场(红牌)的条文描述共有7条,其中第5条列明:denying an obvious goalscoring opportunity to an opponent moving towards the players goal by 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a free kick or a penalty kick。即“用一个可判为任意球或者球点球的犯规,阻止对方一个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进球机会”,类似这样的犯规是需要被红牌罚令出场的。这里的关键词就是“obvious goalscoring opportunity(明显得分机会)”。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明显得分机会,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这个范畴?

在很多人概念里,最后一名后卫的犯规就是破坏明显得分机会。这种说法比较片面,当然也不够准确。关于“明显得分机会”的考量,规则诠释中给出了较具体的条目: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ffence and the goal(犯规和球门之间的距离)

·the likelihood of keeping o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继续控球和得到球的可能性)

·the direction of the play(进攻方向)

·the location and number of defenders(防守队员的位置和人数)

·the offence which denies an opponent an obvious goalscoring opportunity may be an offence that incurs a direct free kick or an indirect free kick(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犯规可能会导致直接任意球或间接任意球)

从中可以看出,“明显得分机会”是一个需要凭裁判员理解的概念,即需要看裁判员的认定,这种认定虽然有主观成分,但也有客观依据。围绕这一论题,国际足联每年都会制作很多视频战例,在各种研讨班中为裁判员做讲解和说明。

门将出击破坏对方的单刀球,是最为典型的“破坏明显得分机会”行为,这种情况下出示的红牌可以被所有人理解和接受,而李运秋的手球犯规,裁判在判罚后引起了多名国安队员不满。但此球考虑到犯规与球门之间的距离(犯规地点就在球门区内)、进攻方向(从慢动作看,冯仁亮的射门应该是射正门框范围)、防守队员的位置和人数(后面只有杨智一名防守队员),是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明显得分机会的。

可能有朋友要问一种情况:一名获得单刀机会的前锋在底线附近偏离球门的地方过掉门将后被放倒怎么办?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门将不犯规,此球也因偏离球门方向而变得射门角度极小,这可以被理解为不属于“破坏明显得分机会”,因为需要考虑到the direction of the play(进攻方向)。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队友过顶传球,一名前锋与门将即将形成一对一,但球的预计落点基本在双方之间,即前锋得球概率在50%左右。这种情形下,如果前锋被对方另外一名后卫拉倒,也可以考虑不出示红牌,这里需要考虑的就是the likelihood of keeping o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继续控球和得到球的可能性)了。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犯规,可以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也可以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如果防守队员动作具有危险性(没有踢到对方进攻球员)、并因此破坏对方明显得分机会,只要裁判认为这个动作可判给攻方间接任意球,就可以同时执行红牌罚令出场的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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