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群
菲律宾“告洋状”胜算几何
曹 群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照会中国,声明将把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2月 19日,中方表示对该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6月21日,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成立了五人仲裁庭。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长达4000页的诉状 ,指控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违反《公约》,并以《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为依据批评中国声索海域过多 。6月2日,仲裁庭发布程序令确定后续程序,要求中国在12月15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状。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回应称:“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有关仲裁的立场没有改变。”
2012年4月以来,菲律宾政府在“黄岩岛事件”上惨痛失利,无可奈何之下将与中国在南海的岛礁陆地领土争端挂上“海洋争端”的幌子,提交《公约》的仲裁程序,借此在国际社会渲染“中国蛮横无理”的谣言。为此,菲律宾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美国著名律师保罗·雷切尔操刀此事。然而,菲方所提诉状虽煞费苦心,其论证逻辑却存在种种漏洞。
众所周知,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对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强制程序的排除性声明,但菲律宾仍辩称其提请仲裁事项不在以上排除之列,仲裁庭因而具有管辖权。《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因此,仲裁庭有责任和义务对中方多次重申的基本事实予以研究考量。
6月13日,中国代表团团长、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右下)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第24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发言,针对越南、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的无端指责,澄清事实真相,并予以严词驳斥。
首先,菲方提请仲裁事项虽经过精心包装,但实质上是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并非《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菲方对南海“九段线”是否符合《公约》提出质疑,并强调应以《公约》作为判定南海争端的标准。但事实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不溯既往”的规定,1994年生效的《公约》无法否定近半世纪前已公布的南海“九段线”。对于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判定,应遵循“时际法”原则。菲方还有意歪曲中国的主张,称中方表示的明确信息是“谈判之前要先承认整个南海是属于中国的”。事实上,中国虽一贯主张对南海诸岛及其领海拥有主权,但从未声称对“九段线”内所有水域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在2009 年5月7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从法律角度,对内水和领海才能使用“拥有主权”的表述,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般使用“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表述。因此,中国政府信中所言“附近海域”应当指代领海,而“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则指代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其次,菲方“巧妙”地避开岛礁“主权争议”,以《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此不在中国排除性声明内)为根据指责中国对某些岛礁附近海域主张权利范围过大。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除对黄岩岛和南沙岛礁的主权归属有过明确宣示之外,对其海洋划界地位从未发表意见,且未公布相关基点和基线,不知菲方控诉逻辑何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菲方所列“低潮高地”或“暗礁”(如美济礁、西门礁、南熏礁、渚碧礁)都在南沙群岛中可主张专属经济区的较大岛屿(如太平岛等)的专属经济区圈内,因此并不存在菲方所指中国主张海域过多的问题。
事实上,菲律宾坚持提交国际仲裁,无非是试图使南海争端国际化,并借此言论抹黑中国国际形象。然而,从黄岩岛对峙到提交国际仲裁,再到炒作仁爱礁和半月礁事件,菲方虽竭力将自身塑造为南海争端“受害者”,但其捏造事实的妄诉早晚必将被国际社会有心之士识破,仲裁庭理应判定对菲方所提争端不具管辖权。
(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海洋安全与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员)
本栏责编:秦丹
E-mail: qindan03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