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2014-09-15 22:01
广西教育·D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转学学籍行政部门

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何时印发?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问: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答: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允许学生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办法》指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意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问: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转学需要什么条件?

答:《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中职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问:哪些情况下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

答:《办法》规定: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能转学;一般普通高中生不能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不得转学。

问:高中新生如何取得学籍?哪些情况下将会被取消学籍?

答:《办法》规定,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不予办理学籍。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取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原因,做出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办法》指出,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第一,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的;第二,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的。

问: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升级、跳级和留级分别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正常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办法》指出,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问:《办法》对高中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指出,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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