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以四平市为视角,对司法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司法机关;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8-0073-04
收稿日期:2014-05-15
作者简介:郭明莉(1983—),女,吉林临江人,中共四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既是我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完善现代刑事刑罚制度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可见,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具体实施的主体。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达到法制良性示范目的的关键。
一、司法机关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⒈双主体实践模式制约社区矫正管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之初到现在,大部分试点省市(包括四平市在内)一直沿用“两头包,双列管”的管理模式,即社区矫正人员到所在社区司法所报到后,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包保和管理的执法方式。实践中,这种模式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职责不清。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已经不堪重负,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结果造成了公安机关有权无暇管、司法行政机关想管无权管的窘境,致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社区矫正人员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在四平市的工作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每月的家庭走访,个别社区矫正人员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工作人员往往是苦口婆心做思想工作,也得不到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理解,所以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致使个性化教育方案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又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司法所能采取的措施只是在计分考核时给予其扣分或警告处理,而他们则认为:“我就是得100分和得10分没什么区别,我既不想减刑,更不想表现,有时间我多赚点钱比什么都强。”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时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还不是十分到位。如某社区矫正人员在司法所报到后,过了一段时间此人失踪了,电话联系不上,家中又无人,几经周折找到后,才知道其在外出打工前已经向派出所递交了外出申请,且派出所也批准了,但其却没有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批准。从法律效力上看,公安机关的批准要高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使司法行政机关陷入两难境地。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理不好,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矫正工作成效也势必受到影响。此外,有些社区矫正人员过去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散漫自由已成习惯,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介入后,其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认为公安机关的职权比司法行政机关大很多,都不怎么管,司法所又算什么,况且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所介入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由此产生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导致司法机关的矫正工作遭遇瓶颈。
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素质欠缺。当前,基层司法所在原有民事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9项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社区矫正职能,工作量的增加与人员的短缺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四平市为例,不包括公主岭在内共有102个基层司法所,现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138人,平均每个基层司法所不到1.4人。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机关科室严重缺人,部分县、市、区只能从基层司法所借调人员,结果导致这些基层司法所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还有一些基层司法所的所长是由基层政府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或法律服务所自筹自支人员兼任的。此外,在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虽然95%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大专学历,但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大多是通过“速成班”培训上岗的,对于社区矫正这项新业务还很陌生,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加之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缺乏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把社区矫正工作简单地等同于司法行政的其他工作。以这样的一种心态和工作方法去从事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工作,势必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开展,无法达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预期效果。
⒊社区矫正工作欠缺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来完善硬件和软件条件,但四平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保障极其有限,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包括市局在内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各项经费保障一直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于受经费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举步维艰。
⒋监管体系不健全,矫正措施单一。社区矫正工作量大,难度高,需要考虑犯罪类型、前科纪录、犯罪特点等。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缺失等现有条件的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尚不多见,除江苏省外,大多数试点省市往往是千篇一律的矫正模式。[1]四平市现行的矫正措施主要有:电话GPS定位查岗、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心理辅导、法律宣讲、公益劳动、学习培训、请销假制度等。这些矫正措施基本涵盖了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只有泛泛的矫正作用,而没有策划因人而异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教安置工作单一,没有达到深入到本质、完成精神和人格的教育目的。
二、完善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主导作用的对策
⒈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明确执法工作权限。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典,《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个别条款也只是对社区矫正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社区矫正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或《刑罚执行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样就能避免双主体交叉执法的问题,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社区矫正的合法工作主体。
⒉加强社区矫正人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队伍层次。 应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加大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弥补现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此外,还应考虑在有关高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或相关课程,为社区矫正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⒊明确运行机制的衔接程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说过:“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程序保障是不言而喻的。无论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收、适用以及撤销或解除都需要有严格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严格实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2]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开启无缝衔接的首要一环。为了确保把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都纳入到社区矫正机构,无漏管、脱管人员,有必要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制度,特别是要有明确的协作体制。一方面,要明确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报道、移交与接收的日期。目前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不规范、各机构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原因,增加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风险。对此,应明确各机关的责任,规范相关送达通知制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生效当日,可以组织人员前往人民法院或是监狱进行接收,并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明确各矫正工作主体的责任、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的责任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应加强与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移交“双到位”。要建立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社区矫正领域,把每一个社区矫正矫正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的情况存入计算机系统,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这样既能促进社区矫正机制顺利运行,又能达到以信息化发展为引领,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智能化模式的建立的目的。
⒋创新矫正手段的多元化,提高管理的科学程度。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要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出有价值的管理和矫正方法。如:矫正方式的个别化、矫正项目的多样化、矫正工作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再犯预测的精确化、质量评估的科学化等。要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的社区矫正原则,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摒弃模式化的矫正方案制定方式,对每一名矫正人员要认真走访调查,根据其犯罪动机,人生经历,心理状况等因素,为其量身打造矫正个案,并根据执行情况随时跟进调整。认真做好矫正人员的定期报到汇报工作的同时,还要采取突击抽查等方式核实矫正对象所汇报的活动情况是否真实准确。灵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要注意扩大公益劳动的范围,可以将一些有需要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列入公益劳动的范围内,因地制宜,靠近乡村的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植树造林活动,城区内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绿化养护工作。
⒌改善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转变刑罚观念。只有净化社会环境,完善法治建设,消除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为被矫正者的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矫正活动。[3]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应继续加大志愿服务意识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成员不断强化主体意识与参与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在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挖掘社会资源方面,可开放思想,探索公益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如建立罪犯帮教基金会,聘任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及其他杰出人士担任理事,鼓励他们在资金支持、矫正对象安置等方面有所贡献;同时注重加强新型社会刑罚观念的宣传。刑罚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会使社区居民更容易接受在社区中矫正的被矫正人员。全社会刑罚观念的转变也有利于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深入和拓展。因此,政府在扶植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力度,使社会服刑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得到全民支持,从而实现矫正机构与相关单位“互利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陶郑忠.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3).
[2]李科.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D].内蒙古大学,2012.
[3]许芝萍.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及对策研究[J]天津法学,2012,(02).
(责任编辑: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