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整合:构建中国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

2014-09-14 01:53丁建定
社会保障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城镇救助

李 薇 丁建定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结构整合:构建中国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

李 薇1丁建定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点,完善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在于构建公平型的社会救助制度结构体系。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两类制度间的协调,使得城乡处境相同的所有社会贫困成员享有内容一致、水平接近的基本生活保障,这是构建中国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社会救助;结构体系;公平型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是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的基点,也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最好突破口。[1]中国救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内容体系完善,到结构体系调整,再到层次体系合理的过程,其中结构体系的整合是实现中国城乡社会救助统筹的重点。

社会救助制度的结构体系主要是指社会救助制度的对象构成,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核心。它表明社会救助制度对社会困难成员的覆盖面,反映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普遍程度,因而也就反映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程度。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是一种横向公平,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个社会对于人民生活与发展所必需的某些物品和服务,例如食品、卫生、医疗、住房和教育等,设立最低提供标准;其二,是指社会成员至少可在最低标准下平等地获取这些物品和服务。[2]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具体表现为:所有救助对象在统一救助水平下,能在当地享有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现金补助;同一地区不同救助对象群体都能享有一致或相近的救助水平。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使城乡处境相同的所有社会贫困成员享有内容一致、水平接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性别、职业、民族和地位等方面不会有所限制,其构建涵盖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和对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

在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就是通过制度覆盖对象的重新审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构成进行新的组合,以求能够发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大功效。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结构整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这些保障对象的组成方式就是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内部结构,主要表现为同一类型保障对象的地区结构和同一类型地区的人群结构。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内部结构失衡使得制度整合、结构调整成为必然。

农村低保对象内部存在着结构不公平现象,即全国各地区低保对象救助水平不一致、同一地区不同低保对象群体低保救助水平不一致。保持全国农村低保水平的一致或相近,才能凸显低保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实行统一保障水平下的差别性保障标准,才是消除农村低保内部结构不公平的合理选择。统一保障水平也就是实行全国一致或相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即全国各地农村低保支出占当地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当。根据这种统一的保障水平,全国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可以有所差别,但要与当地低保水平相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还体现在救助对象人群或身份属性上。为保证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救助是未来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时,公平型的农村低保制度还应逐渐覆盖一些特殊人群,让这些人群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救助,例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移民、特殊儿童等。而现有农村低保制度人群也应该重新整合,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可以与低保对象相整合,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参照低保对象管理。[3]实际上,五保供养与农村低保对象往往交叉覆盖。数据显示,在2005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中,有五保户46.5万户,占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总数的12.1%,比2004年增加25.3%。[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是一种公平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要社会成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都具有享受低保的权利。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结构整合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001-2010年,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我国城市低保历年覆盖面较为平稳,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1145.0万户、2310.5万城市低保对象。[5]

城市低保制度覆盖人群类别也较为广泛的。不同人群,无论身份、年龄、地位等,均能享有基本生活物质保障。按照年龄和就业情况划分,中国城市低保对象主要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生等,其中,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所占比重较小。主要省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构成也呈现出这样的特点,2011年12月,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768396人,其中四川省城镇低保人数最多。[6]可见,全国城镇低保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保障了救助的公平性。

但是,一些特殊城镇低保对象类别的分布仍稍显不均衡。以老年人、女性、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为例,主要省份城镇低保比较注重对特殊人群的救助。截至2011年12月,有近2300万人享有城镇低保,其中女性9100128人,约占总受援人数40%;老年人为3421854人,约占总受援人数15%;残疾人为1810415人,约占总受援人数8%;“三无人员”为811087人,约占总受援人数4%。[7]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较好保障女性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救助面有待扩展。2011年12月,全国主要省份城镇低保覆盖人群中,女性所占比例最高,老年人次之,尤以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所占比例最低。[7]为保障城镇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加强对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是未来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在所有人群保障水平一致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这些特殊群体的救助标准。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不同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不同的,分类施保也能体现城镇低保制度的公平性。

并非简单的分类施保就能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分类施保的前提。各地统一的低保标准不是衡量城镇低保制度公平性的有效指标。统一的低保标准,在经济因素的作用下,在不同地区不一定具有同样的满足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能力。根据全国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供需关系,一致或相近的低保水平才能更好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全国各地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就是当地低保支出占其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它是体现各地区城镇低保公平性的指标。目前,城镇低保水平参差不齐,较为影响制度的公平性。实行统一保障水平下的差异性保障标准,才是城镇公平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合理选择。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结构整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构整合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越地域、城乡、行业、职业和其他群体类别等方面的限制,实现覆盖所有贫困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它包括两层内容:一是保障对象资格的统一,即面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采用同样的标准去确定其受益资格;[8]二是依据不同生活需求,对不同保障群体类别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分类施保,同时实行同一低保水平下的不同保障待遇,且对于特殊人群适当提高其救助标准。

公平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表现为城乡贫困人口中的不同群体都有资格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低保对象的年龄和就业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老年人低保、在职人员低保、灵活就业人员低保、登记失业人员低保、未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在校生低保、特殊群体低保。构建公平型低保制度,应该将城乡同类人群归档统一实施低保,同时在城乡实施同一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下的差别性救助标准。城乡同一类人群,享有同一低保水平下城乡有别的低保待遇。城乡不同人群,享有同一低保水平下城乡有别且群体有别的低保待遇。针对特殊群体,在保障其享有城乡同一低保水平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服务。

目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存在很大差异,但这不是判断城乡低保制度公平性的重要依据。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与城乡传统二元结构是分不开的。同时,城市和农村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保标准的城乡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的。企图实施统一的城镇和农村贫困居民低保标准,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的,也是不公平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影响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关键性因素。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实施与城乡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同一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做到最低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有效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才能体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

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主要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和城乡教育救助制度之间相互配合,以便发挥城乡专项救助的最大效用。公平型的城乡专项救助制度,是城乡各项专项救助对象不受身份、年龄、种族等因素限制,能享有水平相当的专项救助。这种公平型的制度,能使各专项救助项目达到功能互补、制度配合,[8]从而提高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整体效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体系的协调、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体系的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根据《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为了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最大效用,可以从不同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入手。针对农村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应该与当地五保供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合,这在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有提出;针对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应该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合;针对其他农村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应该与当地医疗救助服务相配合。目前,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较为狭窄,它应该保证所有的农村贫困居民都能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发展制度协调性的同时,也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为了提高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整体效用,应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合。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一种协调性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公平性的制度。目前的城镇医疗救助对象较为有限。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渐扩面,保障所有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将会是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要发挥两者的整体效用,应加强它们之间的制度互补性和协调性,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一体化。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就是救助对象的一体化,救助标准的一体化,经管体系的一体化。逐渐统一城乡救助对象,同时,适当将一般城乡贫困居民纳入救助体系。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渐统一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各地经济发展不同,享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差别性救助标准。逐渐统一城乡医疗救助经办管理体系。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

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包括农村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城镇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中国农村住房救助比较单一,目前还未建立完整的农村住房救助制度,主要内容是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对象是居住在危旧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救助对象范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的农村贫困居民都能享有基本的住房救助,例如游牧民、移民、渔民等。这些特殊贫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应该与农村住房救助制度相配合解决。此外,协调农村住房救助制度本身,还包括对救助对象的科学界定,农村住房救助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救助对象适度扩展的过程。

城镇住房救助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协调城镇住房救助制度,就是制度对象的明确和制度内容的配合。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相似,如表1所示,但制度保障对象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分,同时制度之间应该能形成很好的网络,共同保障城镇不同住房需求层次贫困群体的住房权利。按照保障对象的规定,最低层次住房救助是廉租房,其次是经济适用房,再就是公共租赁房。也就是说,针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等偏下收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表1 三项住房保障制度内容的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制表。

三项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面对的都是城镇低保对象,并没有体现严格的收入界限。保障对象收入边界应该清晰,制度保障对象边界不明,可能导致制度依赖、制度错位、制度漏洞等问题。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针对3种不同住房需求层次而设计的,应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凸显制度的互补性。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保障对象是有明显边界的。3种制度保障对象是排他的关系,并非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针对3种不同收入范围确定保障对象的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城镇住房救助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这种衔接的原则应该是两项制度对象不能重复,衔接的路径应该是制度对象收入边界的严格划分,例如低保对象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应该严格审核其收入界限。《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见,制度保障对象的非重复性是城镇住房救助制度协调的重点,关键在于明确制度保障对象的界限。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科学制定3种住房救助保障对象的收入范围是协调城镇住房救助制度的良好措施。

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主要是统一住房救助水平下不同住房救助制度的构建。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城乡人口的差距,制约了城乡住房状况。对城乡贫困群体的住房救助,应该是城镇和农村分别实行与自身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住房救助制度。逐步完善城镇住房救助制度,改善农村住房救助制度,才能发挥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的整体效用。

(三)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协调

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协调在于城乡基础教育救助的统一、城乡职业教育救助的统一、城镇高等教育救助的完善和城乡特殊教育救助的建立。统一城乡基础教育救助,包括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水平的统一。城乡幼儿园、小学、中学里贫困的学生都能享有基础教育救助,救助水平城乡一致,但是标准存在差异性。目前的基础教育救助主要是针对小学层面,幼儿园和中学特别是高中生也应该逐渐纳入救助范围。城乡职业教育救助应该保障城乡贫困学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排除地域的限制。城镇高等教育救助涵盖了城乡贫困学生的教育救助,其自身的完善就能有助于城乡教育救助制度整体功效的发挥。目前的高等教育救助形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很好地满足了高校贫困学生受教育的需求,但是,救助对象的确定存在很大难度,学生的贫困标准有待明确,需要建议审核考察制度。此外,城乡还存在大量特殊教育,建立配套的特殊教育救助也是协调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必要措施。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目的及核心功能是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专项救助制度的目的及其功能则主要是满足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求,从而决定了专项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辅助作用。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贫困原因一般比较复杂,这也就决定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复杂性,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困难可能仅仅表现为基本生活水平过低,更多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困难则不仅表现为基本生活水平很低,还表现在存在严重的健康、住房与教育等方面的困难,甚至这些困难就是导致其基本生活水平很低的直接原因,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专项救助制度功能的背后,就是与不同原因所导致的困难直接相关的社会群体结构问题。

目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救助制度之间的规定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则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有相关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例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9]

现行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规定: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10]

现行城乡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规定: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对象为: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救助的目标为: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11]

显然,在上述三项主要专项救助制度之中,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成为决定申请者是否能够成为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与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对象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在目前专项救助资源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几乎成为申请者能否成为相关专项救助对象的唯一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隐性功能与潜在价值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在享有专项救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

为了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发展,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在享有社会救助权益方面的公平与均等权利,必须关注和协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救助制度。首先,必须保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获相关专项救助时的优先地位,但不应该突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获得相关专项救助制度救助时的优势地位,且在不同专项救助制度之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先地位应有所区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往往是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且其困难通常是由于极为特殊的原因如健康、教育原因等所导致,而住房问题较之健康、教育等问题则有所不同,健康、教育问题可能成为致贫的直接原因,而住房问题更多地表现为贫困的直接结果,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该在享有医疗救助与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时具有优先乃至优势地位,而不应该在享有住房救助制度时享有同样的优先或者优势地位。

其次,应该切实保证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有相关专项救助制度时的公平地位。在强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有医疗救助与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方面的优先地位时,应该合理有效地保证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有医疗救助与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中的公平地位,同时,赋予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样的申请与享有住房救助制度的权益与地位。应该强化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和享有相关专项救助制度的支持,因为,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和必要的相关专项救助,可以及时有效地防止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陷于贫困,进而及时有效地预防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变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这不仅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救助理念与制度选择,也有助于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更加充分的相关专项救助。

五、简要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在于整合社会救助制度的结构体系,构建公平型社会救助制度,以实现同类救助对象的地区均衡和不同救助对象的人群均衡。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有赖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及对城乡专项救助制度的协调。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结构整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结构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构整合,构建公平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的协调和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的协调,构建公平型专项救助制度。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城乡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制度间的协调,以保障专项救助对象和低保对象的整体公平性。

[1]童星:《社会救助是城乡统筹的“突破口”》,载《中国社会保障》,2009(9)。

[2]Nicholas Barr.“The Economics of the Welfare State”,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3]欧阳运瑞:《永州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与城乡低保捆绑运行新模式》,载《农村财政与财务》,2010(2)。

[4]赖志杰、赖永锋:《五问题困扰农村五保供养》,载《社会工作》,2009(1)。

[5]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106/20110600161364.shtml。

[6] [7]民政部:《2011年第4季度全国县以上城市低保数据》,http://files2.mca.gov.cn/cws/201202/20120209103721108.htm。

[8]周弘:《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9]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zdshbz/200906/20090600031974.shtml。

[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wgk/2007-08/13/content_714481.htm。

[11]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zdshbz/200711/20071100003528.shtml。

TheStructureIntegration:BuildingaFairSocialAssistanceSysteminChina

LI Wei DING Jianding

The integration and system-improvement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in China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developmen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ocus on building a fair structure system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pecial relief system,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types of systems,either poor members of society from urban and rural areas should enjoy a consistent or simular level of the basic livelihood guarantee, which is the path to build a fair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in China.

social assistance,structural system,equity pattern

H)

*本文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振兴工程科研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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