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君英,张业文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3)
吴兆军 (湖北省荆州市实验中学,湖北 荆州 434020)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食是与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商品,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粮食价格一方面关系着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关系着消费者特别是城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如何使粮价保持相对合理的水平,统筹兼顾农民与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始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性问题[1]。因为粮食属于居民生活必需品,其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不会因为价格上涨而使需求产生较大波动,由于粮食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GPI)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之长期以来,我国粮食价格指数与CPI走势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民间常有 “粮价是百价之基”的说法[2],认为物价上涨是由粮价上涨引起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致使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镇居民比重越来越大。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对来自粮价波动的感受更为明显。因此,研究粮食价格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UCPI)的关系能更好地理解和阐释粮食价格与CPI的关系,可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提供可资借鉴与参考的实证解释。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研究选取了1978~2012年共34个样本数据 (表1)。粮食价格可用粮食生产价格指数和零售价格指数来衡量,严格来说,二者是有较大区别的,粮食生产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粮食零售价格指数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粮食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基于本研究的研究目的,采用粮食零售价格指数(GPI)来衡量,其数据来源于历年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中的粮食零售价格指数。CPI和UCPI均采用的是年度环比指数。对于这2个数据均选择其环比数据而不是同比数据。其理由是:①同比的数字会受到去年基数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这些基数并不是很稳定,因此,如果选择同比数据,还要考虑基数的影响。②相对于同比数据,环比数据对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反映更具有即时性。央行有关人士曾经表示,与消费者价格指数同比升幅相比,将CPI环比升幅数据用作中国制定货币政策的依据更加适宜。本研究所采用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量分析采用Eviews 6.0软件进行运算处理。
表1 1978~2012年中国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相关性分析是进行实证性分析的基础,只有相关程度显著,后面的分析才有意义。相关系数反映了变量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系数越高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越紧密,相关性就越高。我国1991~2012年的GPI与UCPI的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和图1。
表2 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相关系数
从相关系数的分析来看,GPI与UCPI的相关系数为0.867872,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而且从图1可以看出,虽然GPI波动的幅度要大于UCPI,但二者波动的变化趋势却基本是一致的,但到底是GPI的波动带动UCPI的波动,还是相反,有待后述的进一步研究。
由于GPI与UCPI均为时间序列,而经济变量时间序列多为非平稳序列,在进行协整分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两变量单整的阶,只有两变量是同阶单整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检验,因而要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验证其平稳性。本研究采用ADF检验法,检验结果见表3。
表3 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ADF检验
通过检验发现,GPI与UCPI的水平序列是不平稳的,但它们的一阶差分又都是平稳的,即它们均服从一阶单整,即I~ (1)过程。换言之,它们均为不平稳序列,不能够用传统的计量经济学理论来构建模型,需要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协整理论来分析二者之间长期的均衡关系。
GPI与UCPI的一阶差分序列已经是平稳序列,所以这2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前提。因此,GPI与UCPI之间有可能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这可以通过协整检验来确定。本研究采用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检验结果详见表4。
表4 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Johansen协整检验
表4给出了最大值统计量和迹统计量对应的P值,可见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均拒绝原假设,认为GPI与UCPI存在协整关系,即它们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据估计,经标准化的协整向量为 (1.0000,-1.3642),协整关系的估计方程为:
括号中的数值为系数的t统计量。从式 (1)可知,粮食价格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且有显著的正相关性。从长期看,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波动1%,粮食价格将同向波动1.3642%。可见,长期内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粮食价格有较为明显的影响。
协整检验表明GPI与UCPI之间均有一个协整关系,但是,这种长期均衡关系究竟是GPI的变动引起UCPI的变动还是相反,这需要对GPI与UC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
表5 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Granger因果检验
从表5的检验结果来看,GPI不是UCPI格兰杰原因的假设,在滞后2期的概率远大于5%,说明GPI对UCPI不具有格兰杰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UCPI不是GPI的格兰杰原因假设在滞后2期的概率小于5%,说明UCPI和GPI之间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UCPI是GPI的格兰杰原因。
脉冲响应函数是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误差的反应,即在扰动项上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信息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当前值和未来值的影响。图2和图3是模拟的脉冲响应路径曲线。实线是相应函数值,虚线是响应函数1倍标准差的置信带;纵轴表示因变量对解释变量的响应程度 (%),横轴表示实验设定的响应期数 (10期)。
图2 GPI对UCPI冲击的响应函数
图3 UCPI对GPI冲击的响应函数
从图2可以看出,GPI对来自UCPI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在本期即作出较为敏感的反应,高达7%左右。而且随后进一步上升,在第2期达到顶峰,高达8%左右,但随后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从第4期后转为负效应,第5期达到最低点,为-2%左右,以后开始稳定增长。在第9期又转为正向影响。可见,在短期内,UCPI的单位标准冲击对GPI具有很强带动作用,但这一作用有减弱的趋势。从图3可以看出,UCPI对来自GPI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在本期没有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随后明显上升,具有正向响应,在第3期达到顶峰,达到1.5%左右,随后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从第7期后转为负效应,但都非常小。可见,GPI的单位标准冲击对UCPI具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但这一作用的持续效应很小。相比之下,UCPI对GPI的冲击要明显大于GPI对UCPI的的冲击。该结论与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不谋而合。
(1)粮食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二者波动的变化趋势基本是一致的,但粮食价格波动的幅度要大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波动。
(2)粮食价格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间仅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粮食价格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引致粮食价格波动的因素,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粮食价格指数有明显的导向和拉动作用。虽然粮价上涨是一个普遍和客观的现象,但它不是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原因。
(3)从长期来看,GPI与UCPI具有长期均衡关系,UCPI每波动1%,GPI将同向波动1.3642%。从短期来看,GPI对UCPI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滞性,而且很小;相反,UCPI对GPI有明显的导向和拉动作用,UCPI对GPI的影响远大于GPI对UCPI的影响。
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走来,“粮价百价之基”、“无粮不稳”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在国家统计局每月公布的CPI中,人民似乎总是感觉到粮食价格的波动,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波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于是很多人就认为物价上涨是由粮价上涨引起的,粮价上涨是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要稳定物价,要从打压粮价开始。本研究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证实一些学者所认为的 “粮价是百价之基”是流传已广的谬论。要稳定物价,减轻广大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由于粮价上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一定是要打压粮价[3]。
3.2.1 要适时适度调整CPI体系中粮食价格的权重,使其反映实际情况
其实粮食价格的变化对城镇实际生活的影响并没有像CPI所反映的那样夸张,比如城镇居民每年人均消费粮食150kg,即使每kg上涨2元,一年的用于粮食的支出也只增加了300元。但每次粮食价格上涨,立刻会在CPI中得到体现,引起不必要的紧张。其原因就在于,在CPI权重中,食品所占比重最大,而在食品中,粮食所占权重也较大,两者加权后,就导致了在构成CPI的很多不同消费品的价格中,粮食价格在CPI所占权重就较大。所以,为了还二者关系的本来面目,粮食价格在CPI中所占权重应该根据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的变化,动态地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使食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真正反映经济运行和城乡居民生活的真实状况,促进农民增收和城乡二元结构的优化。
3.2.2 允许粮食价格适度上涨
既然粮价上涨不是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原因,那么就应该允许粮食价格适度上涨,使种植粮食所得的收益逐渐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自2004年以来,虽然粮食价格出现了较大程度上的恢复性上涨,但相对而言仍然是偏低的。较低的粮价导致种粮比较效益偏低,使之与经济作物之间的收益差距加大,农民种粮动力不足,纷纷毁田种植收益较高的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结果导致其生产过剩。如在2012年下半年,多地出现的农产品滞销问题,就是明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很多农民表示2013年啥都不种了,出去打工。所以适当提高粮食价格,使种粮有利可图,不仅有利于粮食产业的稳定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农业中的其他行业发展,保障整个农业协调发展。
3.3.3 加大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
由于粮食属于居民生活必需品,不仅其生产周期较长,供给弹性较小,而且其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不会因为价格上涨而使需求产生较大波动。正是由于粮食的这种特殊性质容易造成所谓 “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等现象。在物价上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既要让农民增收,又不至于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太大影响,也就是既要避免 “谷贱伤农”,又要避免 “谷贵伤民”[4]。平衡二者的要点是,首先,要让粮食价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上涨,所谓合理的范围就是让种粮也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其次,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补贴,如增加食品补贴、提高城镇最低生活标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等[5]。
[1]杨坚.正确认识我国粮食价格问题 [N].人民日报,2008-09-17(03).
[2]佚名.“粮价是百价之基”是流传已广的谬论 [EB/OL].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0dee2d00110bbe6b,2010-03-12.
[3]王振霞.我国食品价格波动原因及价格稳定机制研究 [J].财贸经济,2011,(9):113-119.
[4]张艺良.谷贱伤农、谷贵伤民 粮价平衡点难觅 [N].农村金融时报,2011-01-24(03).
[5]王双正.近期食品价格上涨对城镇居民生活影响分析 [N].中国经济时报,2007-0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