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决定,撤销原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和鹏“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李和鹏是河南首个“全国模范法官”。
此前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和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动的当下,法官腐败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不是每个法官都像李和鹏这样,短短10年,历经天堂般的荣耀和地狱般的苦难。司法领域里,很多基层法官的腐败,其实和7月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骆景风一样。
骆曾是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早前,他担任石狮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安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院长。
2013年6月,58岁的骆景风提前退休。原以为可安全着路,但退下不足一月,就被纪委“双规”了。很快,骆景风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经历。
受贿从权力扩张开始。1996年1月,骆景风被任命为石狮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当时,他碰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方找到了他,希望他帮忙执行到位,并送了1万元。案件执行完毕后,为感谢骆的帮忙,对方又两次送给骆景风礼金,每次1万元。
梳理骆景风过去17年受贿的“履历”,《南风窗》记者发现,向他行贿的有:非法经营的企业老板,申请强拆民房的包工头,不能准时交楼的开发商,盼案件审理给予关照的保险公司经理。此外,还包括其他案件当事人。
行贿人的请托,包括请求判得轻一些或判缓刑,也包括请求判得重些。如原泉州市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吴某某,因职务侵占,该公司董事长林生就找到骆景风,要求从严处理吴某某,骆景风照办。2009年春节,林生给骆景风回敬2万元。原泉州雷士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主管郑某某,也因职务侵占,郑的亲戚找到了骆景风,请求从轻判决,骆景风也照办,对方即送给骆1万元。这里,法律成了赤裸裸的交易,量刑的轻重,关键看谁给了钱。
此外,安溪县法院新建办公大楼时,骆景风指定使用安溪县三元岩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同时,法院专门为这家公司成立执行组,帮公司追讨欠款。仅此,骆收受这家公司老板10万元贿赂。
17年里,先后在多地法院担任领导的骆景风,受贿后,变成了行贿者的“打手”和保护伞。打着法律幌子,他“關照”向他行贿的地产公司、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此外,他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并助律师打赢官司,收受贿赂。
在法院内部,他收受下属10万元的贿金后,“力排众议”提拔下属。
骆景风先后受贿金额约78万元。今年7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骆景风出事很偶然。丰泽区纪委、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涉案法官和律师都曾向骆景风行贿,这才案发。“司法腐败,其实很隐蔽。”8月4日,原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现为律所合伙人的李红辉告诉《南风窗》记者,法律本身就是有争议的,法官干的是技术活,腐败通常就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
李红辉说,法律适用有操作空间,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自由裁定。这样,哪方当事人给好处,法官很可能就做出有利于哪方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和裁定。这是司法最常见的腐败。
司法腐败不只是法院领域的腐败,还包括检察院、司法等领域。但法院是做出裁决的机构,也最容易成为矛盾聚合点。梳理过去15年司法领域的腐败,《南风窗》记者发现,法院系统贪腐最活跃。前述骆景风、李和鹏的贪腐,只是处级及以下官员贪腐。更高级别的贪腐,这些年层出不穷,2009年时任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开”,将这种贪腐推到了新高潮。
《南风窗》记者梳理典型案件后发现,不同时期,法院系统贪腐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首先,从贪腐的主体上看,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贪腐主体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通常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等级别的高官自个贪腐,极少涉及其他官员。
这时期的贪腐,主要表现在贪污、挪用公款以及插手法院办公楼工程建设。贪污、挪用公款方面,以原沈阳市中院院长贾永祥、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等高官的“表现”最突出。黄松有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单位公款308万元。前面提及的李和鹏也属这种情况。
世纪之交的节骨眼上,落马高官的突出表现就是:插手法院办公楼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但这通常是法院“一把手”才可办得到。如原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原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以及时任安溪县法院院长骆景风,都属于此类。
2002年以后至今,法院系统的贪腐,突出表现为窝案。贪腐主体通常是由副院长和庭长、办案法官结成的利益联盟。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他们联盟收受当事人贿赂。这方面,以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集体贪腐为标志,当时涉案的有:原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原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此外,卷入窝案的,还有44名律师。
2006年,深圳中院也曝出以原副院长裴洪泉为首的腐败窝案。窝案中,包括裴的前妻、原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惠利,原民四庭庭长蔡晓玲,原破产庭庭长张庭华,原执行庭副处级审判员廖昭辉等人。
2011年,广东省湛江中院、霞山区法院,以及广东省恩平法院,也都曝出腐败窝案,涉案的法官数都约有10人。甚至,湛江法院系统还形成了职业“讼托”:和法官结盟后,黄升二成立一家公司,专门购买回报率高的疑难案件帮打官司。成果由原告和讼托四六分成,法官可从执行标的额中获得2%至7%的业务提成。诉讼竟然被做成了一门生意。
2014年7月底,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也曝出窝案,几乎将整个法院“掏空”。涉案的10名法官中,有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他们涉及枉法裁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重大受贿等。
“老虎和狮子都是独来独往的,只有狼才需成群结队”这句话,巧妙地反映了司法领域贪腐者的位置和权力细分之后的腐败特征。
但这不意味着,司法领域的“老虎”或“狮子”在贪腐时,不需要和外界合作。而是说,他们已经强大到不需要和本单位的“狼”合作,但他们依旧需要在本单位以外的领域来培植自身的利益代理人。
以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为例,他和原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大律师陈卓伦结成了利益同盟。原广西高院副院长欧绍轩受贿的889万元中,也主要是和律师龚志成以及一家企业的“合作”。
欧绍轩知道,寻找利益代理人,并不是越多越好。在《忏悔录》中,他直言:“不能以审判权索要钱财,这样对立面大风险大,也不能逢钱见物都收,这样交际面广,同样风险也大。我认为顺水人情是最隐蔽最安全的。因此,就拉住一个律师长期合作,细水长流,财源不断;稳住一个公司,吃喝消费图个方便。”
与高官贪腐越来越隐蔽相比,低级别法官贪腐,则变得更明目张胆。从上海高院“嫖娼门”到湖北高院“开房门”,再到湖南涟源法官与当事人共进午餐被拍……
法官与利害关系人似乎走得越来越“近”了,这并不是什么好的征兆。
今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他强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
过去15年,从历次司法改革的要求来看,几乎每次都强调司法系统的廉政建设,但司法腐败的情况依旧很严峻。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问题。但从过往法官腐败案例看,很多司法腐败,主要就是司法领域的官员主动作为,他们成为了腐败的主体。
因此,在推动司法改革的同时,打好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攻坚战”,同样重要。反腐和改革的互动逻辑,在司法领域也体现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