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搅浑的唐山土地案

2014-09-10 07:22郑旭崔靖芳
民生周刊 2014年18期
关键词:省高院燕郊唐山市

郑旭 崔靖芳

翟连辉很是费解,自己两年前就已停止审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为何至今仍会给他带来麻烦。

8月27日下午,翟连辉接到取快递的电话后,走出他所在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随即被五六名陌生男子拦住。这些人对翟连辉进行恐吓,不准他再参与冯亚宏的案子。

而就在3个月前,翟连辉刚刚从一名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的金牌法官,因所审理的一个案件“存在重大瑕疵”被党内严重警告并降职为宣传处干事。“到底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谁这么恨我?”翟连辉理不出头绪。

两份转让协议

这起使翟连辉名誉扫地的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唐山市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6月,天津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冯亚宏,与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高泽成等人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合同》。

协议注明,除转让全部股权外,宏成公司将自己位于河北三河燕郊镇燕潮酩酒厂的近百亩土地(简称三河地块)使用权的合同权益一并转让给华泽远公司。随后,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了宏成公司的股东登记,冯亚宏为宏成公司新的执行董事,聘用高泽成为宏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宏成公司也向公安机关对新刻公章进行了备案并启用,新公章由华泽远公司保管,原公章作废。同年7月,华泽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和高泽成的要求,给付高泽成部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为何聘用已无公司股份的高泽成为法人代表?冯亚宏说,这是由于原宏成公司2002年从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市燕郊支行取得使用权后,三河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一直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双方在签署转让协议后,高泽成主动请缨,申明他在燕郊镇人脉较广,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会方便些,但需要一个合理身份。

对燕郊镇并不熟悉的冯亚宏遂将高泽成聘请为公司法人代表。至此,冯亚宏曾多次要求高泽成催办土地过户事宜,但迟迟未办理。

就在冯亚宏准备亲自办理手续和相关程序时,他从时任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利民那里得知了一个令其震惊的消息 。

2010年10月,通过中间人马连春,高泽成开始接触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高泽成利用自己仍为宏成公司法人的身份,未经宏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且未解除与华泽远公司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15日、17日以宏成公司名义与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协议注明,宏成公司将三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权利以1.24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菩兰公司,高泽成在合同上加盖了自己手中私留的原宏成公司作废公章。之后,高泽成与马连春分多笔收取了思菩兰公司支付的转让款,其中高泽成收受5541.75万元,马连春收受4941.75万元。

冯亚宏得知此情况后,于2011年3月初以高泽成涉嫌诈骗为由向廊坊市公安局报案。经侦查,冯亚宏被告知案件不具备立案条件,理由是思菩兰公司没有报案,如果以职务侵占名义报案则需前往受害公司注册地的公安机关。

2012年初,冯亚宏与华泽远公司将高泽成“一地两卖”的情况反映到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初正式立案。

“事实很清楚,案情不复杂”

冯亚宏没想到,自己在向公安机关反应情况时,却率先成了被告。

2011年7月,高泽成在唐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冯亚宏与华泽远公司,要求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冯亚宏一方随即提出反诉。

唐山中院受理后,金牌法官翟连辉成为该案的审判长。

翟连辉告诉《民生周刊》记者,首次看完卷宗后,他的第一判断就是“事实很清楚,案情不复杂”,“冯亚宏与高泽成签署的股权与土地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年年末,翟连辉向唐山中院主管院长陈永礼汇报工作时表明了自己的审理意见。

“当时,陈院长表示如果没问题就速战速决,尽快出判决。”可等到翟连辉准备开庭再向陈永礼汇报时,陈永礼却说该案子出现了麻烦,“市纪委领导说,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就让他们二人去纪委领导的办公室办公。”

翟连辉当时虽然感到意外与压力,但仍坚持自己的审理态度,“事实很清楚,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于是,陈永礼安排翟连辉将该案件的审理意见写成报告,由陈永礼汇报给市纪委领导。汇报后,翟连辉作出正常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冯亚宏清楚地记得,2012年5月10日,他与华泽远公司第一次收到了唐山中院的判决书。但也正是从这天起,蹊跷的事越来越多。

判决当天,法院电话通知双方取判决书,冯亚宏与华泽远公司很快便前来签收,而对方迟迟未到。几天后,就在翟连辉准备邮寄送达时,高泽成一方却来法院闹事。翟连辉记得,那天他们大吵大闹,并高呼法院判决不公。翟连辉当时就想不明白,高泽成一方还没有收取判决书,为何会对判决的内容如此清楚?

冯亚宏猜测,一定是那位过问该案件的市纪委领导将翟连辉整理的审理意见汇报提前透露给了高泽成。

高泽成及手下一番吵闹后,陈永礼让翟连辉将冯亚宏一方的判决书收回,并告知判决要经审委会研究后发布,“结果不会改变,开审委会的目的是即便以后真有问题,责任也由集体来承担。”

然而,正在审委会开会研究期间,高泽成提出了撤诉申请。

2012年6月4日,唐山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泽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同年7月4日,唐山中院“重发”《(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翟连辉说,判决后高泽成在过了上诉期限后依然提出上诉申请,河北省高院不但没有驳回上诉,而且提出由于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发回重审。

冯亚宏说,之后他曾多次要求唐山中院尽快重审,可直到今年8月29日,唐山中院才通知他来法院取了一份日期为2014年3月3日的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因案件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诉讼”。

在冯亚宏开来,这份裁定书是唐山中院为自己无故超出审限的不作为找的托词,其间必然有着“巧妙的安排”。

一波三折

“先是想通过市纪委领导的关系直接判决合同无效,但看到审判结果对他们不利时,便利用收回判决书的时间空当提出撤诉,想找机会重头再来。”冯亚宏说,高泽成是“一计不成,再生一计”。

对于冯亚宏的判断,翟连辉没有反对,“收回判决书与发回重审有可能给他们争取了更多时间。”

冯亚宏与翟连辉所指的争取时间,除了高泽成提出撤诉的环节,还包括2012年7月底,也就是翟连辉在质疑高泽成一方提起上诉却已超过上诉期时,思菩兰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农行燕郊支行与宏成公司,要求确认思菩兰公司与高泽成签订的三河地块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没有判定我与高泽成的合同无效,他们便想方法去使他们签订的合同生效。”冯亚宏说,高泽成的每一步棋都比自己主动。

河北省高院受理后,随即接到唐山市公安局发出的函件,告知省高院其已经刑事立案,并正在对高泽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相关法律,为了查清事实,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请省高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先进行经济犯罪侦查。

与此同时,时任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利民也向省高院递交了自己关于农行方面的情况说明,表明自己当时疏忽大意,轻信了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福才的哄骗,才在一张关于宏成公司将燕郊地块合同权利转让给思菩兰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银行的公章。

于是,河北省高院在2012年11月1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中止了诉讼。

然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并未宣告结束且没有下达撤销中止诉讼裁定的情况下,河北省高院却在2013年8月对该诉讼进行了判决。判决思菩兰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宏成公司向农行燕郊支行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求银行与宏成公司协助思菩兰公司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事后,唐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曾拿着全部侦查资料找到河北省高院“理论”,该案主审人员却告知“领导已经给了指示,他们只能照办”。

面对如此突然的判决,冯亚宏与华泽远公司只能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如今,最高法根据公安机关与农行燕郊支行方面提供的说明材料,已中止诉讼。

“侦查结果未被采用”

如今,冯亚宏说自己已经对司法机关失去了信心。他觉得,河北省高院对思菩兰公司的诉讼及唐山中院对高泽成的诉讼如同闹剧,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高泽成等人的刑事判决,也存在主审人员对已查明的大量事实不闻不问甚至故意回避的问题,有枉法之嫌。

事实是,冯亚宏将高泽成的情况反映到唐山市公安局后,该局经侦支队对高泽成、马连春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唐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4月3日对高泽成、马连春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3月,丰润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丰润区法院经3次开庭,判决高泽成等人无罪。

唐山市公安局一位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丰润法院的判决令公安机关很是意外。“办案民警的心里很不好受,侦查结果一条都未被采用,就像自己用心答一份考卷,却被判了零分。”

对于丰润法院的判决,冯亚宏同样“心里不好受”。

拿着今年7月29日下达的一份34页的刑事判决书,冯亚宏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不明白该案的主审法官为何对经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高泽成等人供认的供词一条都没有采纳。

还有,高泽成私留一枚作废公章,为何判决里不提?为什么冯亚宏是股东却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明明已支付过2000万元,为何最后却认定华泽远公司未支付三河地块转让的有关费用?

对此,高泽成则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事件已经走法律程序,并建议记者去丰润区法院采访。

8月初,丰润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不久将会在唐山市中院开始二审。冯亚宏说,“通过一系列蹊跷事,我相信案件幕后一定有高人操盘。他们的手很长,丰润法院、唐山中院、河北省高院都能为他们说话。”

如今,已于2012年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的翟连辉,早已脱离该案件的审理工作。今年5月,唐山中院领导突然找到翟连辉,通知他在审理冯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与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

“瑕疵是指关于原被告关系在判决书里书写不当,我当时确实没看出来,但后续还有庭长、院长核稿过程,难道他们也没看出来?”

“我到底得罪谁了?”翟连辉有了辞职打算,“我想是因为得罪了杨书记。”杨书记就是他从陈永礼那里听说过的曾关心过高泽成案的市纪委领导。记者就此致电唐山市纪委的杨书记,但对方表示自己对此事并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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