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客机失联事件究竟是坠海空难还是人为劫机?何人所为?因为目前尚无直接证据,所以没有国家或国际组织做出任何肯定性结论。但是笔者若从学术的角度将此事件推测为一桩有蓄谋的刑事案件,从而去分析该‘案件背后所引发的国际刑事犯罪管辖权还是非常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背景资料
MH370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航班,由吉隆坡国际机场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该航班飞机型号为美国西雅图波音公司的波音777-200客机。该航班在2014年3月8日凌晨时,在马来西亚与越南的雷达覆盖边界与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联系。失踪16天后的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马航MH370航班已经在南印度洋坠毁,机上人员无一幸免(缺乏证据证实)。经过历时50多天的多国全力搜救失联客机仍无具体下落,目前搜寻人员正在继续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搜救失事客机。
1.事件主要经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发布了其MH370航班的227名乘客的信息(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机组人员12名。这架航班原定于晚上12点41從吉隆坡国际机场起飞,早上6点30分抵达北京。在此之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表示,机上有两名成员,一名是意大利人,一名是奥地利人,但其所持有的护照并非本人。这两本护照的乘客表示,其护照曾在此前被偷,这随后获得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证实。随后,国际刑警组织确定两名持假护照登机者身份均为伊朗人,这两名伊朗人先持伊朗护照从多哈飞往吉隆坡,再持假护照乘MH370航班计划从吉隆坡飞往北京转乘飞往德国的航班。
2.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行为和事实。(1)盗用意大利和奥地利公民的护照。(2)通过泰国中介机构购买飞机票。(3)乘坐马来西亚航班。(4)计划在中国转乘飞机。(5)最终目的地是德国。(6)在越南上空失去联系。
一、相关的国际法学理论
刑法在国际上的适用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受害国对该案管辖权的取得
1.由于意大利和奥地利的国边境制度、政府信用和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从而以上两国基于保护管辖原则取得该案的管辖权;2. 二名犯罪嫌疑人偷越泰国边境两次(入境、出境)该国基于属地管辖取得该案的管辖权(行为地和结果地);3.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马来西亚航班属于马国领土,因此马来西亚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取得对该案的管辖;4.两名犯罪嫌疑人计划从是中国转机,但是其并未真正踏上中国领土属于未遂犯但是中国基于属地管辖原则仍然拥有管辖权。5.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目的地是德国,其进入德国之前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德国刑法其不享有管辖权,如果航班从中国机场飞往德国该国就能取得管辖权;5.在越南领空消失并非自由选择进入,一旦一个行为和自己没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就与其没有关系,因此越南不存在管辖的问题。
三、如何解决此案中有管辖权的国家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很清楚的发现至少五个国家对该案都有管辖权,这就形成了管辖权的重叠问题。由于此类案件在过去的国际刑事犯罪并不多见,而且因为各个国家是否承认对方的刑事判决都导致对都享有管辖权的案件各个国家都有审判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最终解决该案管辖权的方式是,基于以上国家都有管辖权,因此哪国政府首先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该国对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例如:中国抓住中国先管,刑满释放其又回到本国,其母国又可对其进行审判。
马航失联事件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引发了航空史上最复杂最困惑的法律问题,本文希望从刑法的管辖权的角度初步展开讨论,将学术研究与重大国际事件和热点国际法律问题相结合,提升国际法学研究视角,凸显国际法学的实践魅力,增进读者对热点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和关注的自觉意识。
作者简介:汪浩然(1983—),男,汉,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2012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