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棋难定”

2014-09-10 09:12徐豪
中国报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协会监管金融

本刊记者 徐豪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构、经营方式以及信息传播渠道有很大不同,需要监管层突破原有监管壁垒。

“现在说‘谁家孩子谁抱’,都不知道是谁家的孩子,怎么抱?”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打趣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近期,搜狗、Google AD等对大多数P2P公司关闭了推广功能。此前的4月份,旺旺贷跑路之后,百度建立了行业P2P白名单核心准则,收紧P2P网贷推广。据统计,2013年,就有将近80家网贷平台跑路或者倒闭,到今年6月,又有近20家关门,跑路和诈骗占了其中的一大部分。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越来越被重视,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余额宝等国内电商的创新性业务也是层出不穷,甚至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又鱼龙混杂,无标准、无门槛、信用低、缺乏监管等方面的短板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遭遇瓶颈,屡屡触及红线。

加强监管力度

6月11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央行在年报中肯定了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警示了P2P网贷平台风险。年报称,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也有消息称,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在7月份挂牌,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

“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主管,多家银行、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P2P机构等作为发起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会主席黄震告诉本刊记者,“作为行业性的组织,一方面会形式规范企业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会配合央行做一些工作,参与一些政策性的法规的制定。”黄震透露,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使职能、发挥作用的方式“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

有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因为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具体监管政策没出来之前,通过这个平台大家互相协商,也有利于出台后的政策解读和完善,为监管和企业提供一个缓冲地带,更好地自律发展。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属于一级协会。曹凤岐对此表示隐忧,“这种有官方色彩的协会和官方自己监管会有多大的区别,如何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半年前就已被国务院列为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之一。实际上在2013年12月初,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就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其中除了包括央行清算中心和征信中心外,还有18家商业银行、28家支付机构、10家P2P网贷平台,目的是引入行业自律监管。

风险主要在哪里

央行年报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年报罗列了互联网金融三大风险: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界限不清、定位不清,互联网金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一块很难说清楚。”曹凤岐对本刊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做了传统金融不能做的或者说不想做的,但是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常常触及法律边界,一些超过监管范围的小额信贷、第三方支付和乱集资有什么区别?”

曹凤岐说,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甚至连金融机构都算不上,这些机构内部管理怎么样,如何防控风险,对自己的客户熟悉不熟悉、有没有真正的大数据支持,都是值得研究的。一些机构做资金证券,还做基金甚至保险,它们没有隔离墙制度,这些都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目前互联网金融资金存管也存在安全隐患,实际上基金是要第三方托管的,现在通过余额宝这些方式它们沉淀了大量资金。这些金融机构把资金自己使用,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曹凤岐表示,从外部监管来说,互联网金融由谁来监管,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还是央行?现在实际上大家说不清道不明,所以可能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黄震对本刊记者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很难预测未来会有哪些创新的模式。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形式不断出现,给监管增加了难度,“这个阶段也是不断跨界、和传统金融不断融合的阶段”。

如何进行监管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构、经营方式以及信息传播渠道有很大不同。而且,互联网金融目前已延伸出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众筹、P2P等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风险特征大相径庭,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原则应当是探索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生态圈,既有交易者,又有信息服务中介平台,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直接参与资金交易,而是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作为销售渠道,对这类机构不一定要设立很硬的准入门槛,而是应当建立起规范的行为标准,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管,这就需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工作,采用产品登记或者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促使相关企业信息透明化。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认为,应从监管体系设计、公司治理以及行业协会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可能有新风险,有必要管但要留有发展空间,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内,根据业务本质进行分类。”

而说到分类,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的概念,几乎可以包罗一切金融业态,例如第三方支付已经归口央行;电商小贷则归口地方金融办;众安在线归保监会;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本质上是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应该归属于证监会……这样来看,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其监管成本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那么互联网金融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目前来看,还没有明晰的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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