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对策

2014-09-05 21:39付明辉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25期

付明辉

摘要:本文针对助学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收贷难的问题提出了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解决对策,以期让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能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助学贷款;发放管理;收贷难题;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5-0022-02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2012年国家对教育投入首次达到GDP的4%。国家对高等院校的贫困生采取了全方位资助,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伙食补贴都是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国家特别重视,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针对助学金发放的专项审计。这就要求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应对专项资金发放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资金使用中问题最大的就是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专项资助金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专项资金是无需偿还的,而国家助学贷款虽不需要学生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学生承诺按期还款。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比其他专项资金的流程相对流程烦琐,而这个流程也离不开高校的参与,具体流程如下。

1.高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审查工作。

①向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注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实际金额。②严格审查申请表贷款金额(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合计金额)。③高校在贷款申请表及贫困学生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2.高校在学生报到后,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签发合同电子回执。

3.国家开发银行对上报的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贷款发放并向高校支付贷款资金。

4.高校向贷款已到账学生开具收费证明。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中的问题

在这个流程中,高校既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查者,又是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让高校欠费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防止高校发放通知书时给予学生只要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就能帮助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承诺,甚至于和生源地串通使得学生能够获得超额贷款。原则上规定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实际情况来看,生源地贷款一般都是按最高限额6000元予以发放。这可能就超过了一些高校的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必须加强高校和学生双方的诚信意识,其次,从申请贷款的系统上对于这情况进行防范。可以根据高校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合计数给予限定,学生如果录取是这个专业,那么他的贷款限额自动受这个专业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限制。由于贷款限额的突破,高校财务管理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开具收费证明时,会出现往来款项,如果学杂费合计只有5000元,那么多贷的1000元必须退给学生,如果贷款人数多则应退款就相当大。就我校财务管理的经验来看,开具收据时以班级或系部为单位比较好,把领条发到各班级、系部,统一领取退款。这样往来款的数额就比较小,便于管理。如果没有按这一方法办理就势必造成往来款管理难度,这样就需要电子表格的辅助加以管理。

余额可以用公式定义=汇款-收费-退费,最后余额一定要和财务余额相一致。有多贷的就有少贷的,有些同学家庭实在困难,助学贷款中的一部分是要用做生活费的,因此贷到的6000元或5000元就相对少了点,这时就不能按学费标准来统一收取。必须由学生自己申请,将助学贷助一部分领出来作为生活费使用,差额部分学校可以特殊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费或让其缓缴学费。

三、助学贷款难及收贷难的问题

普通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要高于声誉和质量好的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这是一个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结论。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是地方院校的学生获得贷款困难。政府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贷款额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普及金融知识的力度,广泛宣传,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让助学贷款在资助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国家应该鼓励银行向这些群体倾斜,可以采用对贷款对象中农村学生、地方院校学生和基础专业学生比例高的商业银行,提高其呆坏帐核销比例的做法。值得欣慰的是,这一部分的大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正在逐年提高。贷款好贷了,现在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收贷难!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无需抵押,而一部分学生诚信意识淡薄,缺乏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毕业后尽管他们有还贷能力,也不及时还款,或索性切断与高校的联系,不履行约定,恶意不为,这就造成了一笔笔呆账、死账。最恶劣的情况是有些学生家长利用职务之便在不合放贷规定时给予自己子女或他人子女办理违规助学贷款。这笔资金的归还与否是一个大的问号,如果当权者恣意妄为违规核销不良国家助学贷款,那么助学贷款将会成为相关当权者的摇钱树。当然这样明目张胆的行为现在暂时没有发现。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外助学贷款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可以提高助学贷款还贷率。

建立并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针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征询系统的建立是一种必要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很显然是一种信用性贷款,而个人信用制度又是信用性贷款的基础,在中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征系统。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庞大的国民信征数据库,银行有权利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那么在此条件下,一旦个人有过不良的信征记录,违约人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违约人重返学校学习时,不能申请得到任何学生资助,这样消费者在一般的情况下会选择还贷。为了弥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借款机构可以要求国家税务局扣留向违约人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或要求用人单位减少对违约人支付的工资。当然在信用制裁来保障贷款安全处于困难时,有必要使用其他措施来保证贷款的回收。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终极的手段一般是不会轻易使用的,例如德国有教育资助法,而中国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所执行的都是行政政策。没有与国家助学贷款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的作用侧重于指导,其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与法律比起来有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其实施程序也比较简单,出现助学贷款拖欠问题,只要有确凿证据,法院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受理并做出判决。

相信有了以上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收贷问题能得到极大改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随着中国国力的提高也会有相应的大踏步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明天会更美好。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贫困生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温暖,让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助力腾飞!

参考文献:

[1]乔锦忠.中国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J].教育与经济,2003,(3).

[2]徐钧.解决助学贷款违约问题的新机制——一个基于金融服务社会化的构想[J].理论学刊,2010,(8).

[3]孙红霞,周宁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学术论坛,2010,33(10).

[4]何建中.国外助学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8,(4).

[5]庞丽娟,胡福贞,韩小雨.关注高校贫困生:问题、原因与对策[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4).

[6]王一涛,夏守信.大学高收费约束下的农户高等教育选择——Y县22户农民的访谈[J].青年研究,2004,(12).endprint

摘要:本文针对助学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收贷难的问题提出了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解决对策,以期让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能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助学贷款;发放管理;收贷难题;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5-0022-02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2012年国家对教育投入首次达到GDP的4%。国家对高等院校的贫困生采取了全方位资助,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伙食补贴都是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国家特别重视,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针对助学金发放的专项审计。这就要求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应对专项资金发放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资金使用中问题最大的就是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专项资助金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专项资金是无需偿还的,而国家助学贷款虽不需要学生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学生承诺按期还款。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比其他专项资金的流程相对流程烦琐,而这个流程也离不开高校的参与,具体流程如下。

1.高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审查工作。

①向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注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实际金额。②严格审查申请表贷款金额(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合计金额)。③高校在贷款申请表及贫困学生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2.高校在学生报到后,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签发合同电子回执。

3.国家开发银行对上报的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贷款发放并向高校支付贷款资金。

4.高校向贷款已到账学生开具收费证明。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中的问题

在这个流程中,高校既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查者,又是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让高校欠费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防止高校发放通知书时给予学生只要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就能帮助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承诺,甚至于和生源地串通使得学生能够获得超额贷款。原则上规定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实际情况来看,生源地贷款一般都是按最高限额6000元予以发放。这可能就超过了一些高校的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必须加强高校和学生双方的诚信意识,其次,从申请贷款的系统上对于这情况进行防范。可以根据高校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合计数给予限定,学生如果录取是这个专业,那么他的贷款限额自动受这个专业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限制。由于贷款限额的突破,高校财务管理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开具收费证明时,会出现往来款项,如果学杂费合计只有5000元,那么多贷的1000元必须退给学生,如果贷款人数多则应退款就相当大。就我校财务管理的经验来看,开具收据时以班级或系部为单位比较好,把领条发到各班级、系部,统一领取退款。这样往来款的数额就比较小,便于管理。如果没有按这一方法办理就势必造成往来款管理难度,这样就需要电子表格的辅助加以管理。

余额可以用公式定义=汇款-收费-退费,最后余额一定要和财务余额相一致。有多贷的就有少贷的,有些同学家庭实在困难,助学贷款中的一部分是要用做生活费的,因此贷到的6000元或5000元就相对少了点,这时就不能按学费标准来统一收取。必须由学生自己申请,将助学贷助一部分领出来作为生活费使用,差额部分学校可以特殊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费或让其缓缴学费。

三、助学贷款难及收贷难的问题

普通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要高于声誉和质量好的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这是一个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结论。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是地方院校的学生获得贷款困难。政府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贷款额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普及金融知识的力度,广泛宣传,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让助学贷款在资助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国家应该鼓励银行向这些群体倾斜,可以采用对贷款对象中农村学生、地方院校学生和基础专业学生比例高的商业银行,提高其呆坏帐核销比例的做法。值得欣慰的是,这一部分的大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正在逐年提高。贷款好贷了,现在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收贷难!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无需抵押,而一部分学生诚信意识淡薄,缺乏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毕业后尽管他们有还贷能力,也不及时还款,或索性切断与高校的联系,不履行约定,恶意不为,这就造成了一笔笔呆账、死账。最恶劣的情况是有些学生家长利用职务之便在不合放贷规定时给予自己子女或他人子女办理违规助学贷款。这笔资金的归还与否是一个大的问号,如果当权者恣意妄为违规核销不良国家助学贷款,那么助学贷款将会成为相关当权者的摇钱树。当然这样明目张胆的行为现在暂时没有发现。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外助学贷款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可以提高助学贷款还贷率。

建立并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针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征询系统的建立是一种必要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很显然是一种信用性贷款,而个人信用制度又是信用性贷款的基础,在中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征系统。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庞大的国民信征数据库,银行有权利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那么在此条件下,一旦个人有过不良的信征记录,违约人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违约人重返学校学习时,不能申请得到任何学生资助,这样消费者在一般的情况下会选择还贷。为了弥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借款机构可以要求国家税务局扣留向违约人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或要求用人单位减少对违约人支付的工资。当然在信用制裁来保障贷款安全处于困难时,有必要使用其他措施来保证贷款的回收。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终极的手段一般是不会轻易使用的,例如德国有教育资助法,而中国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所执行的都是行政政策。没有与国家助学贷款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的作用侧重于指导,其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与法律比起来有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其实施程序也比较简单,出现助学贷款拖欠问题,只要有确凿证据,法院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受理并做出判决。

相信有了以上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收贷问题能得到极大改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随着中国国力的提高也会有相应的大踏步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明天会更美好。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贫困生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温暖,让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助力腾飞!

参考文献:

[1]乔锦忠.中国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J].教育与经济,2003,(3).

[2]徐钧.解决助学贷款违约问题的新机制——一个基于金融服务社会化的构想[J].理论学刊,2010,(8).

[3]孙红霞,周宁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学术论坛,2010,33(10).

[4]何建中.国外助学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8,(4).

[5]庞丽娟,胡福贞,韩小雨.关注高校贫困生:问题、原因与对策[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4).

[6]王一涛,夏守信.大学高收费约束下的农户高等教育选择——Y县22户农民的访谈[J].青年研究,2004,(12).endprint

摘要:本文针对助学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收贷难的问题提出了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解决对策,以期让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能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助学贷款;发放管理;收贷难题;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5-0022-02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2012年国家对教育投入首次达到GDP的4%。国家对高等院校的贫困生采取了全方位资助,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伙食补贴都是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国家特别重视,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针对助学金发放的专项审计。这就要求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应对专项资金发放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资金使用中问题最大的就是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专项资助金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专项资金是无需偿还的,而国家助学贷款虽不需要学生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学生承诺按期还款。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比其他专项资金的流程相对流程烦琐,而这个流程也离不开高校的参与,具体流程如下。

1.高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审查工作。

①向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注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实际金额。②严格审查申请表贷款金额(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下学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合计金额)。③高校在贷款申请表及贫困学生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2.高校在学生报到后,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签发合同电子回执。

3.国家开发银行对上报的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贷款发放并向高校支付贷款资金。

4.高校向贷款已到账学生开具收费证明。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中的问题

在这个流程中,高校既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查者,又是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让高校欠费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防止高校发放通知书时给予学生只要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就能帮助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承诺,甚至于和生源地串通使得学生能够获得超额贷款。原则上规定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实际情况来看,生源地贷款一般都是按最高限额6000元予以发放。这可能就超过了一些高校的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必须加强高校和学生双方的诚信意识,其次,从申请贷款的系统上对于这情况进行防范。可以根据高校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合计数给予限定,学生如果录取是这个专业,那么他的贷款限额自动受这个专业学费及住宿费合计数限制。由于贷款限额的突破,高校财务管理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开具收费证明时,会出现往来款项,如果学杂费合计只有5000元,那么多贷的1000元必须退给学生,如果贷款人数多则应退款就相当大。就我校财务管理的经验来看,开具收据时以班级或系部为单位比较好,把领条发到各班级、系部,统一领取退款。这样往来款的数额就比较小,便于管理。如果没有按这一方法办理就势必造成往来款管理难度,这样就需要电子表格的辅助加以管理。

余额可以用公式定义=汇款-收费-退费,最后余额一定要和财务余额相一致。有多贷的就有少贷的,有些同学家庭实在困难,助学贷款中的一部分是要用做生活费的,因此贷到的6000元或5000元就相对少了点,这时就不能按学费标准来统一收取。必须由学生自己申请,将助学贷助一部分领出来作为生活费使用,差额部分学校可以特殊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费或让其缓缴学费。

三、助学贷款难及收贷难的问题

普通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要高于声誉和质量好的大学的贫困生比例。这是一个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结论。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是地方院校的学生获得贷款困难。政府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贷款额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普及金融知识的力度,广泛宣传,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让助学贷款在资助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国家应该鼓励银行向这些群体倾斜,可以采用对贷款对象中农村学生、地方院校学生和基础专业学生比例高的商业银行,提高其呆坏帐核销比例的做法。值得欣慰的是,这一部分的大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正在逐年提高。贷款好贷了,现在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收贷难!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无需抵押,而一部分学生诚信意识淡薄,缺乏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毕业后尽管他们有还贷能力,也不及时还款,或索性切断与高校的联系,不履行约定,恶意不为,这就造成了一笔笔呆账、死账。最恶劣的情况是有些学生家长利用职务之便在不合放贷规定时给予自己子女或他人子女办理违规助学贷款。这笔资金的归还与否是一个大的问号,如果当权者恣意妄为违规核销不良国家助学贷款,那么助学贷款将会成为相关当权者的摇钱树。当然这样明目张胆的行为现在暂时没有发现。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外助学贷款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可以提高助学贷款还贷率。

建立并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针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征询系统的建立是一种必要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很显然是一种信用性贷款,而个人信用制度又是信用性贷款的基础,在中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征系统。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庞大的国民信征数据库,银行有权利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那么在此条件下,一旦个人有过不良的信征记录,违约人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违约人重返学校学习时,不能申请得到任何学生资助,这样消费者在一般的情况下会选择还贷。为了弥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借款机构可以要求国家税务局扣留向违约人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或要求用人单位减少对违约人支付的工资。当然在信用制裁来保障贷款安全处于困难时,有必要使用其他措施来保证贷款的回收。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手段,法律作为一种终极的手段一般是不会轻易使用的,例如德国有教育资助法,而中国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所执行的都是行政政策。没有与国家助学贷款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的作用侧重于指导,其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与法律比起来有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其实施程序也比较简单,出现助学贷款拖欠问题,只要有确凿证据,法院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受理并做出判决。

相信有了以上信用制度及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收贷问题能得到极大改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随着中国国力的提高也会有相应的大踏步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明天会更美好。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贫困生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温暖,让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助力腾飞!

参考文献:

[1]乔锦忠.中国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J].教育与经济,2003,(3).

[2]徐钧.解决助学贷款违约问题的新机制——一个基于金融服务社会化的构想[J].理论学刊,2010,(8).

[3]孙红霞,周宁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学术论坛,2010,33(10).

[4]何建中.国外助学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8,(4).

[5]庞丽娟,胡福贞,韩小雨.关注高校贫困生:问题、原因与对策[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4).

[6]王一涛,夏守信.大学高收费约束下的农户高等教育选择——Y县22户农民的访谈[J].青年研究,2004,(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