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特征研究*

2014-09-05 01:32徐兰君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排球联赛俱乐部

徐兰君

(聊城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转会是指球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间的流动,是职业联赛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事业的一种现象.转会的实质是使联赛中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最优化配置,人为地制造各俱乐部的实力平衡,提高比赛的竞争力、激烈程度和观赏性,从而带动球市的发展[1].转会制度则是转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运动员进行转会行为的基本依据.它的出台就是为了调控好俱乐部的发展与商业经营,更好的发掘运动员的自身潜在价值,使联赛更加激烈、精彩.我国的排球联赛风风雨雨的走过了17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探索,其职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转会制度方面却没有突破性进展.本文通过梳理十多年来关于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发现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特征以及存在的不足,为我国排球联赛转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 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探索阶段.我国的排球联赛创办于1996年,联赛伊始,为了稳妥起见,排协不允许运动员转会.到1998年7月,一直谨慎从事的中国排协终于下发了第一个关于转会的文件《中国排球协会运动员转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首次允许甲A俱乐部的运动员进行转会,并允许每个球队转会2名外籍球员,而且出台了关于外籍球员转会的相关文件《转入境外运动员办理程序》,但其他运动员则一律不准转会,而且俱乐部有扣留运动员1年的权力.《试行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排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终于有了一个暂时的行为依据,标志着我国的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该规定的出台由于限制过多和程序过于烦琐并没有在转会市场引起一丝涟漪,截止到转会期限,各俱乐部竟无一人转会.作为激活市场的应急措施,中国排协又出台了《临时转会条例》,取消了原来对甲级队以外球员转会的限制,规定凡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参加联赛以外的各级别比赛的排球运动员均具备临时转会资格.市场也终于做出了回应,有7名球员完成了临时转会.接着,中国排协又出台了《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排球协会关于发展排球俱乐部的意见》等一些列相关文件,对于俱乐部的管理与发展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1999年7月,为了备战2000年奥运会,出台了《关于球员转会的补充规定》,限制现役国手在2000年奥运会之前出国打球.在随后的几年里,转会政策一直靠临时转会条例来调整.

发展阶段.随着排球联赛的进一步开展,运动员的转会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2002年7月13日,中国排球协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在第六届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国排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于转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球员自由转会、协议转会、国内转会、涉外转会的资格标准以及仲裁方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叙述,至此,我国排球联赛的转会市场终于有了正式的相关规则.《暂行规定》的出台对我国排球运动员的有序流动起到了指导与规范的作用.接下来的赛季里,转会制度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只是在每个赛季里,出台一些补充规定或临时政策,对于转会的人数、时间等作出细微的调整.

2 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特征

2.1 转会制度从无到有

我国排球联赛创始之初,不允许转会,因此也就没有转会制度.1998年,中国排协谨慎的推出了《中国排球协会运动员转会试行办法》、《转入境外运动员办理程序》等有关转会的规范性文件,接着出台了《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排球协会关于发展排球俱乐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1999年又推出了《关于球员转会的补充规定》,到2002年的正式出台了《中国排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暂行规定》.纵观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经历了一开始的无到1998年的有,又从1998年的不合理,到2002年相对规范的过程.尽管时至今日,转会制度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对加快我国排球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却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转会的条件逐渐放宽

(1)转会球员的身份.允许转会之初,《中国排球协会运动员转会试行办法》规定,仅允许甲A俱乐部运动员进行转会,其他运动员一律不准转会.1998年10月为了促进运动员的交流,出台的临时转会通知中对转会球员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凡在中国排协注册的参加联赛以外的各级别比赛的排球运动员均具备临时转会资格.2002年正式推出的《中国排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暂行规定》则规定: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各职业性俱乐部所属的运动员均具备转会资格.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转会球员的身份问题,由开始的仅允许甲A球员转会,到后来的在中国排协注册的球员均可转会,其身份条件成逐渐放宽态势,促进了运动员的交流.

(2)转会人数与上场人数.纵观历年来联赛的转会规定,对于每个俱乐部的转会人数和转会球员上场人数的限制逐渐放开.最初,每个参赛俱乐部只允许转会一名内援和两名外援,且只允许一名外援上场比赛.到2003~2004赛季,则允许参赛俱乐部转入2名内援和2名外援,且两名内援可以同时上场比赛.2004~2005赛季,则允许2名内援和2名外援同时上场比赛;2007~2008赛季,内援的转会名额增加到了3名;2008~2009赛季干脆完全放开了内援的转会名额,每队的国内转会名额没有限制;到最近几个赛季,每个参赛俱乐部内援与外援的转会名额不但不受限制,每场比赛内援上场名额也不限,而且免收转会手续费.这样宽松的条件大大促进了转会市场的繁荣,从2007~2008赛季开始至今,我国排球联赛的转会人数逐年攀升,转会市场空前的活跃.(见表1)

表1 历届全国排球联赛转会人数统计表(人)

2.3 转会制度变化频繁,缺乏前瞻性

我国的排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调整,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与进步,但毕竟还处于一种适应期,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1)转会手续办理时间变化不定.2002年修订了《转会暂行规定》,规定办理临时转会的时间截止到每年联赛开赛之前一个月.2003~2004赛季时,队员临时转会最后期限截至第二阶段比赛前;2004~2005赛季时,国内球员的转会手续的办理工作又截止至开赛前一个月;到2006~2007赛季时,国内球员的转会手续的办理工作又截止至第二阶段比赛前;2007~2008赛季以后,则临时转会手续不设截止时间,在联赛结束前均可办理.2012~2013赛季,则受理境内转会手续的截止日期又限制为联赛起始日的前30天.排管中心表示,此举是为更多的运动员提供比赛机会,使联赛的水平更高.但是,频繁的变化一方面会使俱乐部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又对有些俱乐部很不公平.

(2)球员代表资格混乱.转会制度设立至今,运动员的代表资格问题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像《暂行规定》规定,一名运动员在一个赛季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参加正式全国排球比赛的限制.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不断变化.2009~2010赛季,甲B打完后,排协出台了临时规定,参加完B组比赛的运动员可以转至A组俱乐部参赛.而在2000赛季,女排队员刘晓宁从南部到河北,再到天津两次转会都是根据中国排协有关转会规定完成的,但是到了联赛开始前,由于中国排协下发了《关于联赛筹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由甲级队转会至乙级队参加优胜赛的球员,在参加完优胜赛后不能马上转会到甲级队参加全国甲级联赛”.对照这份文件一看,发现刘晓宁的转会竟然属于禁止之列,于是赶紧宣布其转会无效,必需回到河北女排[2].像这样的临时转会规定,基本上每年都有,而且大都是根据上一赛季或本赛季某一阶段发生过的情况而作出的修改,真正的有利于运动员合理流动的前瞻性规则却很少.临时转会政策固然能够更好的对现有人才资源进行配置,活跃转会市场,有利用于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控转会市场.但从目前看,在比赛过程中随时变更规定,对有些俱乐部或者球员有失公平.像2007~2008赛季,排协为兼顾国家队利益,让薛明转会天津与魏秋月在联赛中磨合.当天津与八一再度会师决赛时,天津女排主教练王宝泉根据临时规定,从第四名辽宁队中转会了刘亚男和张越红两名强援,最终天津女排击败八一夺取第五冠[3].从长远来看,随时变更规定对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法律法规贵在具有恒平性、长期性、可预见性,能让人们预见自己在该项法律下行事所产生的后果,这样人们才能更好地守法.制度规范也是如此,如果朝令夕改,会让人觉得缺乏严肃性和公允性.

3 结论与建议

我国的排球联赛经过17年的发展,在转会制度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制定了转会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于转会球员的身份、人数等放宽了条件,为运动员的有序流动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旧存在着转会制度条文变化频繁,代表资格混乱等不规范之处,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立足于排球联赛的长远目标,彻底开放球员转会市场,并根据排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一部切实可行的、有预见性的转会细则,以推动我国排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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