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荣平++侯景娟
〔摘要〕文化产业国际化作用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机理表明,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意义十分突出。但我国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低下,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且产业政策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争取国外受众和提升意识形态吸引力。应将国外受众易于接受的文化元素融入内蕴本国主流价值观的文化产品,选择适宜我国的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并在建立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产业国际化和谐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颁布实施国家意识的文化产业法律、成立推进文化产品出口的促进组织以及建立文化产业国外市场传播意识形态的效果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加强。
〔关键词〕意识形态安全;文化产业;文化产品;文化市场;国际化;内向国际化;外向国际化;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034-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研究”(10BGL105)
〔作者简介〕曾荣平,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西南昌330031;
侯景娟,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老友》杂志社编辑,江西南昌330071。一、文献回顾与简评
文化产业国际化指借助有计划、有组织的控制活动将资源配置范围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拓展的过程,根据市场定位差别,可分为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两个层次。内向国际化是指通过引进技术、企业管理经验等提高文化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从而获得持续发展能力。外向国际化则指通过出口、对外投资等途径,增加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冷战后靠武力征服世界的代价和难度增大,促使西方大国更倾向于输出文化产品向其他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西方学者亨廷顿(1996)的“文明冲突论”、〔1〕福山(1998)的“意识形态终结论”、〔2〕 汤林森(1999)的“文化帝国主义理论”、〔3〕约瑟夫•奈的“软权力论”(2004)〔4〕等便是为美国等国家通过文化产业国际化方式输出意识形态的政策辩护的主要理论依据。“文明冲突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以隐性意识形态为内核的文明成为全球冲突的基本根源,西方大国要维系霸权,自然应重视文化输出。“意识形态终结论”用西方的价值观衡量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全面输出政治经济模式和价值观念披上了一层正义、合法的外衣。“文化帝国主义理论”则站在西方主流文化的立场对各种批判文化帝国主义的话语予以反批评,从文化层面为西方大国的意识形态输出政策进行辩护。“软权力论”将软权力的来源归结为文化和意识形态吸引力、国际机制的规则和制度等资源,意识形态输出成为西方大国在软权力比拼中抢占优势的基本选项。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不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故并未将文化产业国际化与意识形态安全联系起来考察。
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裹挟而来的文化全球化决定了文化产业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必然性,由此,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国内大部分相关研究文献多从中国文化产业整体的宏观视角入手,以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依据,而后提出针对性对策。花建(2002)从文化投资的角度分析认为,应按照国际惯例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投资环境,同时制定文化投资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国际化。〔5〕欧阳有旺等(2006)提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引进来”、渐进开放和“走出去”的国际化“三步走”设想。〔6〕史瑞丽(2007)从政策体系建立、营销、产品、人才战略的实施、商务平台构建五个层面论述了推进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战略体系。〔7〕姜义茂(2007)提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出口“三步走”战略,即推进文化服务产品贸易和文化服务产品出口、丰富货物贸易和其他服务贸易的文化内涵。〔8〕文剑(2007)从国际化方式的角度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路径:国际文化交流、教育国际化、经济国际化、旅游国际化、发展信息技术、举办国际文化艺术节会。〔9〕林怡(2008)则从文化产业创新的角度,提出中国文化产业应该实施文化观念、文化体制、文化经营、资源整合、科技人才等的创新。〔10〕赵有广、盛蓓蓓(2008)提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外向国际化发展战略,即直接出口、大力拓展文化服务贸易的空间、开展国际合作借渠道出海、对外直接投资、委托国际代理等。〔11〕温晓红(2012)认为,中国要实现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预期目标,关键是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克服和解决国际文化市场失灵问题。〔12〕周宇(2013)提出为推进中国文化产业国际化,政府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培育一批外向型文化创意企业,加强文化品牌建设,扶持重点项目,并且借助海外多种力量开拓国际市场。〔13〕
以上学者的研究为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探讨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但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从研究视角上看,西方学者未将文化产业国际化与意识形态安全联系起来考察,国内研究则大都站在市场角度,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即主要从文化产品的交换价值解读文化产业国际化的收益。而文化产业有经济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度与其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成效影响意识形态在国外的影响力、吸引力,因而探讨文化产业国际化过程中如何实现意识形态功能成为急迫的现实课题。第二,从研究内容上看,对文化产业国际化作用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机理以及意识形态安全视角的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问题的分析不够明确。本文试图弥补上述不足。
二、 文化产业国际化作用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机理
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质是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合法性信仰,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安全在根本上体现为国内外受众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内在价值主张的高度认同和自愿践行。〔14〕不容否认,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状况正遭遇来自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挑战。在当前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背景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所遭遇的来自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挑战都与文化产业国际化密切关联。
1.文化产业国际化:建构意识形态竞争的主要场域
经济全球化在加大全球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大大推进了文化产业国际化进程,形成了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的冲突场,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经济全球化中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全世界推广文化产品,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已经在国际市场获得垄断地位。以西方为母国的跨国文化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先进的营销理念,利用我国开放国内文化市场的时机,向我国输出大量文化产品并投资于文化产业。我国消费者欣赏西方影视、音乐等文化产品的过程,也是这些产品所负载的意识形态内核被呈现的过程,消费者受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影响,原来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覆盖、剥蚀、瓦解甚至重塑。至今未完全改观的文化贸易逆差状况以及外向国际化发展缓慢导致的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低的状况,使我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困难,如果不主动参与文化产业国际化进程,并获取文化产业国际化的主导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升意识形态竞争力的目标将无从实现。
2.文化产业国际化:意识形态再解释的重要途径
在世界意识形态市场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为了供给差别鲜明的价值观,展开了一场“人心之争”。意识形态是否安全最终要体现在国内外受众的认同上。增进国内外受众认同、拥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需要对学术化、文本化的研究成果进行再解释。文化事业单位的意识形态宣传固然是这种再解释的重要环节,但对于意识形态一词都显得陌生的国内外普通民众来说,这种再解释并不容易被理解。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企业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将生产的音乐、影视作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以“和风细雨”形式解释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从学术化向生活化转化的文化产品,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增强意识形态对国外受众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三、 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意义
1.抑制、规避国际文化资本侵蚀意识形态安全
世贸组织虽然规定在危害国家根本文化利益时可以援用WTO的例外条款,但是文化市场准入的逐步扩大、世界文化市场的全面开放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发展势趋。从文化产业的内向国际化角度看,当国际文化资本介入国内文化产业时,资本所有者可支配资本的使用形式,并对资本获利具有拥有权;同时文化资本是意识形态载体的这种特殊性也必将在该行业产生作用。我国文化产业引入的资本大部分来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宣扬的有关价值取向、理念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与我国意识形态差异较大、甚至是对立的。在此情况下,国际文化资本的引入可能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在文化产业与意识形态相互交融中,以意识形态内容融入文化创意产品的方式促进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能够有效地抵御外来意识形态侵蚀。
2.夯实播布意识形态的物质基础,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安全应该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亨廷顿曾经指出:文化、意识形态的吸引力根植于物质上的成功,软权力只有建立在硬权力的基础上才成其为权力。〔15〕尽管不能将增强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视为提升意识形态安全度的前提,但文化产品毕竟是作为意识形态载体而存在的,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绩效高低与意识形态安全状况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国内文化产业的内向国际化可增加国内文化市场的竞争程度,迫使我国文化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可以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方法。外向国际化则可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载体和工具,将包含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内核的电影、电视、音像、印刷、娱乐、游戏等等推销和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可见,只要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化带来的机遇,内向、外向国际化都可以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夯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物质基础。
3.创新意识形态管理理念、管理方式,打造强势文化
冷战结束以来,美国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步改变了过去咄咄逼人、强加于人的进攻方式,转而利用先进的技术和发达的营销渠道输出文化产品,以更加隐蔽、中立的方式,将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披上“普世价值”的外衣,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悄无声息地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意识形态渗透。美国意识形态俘获人心的成功经验,在于由过去政府直接的显性管理转变为今天间接的隐性管理为主,直接的显性管理为辅。无论是内向还是外向国际化,都会使我国文化企业直面国外文化企业的挤压,迫使我国改善意识形态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同时国外文化企业的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业国际化进程,就能更加贴近国外民众的实际需要和主体感受,生产符合其心理需求的文化产品,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国外受众,避免直接、公开、显性的宣传使国外受众产生逆反心理,提高我国意识形态传播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4.促进官方理论化的理性意识形态感性化,提升国际文化市场话语权
在当代中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是理论化的官方意识形态。官方意识形态主要以概念判断、逻辑推论或理论体系表现自身,其传播速度和辐射广度有很大的局限。而当意识形态借助文化产业国际化向外传播自身时,意识形态首先要发生表现形式的变化,即由抽象的理论逻辑体系转化为感性的影视形象。当意识形态的价值信念包含在广为国际市场接受的感性形象中进入传播途径后,其吸引力将大为增强。主要以图像形式存在的文化产业通过提供生动的信息能创造让国际社会听得懂、记得住、不反感的话语体系,大大降低西方“自由世界”受众接受我国意识形态的难度。因而,文化产业借助其塑造的感性形象,能够有效地将理论化的官方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外受众广为接受的价值观念,把各种层面、各种领域的社会成员都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提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国际影响力。
四、 意识形态安全视角的中国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差距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文化“走出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当前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状况不容乐观,既丧失了经济利益,也为西方国家向我国输出意识形态提供了可乘之机。
1.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低下
从国家意识形态产业化的能力和效果看,美国的文化产品是成功的典范。美国输出的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都有一个鲜明的意识形态主题。文化产业的扩张不仅仅是对美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影响更深远的是提升了美国宣扬的意识形态吸引力,维护了美国形象。与之相比,中国的影视创意作品较为成功地传播国家意识形态的例子屈指可数,受意识形态终结论的影响,加上苏东剧变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负面冲击,影视作品纷纷淡化意识形态主题,转而选取帝王意识、穿越意识、无间道意识等非主流意识作为博取市场的噱头,而不能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意生产文化产品,赋予文化产品崭新的思想内涵,这也许是当前国内文化市场“有市场无力量”的主要原因。〔16〕
2.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与美、英、日等国差距明显,受制于人,不利于在国际文化市场上争取更多受众。著名导演冯小刚直言“中国没有电影工业,电影制作非常落后,要什么没什么,稍微有技术含量的,请国外的就是钱”。〔17〕目前我国电脑特技等技术基本处于模仿阶段,突破性创新十分匮乏,要获得较好的产品效果和观赏质量,往往不得不求助境外技术和人员。而由于周期较长、投入资本多以及风险较高,国内文化企业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较低,造成我国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其文化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的接受度。
3.促进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政策有效供给不足
一是政策彼此之间的功能缺乏内在联系,不能相互嵌合。虽然国家鼓励银行向文化企业发放贷款助其“走出去”,但在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框架和信贷政策范围内,固定资产较少又缺乏自我担保条件的文化企业获得授信十分困难。发展资金的缺乏导致文化企业在国际化实践中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二是治理机制衔接不畅。文化产业既具经济功能,又具意识形态功能,因而既属文化治理对象又属经济治理对象,由此带来文化产业在产业运行中的治理机制衔接不畅,导致不断出现宏观政策配置中的功能遗漏,致使文化产业的有效功能有所偏废,例如文化管理部门高呼文化产业“逆势而上”,但中央政府为消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文化产业却几乎没能获得任何投资配额,这显然不利于文化产业国际化进程。
五、 意识形态安全视域的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思路
1. 将国外受众易于接受的文化元素融入内蕴本国主流价值观的文化创意产品
与简单输出本土文化以及追随世界主流文化扩大自身影响力不同,“融入”是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融合,在文化内容上更多地纳入超越国界的多元文化要素。〔18〕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归属、找到叙说文化产品的共同语言,其电影等作品才能为国外受众接受,从而对世界意识形态产生持久和积极的影响。美国文化产业的成功并非仅仅在于依靠令人炫目的高科技、离奇而又合乎逻辑的叙事以潜移默化地输出美国的主流价值观,还在于它能通过影视作品积极涵化和展现其他国家文化的核心元素扩大其产品的受众范围,例如美国艺术家在动画电影《花木兰》和《功夫熊猫》中表现出来的对中国文化的理解深度及其高超的叙事手法,即使一些中国艺术家也自叹不如。
2.建立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产业国际化和谐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一,政府应主导协同,发挥高端引领作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扩大意识形态影响力,是关乎国家发展道路的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迫切任务,需要党中央与中央政府总体设计、全面协调,提升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建立国家统领协调的高端机构,促进意识形态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级社科院所和文化产业的全面战略协同,提高各相关主体资源的配置效率,改进产业运作模式,进而为我国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及意识形态传播提供思想基础、价值基础以及制度支撑。
第二,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在协同创新中应发挥主体作用。在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产业国际化协同创新的具体实践中,应采取政府推动,以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为主体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的方式进行。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在意识形态理论传承与创新、创意人才培养、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能够更好地解释、传播意识形态,提升文化产品涵化意识形态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应该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3.颁布实施国家意识的文化产业法律
由于意识形态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涉及宣传、财政、金融、文化等众多部门,权责复杂交错,急需立法予以厘清各自职责,提高政策嵌合度,避免出现政策配置中的功能遗漏。但从目前看,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大都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缺乏权威性,而且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急需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高度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保证意识形态和文化产业两个管理系统中各政策之间的无缝对接,保证文化产业国际化进程中不至于在意识形态方面迷失方向。
4.成立推进文化产品出口的促进组织
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政府成立了文化内容振兴院(KCCA),该机构年均预算约为6000万美元,在北京、香港和新加坡等地设有办事处,主要职责是推动韩剧和韩国流行音乐等文化产品的出口。为了提高我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和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绩效,笔者建议我国成立推进文化产品出口的促进组织,该机构应由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发改委、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是发挥中央筹划领导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的作用,既调动地方积极性,又整合全国文化资源,发挥整体优势。二是提高文化产品进口的管理水平,把握开放与管制的范围与程度,同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三是及时总结文化产业走国际化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修订有关法律,协调相关政策。
5.建立中国文化产业国外市场传播意识形态的效果评价机制
应更加关注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的实际绩效问题,协同政府、文化企业等实施主体,建立全球中国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的绩效评价与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总结以往影视产品传播意识形态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通过掌握国外受众反馈的信息,评估中国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渗透力、影响力,厘清中国文化产品的行销目标与市场定位,提升文化科技创新水平,完善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态实施组织系统,做到及时评价意识形态传播效果与及时优化意识形态传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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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