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也需要阳光

2014-09-01 07:19张艳玲
关键词:慈善事业公信力慈善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慈善组织遭遇的一系列信任危机,提出应建立并完善慈善立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慈善事业 慈善立法

最近,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巨型雕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合作方说雕像是宋庆龄,而基金会却说是“黄河女儿”……连雕像是谁都不愿说清,更别说是资金的来源、钱究竟用在了何处等关键问题了。因不公开、不透明,从中国红十字会到中国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国内慈善组织遭遇了一系列的信任危机。

笔者以为,公信力和透明度对于慈善事业来讲非常重要。非政府组织没有权利也没有钱,能依靠的唯有公信力。公信力是慈善组织最宝贵的软实力,同时也是最脆弱的“软组织”。一旦公信力遭到破坏,后果将会很严重。而近些年公信力的降低往往源之于资金使用的不透明。因此,如何让善款在阳光下运行是提升公信力的关键。要努力让阳光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更要努力让更多的贫困家庭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慈善事业正是能为此搭建了一座广阔的彰显人道主义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平台。

“晒账单”是当务之急。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对目前的信息透明度十分不满意。慈善组织要积极采取措施回应公众的不满意,敢于“晒账单”,让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中华慈善总会公开201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24页的报告向公众“报告”了资金的流向。红十字总会捐款管理信息平台的上线,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通过网上平台,可以查询善款用到什么地方,落实到什么项目。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在公众质疑的浪潮中,开始了慈善事业的改革,向公开透明迈出了第一步,为还原慈善的本性开了一个好头儿。

“立善法”是长远之策。“黄河女儿”雕像事件、郭美美事件,暴露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慈善法规不能适应现实要求,慈善法规的缺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没有慈善法,中国慈善业就不可能高效、透明、富有生命力地运作。大家对慈善法的出台抱以热切的期望。慈善是一种独立行为。所有慈善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独立进行。捐助者行为独立、组织独立,他们的善举体现了法与情的和谐统一。受助者虽常被划入弱势群体,但他们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因而始终保持着自己人格的独立。捐助者应当救助他们,更应该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被尊重是每个个体都具有的高层次心理需要。慈善虽发乎人的内心,源于人的自愿,但是慈善立法必不可少。

慈善立法要推动建立透明度和公信力强的慈善组织,理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慈善与商业之间的关系,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通道,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有了慈善法的保驾护航,慈善事业才能克服种种困难,化解各种危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强监督”是固本之举。慈善事业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目的在于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慈善的善款绝大多数是取之于民,当然也用之于民。慈善事业也正是在无数关心慈善,热爱公益的人们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在人们的“关注”下平稳运行。玉树地震之后,东南亚华侨施乃康不顾身体和年龄,亲自驾车48小时前往玉树实地考察,亲眼看着捐出去的钱变成一所学校。

普及和提升公民的慈善理念,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慈善事业是由社会公众参与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无偿利他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奉献,是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爱心体现。它的基础是普及了公民的慈善理念,培养公民讲诚信、讲友爱、讲团结和人心向善、以爱为本。通过慈善行为,净化心灵,发扬“上善若水、厚德载物”的传统文明。

强化监督为慈善组织提供了一根最好的保护绳。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慈善事业的广泛性是许多社会行为所无法比拟的。无论出身贵贱,无论地位尊卑,无论时间先后,无论款额多寡,唯一的共性就是善良的心与慈善的爱,把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凝聚在一起。因此,建立和完善慈善业务年审制度,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加大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督,以监督推透明,以透明释质疑,以信任促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行善积德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改善当前我国贫困群众生存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是国家所不能或缺的公益事业。作为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慈善唤醒了人们的爱,然后将爱放在一起,再回报社会。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慈善是人类本性的回归,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仍能感受到“爱”的存在。

保护慈善是爱的呼唤,支持慈善是爱的实践。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力挺慈善,共创和谐。

参考文献:

[1]周美艳.我国慈善立法的意义[J].理论界,2011(04).

[2]孙宇芳.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3]高志华.论慈善[J].中国社会工作,1997(03).

作者简介:

张艳玲(1986-),女,山东青岛人,哲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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