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实施

2014-08-30 03:28
劳动保护 2014年8期
关键词:罗军罚款机动车

本刊讯 2014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的《条例》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并对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协调督导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的相关内容。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15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200元。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彻底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罗军 盖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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