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伟波
摘 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在(JGJ/T16-92)基础上修编的,施行后,给电气设计人员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提供了新的设计依据,但在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电气设计、图审工作经历,对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供电方式、应急照明设置、应急照明电源设定等应急照明条文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以供规范(JGJ16-2008)编者参考。
关键词: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几点商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民用建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使用中,笔者认为在应急照明方面,规范(JGJ16-2008)与规范(JGJ/T16-92)相比,一些条文值得商榷。
1.规范相异点
1.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为:11.8.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1.8.7.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11.8.7.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11.8.7.3 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1.8.7.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规范(JGJ16-2008)为:10.7.5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为:11.8.9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规范(JGJ16-2008)无此项条文。
1.3 应急照明设置
规范(JGJ/T16-92)为:24.7.2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4.7.3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24.7.4 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规范(JGJ16-2008)为: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4 应急照明电源设定
规范(JGJ/T16-92)为:24.9.1火灾应急照明,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4.9.9对于火灾应急照明,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规范(JGJ16-2008)为: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2.分析比较
2.1 备用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针对四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而规范(JGJ16-2008)删除了此四点规定。笔者认为不妥,如在重要场所备用照明是否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不明确;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照明供电就找不到设计依据。
2.2 疏散照明供电方式
规范(JGJ/T16-92)作了具体规定,而规范(JGJ16-2008)删除了此项条文。笔者在图纸审查中发现,由于无依据,电气设计人员设计时,常常将疏散照明和普通照明接自同一回路,这样势必不利疏散照明的单独维护管理,易引发安全事故。
2.3 应急照明设置
规范(JGJ16-2008)增设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条文,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条文比规范(JGJ/T16-9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条文,描述更加合理、科学。
但规范(JGJ16-2008)删除了规范(JGJ/T16-92)24.7.4条,笔者认为此条不应删除。如医院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潜在危险场所,如一旦断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规范(JGJ16-2008)13.8.3第2点只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范围比规范(JGJ/T16-92)24.7.2第3点窄,也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条第3点不一致,建议去掉“高层公共建筑中的”字眼。
2.4 应急照明电源设定
规范(JGJ16-2008)比规范(JGJ/T16-92)描述更具体完整,但13.9.12第4点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都属于应急照明,重要性相同,笔者认为可以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此点改为“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更加合理。
3.结语
规范(JGJ16-2008)于2008年8月1日发布实施,是电气设计人员从事民用建筑设计的主要依据,笔者从事电气设计和图审工作多年,发现规范(JGJ16-2008)应急照明条文中存在上述一些问题,如备用照明供电方式描述过于简单,虽然可以在应急照明电源规定中找到一些依据,但不明显。为减少设计不明确点和消除安全隐患,笔者提出以上几点商榷意见,供编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