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发展和扩张

2014-08-27 05:09戴丽莉
卷宗 2014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权利

戴丽莉

摘 要: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地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戰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建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本文对著作权产生到在网络上的扩张,显示了人类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1 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情不同和历史发展的不同,每一个国家的著作权的产生都有它自己的发展历程。著作权是人类文明意识觉醒的产物,是个体价值从社会整体价值中独立分离的产物。中国的著作事业虽然早在奴隶社会,即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但在那时有著述而无著作权。春秋战国时期,有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纵横家、杂家等学派,他们为后世留下了许许多多宝贵的思想遗产和不朽之作。他们在著述中都标明了自己的著述权,这是我国出现著作权之始,从此掀开著作权之滥觞。

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然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虽然这部著作权法因清政府被推翻而没有实施,但对后来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历次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著作权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随着我国加入了陆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Trips协议,我国先后于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更加明确、意识更加强化。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6)完善邻接权制度;(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2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演进和扩张

“因特网无限的复杂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使网络传播引发的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和保护问题在互联网发展之初就进入了法律保护的视野,著作权是否可以扩张到网络空间?这是至今仍在为人们津津乐道的问题。日本的学者曾经说过,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开始淡化,数字技术正在逐步地切断以往传统的著作品商业交易中所见到的无体物对有体物的寄生关系,著作品不再借用有体物的外衣而独立存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在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爆炸性增长的21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筑。确实,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制度依然有必要存在,从国内外近年来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来看,不论是产业发展者还是政策制定者仍在利用现有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在当下仍然发挥着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颠覆它是不现实的。只是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传媒的区别,需要在基础不变的前提下,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一些变革,通过规则、制度的调整来解决网络环境中的新问题。

法律之所以保护著作权,是因为对其社会价值的认定,这种价值不因其创作、使用和传播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故在网络空间中需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著作权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实现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从目前网络传播发展的态势完全可以预见到,未来著作权的使用和实现的主要领域将是网络世界,在网络环境中必须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推动网络事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承认网络著作权,承认有关信息提供者的权利,通过制度性的保障催生更多的创意,才可能有丰富的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社会公众的利益才能够实现。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环境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情况来看,著作权保护依然是主流,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未来目标,我国将传统著作权适用到网络环境中也是顺应世界著作权扩张的趋势的,也是符合我国未来发展目标的。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民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杨小兰著:《网络著作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3月第一版

[2]全红霞著:《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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