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芳+贺云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购物店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旅游购物店曾一度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在旅游法实施后,众多旅游购物店却难以维持经营。本文试图探讨在旅游法实施背景下,旅游购物店如何把握机遇,转型升级,寻求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旅游法 旅游购物店 转型升级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其中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措施,对治理旅游业顽疾、规范旅游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清楚地认识到,《旅游法》在治理旅游业乱象的同时,旅游购物店经营困难、旅游收入锐减等现象也浮出水面。据相关媒体报道,《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商品市场持续低迷,购物店大量裁员,一些经营者难以维持经营。曾经一度生意红火的购物店如今门可罗雀,营业额锐减,每天仅有1-2个团队进店购物,有时甚至是零营业额,已无法维持经营。在全国,每天都有很多旅游商品购物店关门歇业。如何转型升级,走出困境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购物店、旅行社等企事业单位亟待解决的难题。文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在旅游法实施背景下,顺利转型升级的策略,从而促进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购物店科学持续发展。
1 旅游购物店的经营现状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条规定,使众多的旅游购物店经营者“睡不着觉、急得团团转”。有些购物店曾一度业绩辉煌,每天至少有30-40个旅游团进店体验性购物,然而,《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购物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旅行社、导游“谈店色变”,不敢再带游客进店购物,即使游客百般恳求,导游也不敢碰高压线,婉言拒绝此类要求,导致旅游目的地的购物店门庭冷清,业绩锐减,相当一部分购物店关门或寻求转型……旅游购物店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生死劫”。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已有近五成购物店关门歇业。
1.1 导游不敢带团去购物店 《旅游法》的实施,斩断了导游的灰色收入,导致导游员收入锐减,在薪酬制度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有些导游宁愿闲赋在家,也不愿带团,更多的导游持观望态度。一纸协议,没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保,收入主要靠接团费,这是目前大部分导游面对的窘迫境遇。在《旅游法》的震慑下,导游人人自危、消极服务,导致自由活动不能合理安排,“收入这么低,承受的工作强度和压力都很大,谁都不愿意带团”。旅行社要求导游员不得带团进购物店,如果导游进了店,那么游客将来投诉导游诱导购物,旅行社也很难辩解。
1.2 游客购不到旅游商品 吃住行游购娱是游客出门旅游的基本活动要素,旅游者到另外一个城市旅游,很多客人想把旅游目的地的一些有特色或家乡卖得昂贵的产品带回去,自用或送亲朋好友。而客人为了能够买到地道有特色又便宜的产品,最好的了解途径就是导游。但由于《旅游法》的规定使得全国导游在带团的时候游客想购买旅游纪念品统一说:“不知道、不明白、不能说、请原谅”。因为哪里有民俗特色好玩地方和货真价实的产品都不知道不能说,怕引起游客的投诉。结果就是旅游者在购物方面败兴而归,使整个旅游存在遗憾。
1.3 旅游商店无法生存 越来越多的旅游购物店无法经营下去,纷纷关门大吉。据新华网的消息称,新旅游法实施后的两个月内,云南的大部分旅游购物店门厅冷清,有的只能处于休假当中,给员工发基本的生活费或缩短营业时间。过半数的旅游购物店入不敷出,严重亏损,被迫关门歇业。
2 旅游购物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购物本身就是旅游资源,是旅游行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提供丰富的旅游购物资源、满足游客的购物体验需求,是对旅游购物店提出的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国旅游购物市场、商品、包括旅游购物店的经营方式、旅游购物的操作模式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2.1 价格虚高 由于旅游商品的营销模式、销售对象等的特殊性,旅游购物店的商品往往比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高出很多。当前,我国正处于较为发达的信息化时代,旅游者的信息被捉能力特别强,旅游商品本身虚高的价格缺乏同等的竞争力。
2.2 质量低劣 我国旅游商品的加工制造工艺普遍比较落后,商品质量较差,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相当一部分的旅游商品的质量、款式、价格等对游客缺乏吸引力。我国旅游购物市场中很少有品牌商品,注册商标的品牌商品更为少见,商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3 市场混乱 我国的旅游购物市场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欺客宰客现象严重,旅游购物商店行业的自律性较差,在旅游购物市场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商品等假冒伪劣商品处于主动地位:导游和商家联合欺骗游客。有些导游为了索取回扣,随意增加购物次数,使游客产生抵触情绪。
3 新形势下,旅游购物店的发展对策
面对这样的情况,旅游购物店应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局面,把握好现在的市场行情,在这样的逆势中得以生存。
《旅游法》并不是禁止旅游购物,而是为了理顺饱受诟病的旅游购物关系,将非正常情况下形成的行业潜规则暴露出来并加以惩治。目前涉及旅游的各相关行业都处于调整期,购物店必须通过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转型才能谋求生存。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带店购物。《旅游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指旅行社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或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写购物点。游客到一个地方旅游,带一些当地的土特产回去给亲朋好友是人之常情,对于旅游购物不能一棒子打死,关键是要做好诚信经营和价格监管,商家需要用物美价廉的产品吸引消费者的青睐,而非再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
3.1 政府积极引导,完善市场机制 《旅游法》出台后,旅游购物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地规范。然而,在《旅游法》的具体落实实施过程中,由于错误理解而将旅游购物一棍子打死,旅游购物店缺失了应有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有悖《旅游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现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地方市场机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较好发展基础的旅游购物店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积极引导企业从旅游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旅游商品市场管理力度,对于一些违规经营的旅游购物店采用取缔等严厉措施,从而规范旅游市场。
3.2 培养专业人才,开发特色产品 旅游商店所销售的旅游产品的开发缺乏高层次的研发人才。目前,我国旅游商品的设计明显落后于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产品设计单一、缺乏新意,产品设计开发没有系统化,不能吸引旅游者的购买欲望;没有专门的旅游产品研发团队、专业的生产机构,缺少出谋划策的人员,各个旅游购物店只是经营者自己根据地方的特色生产出旅游产品,缺乏艺术性,因此我们需要引起相关行业、专业、美学、工艺品等多方面的人才共同策划出符合当代旅游者要求的旅游产品。旅游购物也是旅游的内容之一,旅游购物店应打造彰显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并逐渐打造出文化品牌,使游客慕名而来。
3.3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旅游产品价格 旅游购物店要在旅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上下功夫, 让自身的商品足够有吸引力,让游客心甘情愿地掏钱买东西。购物是重要组成要素,景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布局特色购物一条街,从而形成购物集群效应,为游客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3.4 转变经营模式,顺应市场发展 旅游购物店要快速适应法规的出台,适应新的市场。《旅游法》出台后,团体旅游的价格优势已失去,很多游客更愿意选择自由行。旅游购物店应适应市场的变化,设计创意店铺、特色店铺,采用“前店后厂”的运营模式,在短时间内吸引游客的购物兴趣,使游客在购物的同时,领略旅游商品的文化内涵、了解其特殊工艺,感受其独特艺术魅力。
4 总结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整个的旅游购物市场,尤其是旅游购物店带来了很大的机会和挑战,我们要在逆境中把握机遇求发展,要尽快适应市场的发展行情,降低价格、保证质量、转变原有的经营机制和体制,适应市场行情,引进人才,开发出适应现代游客需求的,有一定声誉的地方特色的、自己独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并使游客在购物中享受了旅游、娱乐、休闲的乐趣,才能在新的形势下脱颖而出,独具鳌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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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金芳(1980-),女,江苏如皋人,助教,研究方向:旅游;贺云(1979-),女,江苏丹阳人,讲师,研究方向: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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