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业走出去的融资模式思考

2014-08-27 05:01魏琪嘉
中国经贸 2014年11期
关键词:融资模式

魏琪嘉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缺乏有效的融资支持,其中既有农业企业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客观制约。一方面,农业企业自身具有轻资产、资金使用集中、资金回笼缓慢等特点,农业企业融资面临资产质押担保困难、资产处置难以实现等困难,对于境外投资项目而言,这种问题与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农业生产条件、市场竞争环境、投资政策法规等差别,农业开发模式的选择也会存在较大差异,相应的融资安排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从不同的农业开发模式出发,根据农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特点来设计相应的融资模式,是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了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的四种开发模式建议,并针对每种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融资模式设计。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融资模式主要是贷款方案的设计,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贷款以外,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其它融资工具也可以综合采用。

【关键词】农业走出去;开发性金融;融资模式

一、四种开发模式简述

1 .基于信贷支持的生产服务与供货贸易合作融资模式

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中资企业以提供技术、农资供应与仓储等一系列服务为条件,与当地农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关系。该种融资模式以建立收储库和中转库等粮食物流环节为切入点,充分利用我国农业企业在种子、技术等生产服务环节的传统优势,充分考虑国际四大粮商牢牢控制港口粮食物流的现状,同时也尽量避免中国企业直接介入粮食种植环节带来的投资资金不足、政治压力较大等风险,是我国农业“走出去”可以率先探索实践的主力模式。

2 .基于相互参股的全产业链合作融资模式

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中方企业参股当地农业企业,共同扩大生产规模、建立农产品全产业链开发模式,并提高以中国市场为主的国际市场份额。该种融资模式以产权合作为手段,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需求和中国农业企业的综合服务优势,切入上游种植环节和终端销售环节,同时,依托当地企业所拥有的市场渠道资源,逐步达到建立全产业链的目的,也能够规避东道国或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直接控制土地和农业企业的法律限制,降低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加快我国农业“走出去”步伐的一种效率较高的市场开发模式。

3 .基于企业战略联盟的联保联贷融资模式

该模式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国内企业包团出海,建立战略联盟,在海外分别开展种业、种植、加工、仓储物流等建设,并与投资地的农场、生产者协会等建立供货贸易合作关系,国家支持包团出海企业建立联保联贷模式,并提供融资服务。这种融资模式的核心在于中资企业的相互协作,通过专业化的分工,避免了单个企业融资规模过大造成的风险失控,通过联保联贷,避免了单个企业发生贷款违约对整个项目融资的影响。

4 .基于新建企业的综合开发融资模式

由国内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组合贷款,中方企业独资(也可联合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成立),或与当地企业共同投资成立新的公司,购买或长期租赁土地,主要从事生产基地开发、农产品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并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仓储计划。综合开发模式以全产业链开发为首要目的,以大规模切入种植环节为重要特征,依托中方企业强大的综合开发实力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有力贷款支持,能够保证较大投资力度,为长期性、战略性的农业综合开发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二、四种模式的适用前提

模式一:一是当地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农田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中资企业不需要向当地投入大规模的资金用于长期农业开发,可以避免贷款回收期过长、贷款规模过大等问题,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度;二是农户生产规模较大,中资企业与当地农户较为容易建立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可以避免小农户生产经营波动大和易违约的问题,又可以降低监督、谈判等交易成本,中资企业与农户的生产、供货等环节的互惠合作也更容易展开;三是中资企业具备期货市场参与条件,或与国际粮商有稳定的供货关系,可以避免抵押资产难以变现和企业产品销售不稳定的问题。一般而言,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固定资产以土地、设备为主,其中土地的产权确认与转让存在较大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例如,一些南美国家或者其地方政府对于外国人获得土地产权明令禁止),而设备的专用性又严重阻碍了其可变现性和价值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拥有的粮食现货或者仓单就可以考虑作为贷款抵押物,特别是标准化的货物仓单以及稳定的收购合同,就更能为抵押物变现提供可靠保障。

模式二:一是当地已经具备了涵盖种植、物流、加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一些企业出于开拓市场、补充资本金、分散经营风险等考虑,会倾向于接受股权收购要约,中资企业如果参股具有渠道优势、与农民合作密切的成熟农业企业,就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中国市场优势、资金来源优势以及综合服务优势,共同分享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二是东道国市场已被其它外资企业垄断,直接新建产业链会面临产业上下游配套不完善、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竞争对手的挤压等风险,通过参股当地企业,能够减少初期市场开拓和组织生产面临的巨大不确定性,大大降低贷款风险。

模式三:一是当地基础设施投资大,中资企业有意愿通过包团方式进行全产业链开发;二是当地具备丰富的初级原料,土地规模连片;三是当地农业生产缺乏金融支持,农户具有较为迫切的临时性资金需求。

模式四:一是在开发基础上,当地缺乏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需要进行相应投资,满足农业综合开发的长期需要;二是在产业组织特征上,国际粮商尚未在当地完成布局,中资企业具备建立全产业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赢得竞争先发优势;三是东道国法律制度完善,执行力强,保证中资企业在东道国所获得的土地产权明确,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作为重要抵押物避免贷款违约风险。

三、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1.防控投资前的决策风险

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布局和信息优势,帮助中国企业收集整理目标市场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市场状况、社会环境、人文地理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对农业企业“走出去”前涉及投资目标市场的国别风险、法律风险、文化融合风险等进行全面研判分析,摸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加以提示,帮助企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防控投资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要利用自身掌握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帮助企业做好投资调查和资产评估服务,审慎研究和评估交易可行性,设计稳定安全的交易结构和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

3.防控投资后的经营管理风险

要强化信息中介服务职能,帮助农业企业妥善应对目标市场法律政策变化,有效解决资源整合、文化融合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与“走出去”企业共同成长。还要积极引导“走出去”企业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金融资源,不断强化外部约束,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4.成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

通过成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对现代农业项目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同时对所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评审筛选,明确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保证投资的顺利收回。

四、加强对融资主体的管理

1.正确划分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性质

将融资业务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以德国为例,德国土地银行政策性业务主要是针对执行农业特别贷款计划项目,包括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村庄整合更新、中小企业、农民就业、国际合作、农村信息网络推广等,以特别优惠的利率发放;商业性业务按市场利率发放。

2.对融资主体进行科学评价和筛选

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于那些经营业绩好、项目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其“走出去”开发国外农业资源。

3.对融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动态的评估和跟踪

对于在国外进行农业项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经营不善等经营风险进行动态掌握,及时制定后续贷款的发放办法,严防不良贷款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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