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漠尘
【摘 要】目前的新公司法反映出我国关于公司制度方面的改革发展前景,在发展上要将公司治理完善,还需要强化公司法的组成部分,不仅是从立法理念,或者是制度设计方面,都要突破以前只局限原股东治理的结构。在注重股东利益时,还要不断加大利益相关人员的监督,以便利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以监事会为核心,股东会以及董事会之间互相制约的内部治理,以各利益相关人员作为辅助监督,其外部治理为辅助,内外治理起到一个相互关联的新公司治理体系,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有显著进步,也为国内公司在治理方面提供出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完善
一、国内新公司法以及治理立法理念
国内以往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其中包括:股东本位主义以及利益相关人员治理主义这两种。本位主义观点认为,公司具有三大要素,股为首位,其二为资本、其三为章程这些都来源于股东或者是股东创建,那么股东即为公司最早的财产来源,亦为公司剩余的拥有者,并且是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力量。最初的公司是股东创建、其目的是发展壮大股东收益的组织体。但是现代公司治理发展变化,不再把股东视为公司唯一成员与治理主体了,在公司治理方面原则上还将保护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人员治理主义的观点是,在当代社会,公司不应只被看成是谋取股东利益的工具,理应实现公司全部利益者的利益组织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公司管理人员要对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人员负责,不能仅仅只对股东负责。
二、新公司法以及公司的治理
新公司法经过缜密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以及会议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且还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权力的滥用,极大完善股东大会的制度,进而更好的改善了新公司在治理方面的结构。
新公司法注重减弱董事长职权,并相应的增加了董事职权,以此降低其内部人员控制,在法律层面上吸引上市公司并独立其董事制度,让董事会更具有合理结构,强化职能。
监事会身为公司内部监督的机构,其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中,因为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这种前提条件,股东身为公司的拥有者可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经过制定以及实施具体的相关经营设计行使经营权,因两者权力分工,而且途径行使不相同,因股东会有其分散性以及非常设性等特点,使其不能很好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缺乏相互制衡,这样就需要建立起独立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以外的机构,并给予强大的监督权力,进而有利于公司未来更好的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外部治理
一般来说公司的外部治理是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一定关系的。公司的社会责任需要公司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还要尽可能的确保股东利益之外的相关社会利益。
债权人因其对自身债权利益安全的关心对公司的分立、整合、以及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予以法定监督,而公司法给出了他们提出意见的程序。新公司的相关规定显示,公司股东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要对公司债务有一定的附属责任。这是国内公司法中第一次纳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用以避免公司制度的违规操作,从根本确保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去制衡债权人和股东间的相关利益。
目前新公司法的侧重点也倾向于保护职工的利益。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示;“公司一定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职工自身利益的问题要事先采纳工会以及职工自身的意见,公司决定改制与经营方面的相关问题,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尊重公司工会的建议,同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建议。此规定说明了职工参与公司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举措及方式,非常科学的将民主管理和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有机的结合,让其更有操作性;而且把这些内容在总则中予以深化,从根本提高了此项条款的法律效应。
文章中所提高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了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以及上市推荐人,上述机构在公司的构建与发展环节,都获取了服务的机会以及相关利益,不过也要担当证明不实和保荐欺诈的风险,所以,上述机构在特定的期限以及特定的事项内会自行监督公司的相关行为。而新公司法也对中介机构违反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规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相应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薛祖云,黄彤.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3(04):502-506
[2].钱丽萍,张复敏.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关于如何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考[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业务委员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C],2012,12(06):633-634
[3].喻昭永,米建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A].2013湖南省证券法制研究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论文专辑[C],2013,11(02):231-234
[4].陈丽蓉,李红,杨久利.基于审计视角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效率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2,17(05):5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