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与贡、助、彻*

2014-08-22 03:41王希岩
关键词:诸侯孟子

王希岩

( 华东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200241 )

井田制与贡、助、彻*

王希岩

( 华东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200241 )

井田制是夏商周时期将土地划为方块田并定期进行分配的田制形式。它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村社成员多层次复合所有。在赋役制度上,夏行贡法,商贡助兼用,周行贡、助、彻。无论井田制还是贡、助、彻,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不但各自有制度变迁,相互之间还有制度关联。

夏商周;井田制;贡;助;彻

理解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变迁,必须从理解同时期田制的变迁入手。在中国制度史上,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相互啮合、相互推动,二者组合在一起形成齿轮传动机制,驱动社会机器持续运转。作为最早的田制形式与赋役形式,井田制与贡、助、彻的制度演化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制度变迁与制度适应的制度样本。

一、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制

井田制去今年代久远,孟子对井田制的追述有很多令人费解乃至被认为自相矛盾之处,受疑古思潮影响,胡适、万国鼎、齐思和、胡寄窗等人认为井田制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不过是孟子的向壁虚构而已。但更多的证据支持井田制存在的观点,考古发现也提供了佐证。

徐中舒(1955)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西方以仰韶文化区为中心和东方以龙山文化区为中心的两个高地农业区,井田制是在晚新石器时代,从高地农业基础上,在肥沃低地冲积平原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以家庭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基础的田制形式。金景芳(1965)认为,井田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亦即产生于开始从氏族共同耕地改为分配于各个家庭并实行定期重行分配的时期。杨宽(1965)认为,“我国春秋时代以前确实存在整齐划分田地而有一定亩积的井田制度,并且确实存在平均分配‘百亩’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度中,既有集体耕作的‘公亩’, 又有平均分配给各户的‘私田’(份地),‘私田’又有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 这无疑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鉴于甲骨文中分别有划成四方块、六方块、八方块、九方块、十二方块的“田”字的象形,赵俪生(1980)认为,远在殷商之前,整齐的田块制度已经存在,井田制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不过在阶级出现以后,这公社已不再是它的原生形态(原始公社)而是它的次生形态(农村公社)。 赵俪生(1982)进一步指出,井田制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对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的此段文字,既有对夏商周三代井田制的追述,又有对理想田制的设计,根据孟子的描述,井田制是以“井字形”方块田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中间为公田,周围是私田,八家共井,“国”与“野”适用不同的田制,井田制适用于“野”,由庶人(孟子称之为“野人”者)耕种。

在对公田的管理上,商周有完善的模式,由于周朝留下的历史记录相对较多,显得也更为成熟,概而言之,如下三点值得格外关注:(1)“王”会亲自下令督促众人耕田。殷代卜辞记载,“王大令众人曰:田”;“令众人口入方田”;“王令多尹田于西”;“王令多羌田”(见郭沫若主编:《甲骨文合集》)。众人为村社的成员,多尹和多羌为战争中俘获的奴隶,田、田则是治田的不同方式。西周康王时的《令鼎铭》记载,“王大籍农于諆田”,表明康王会亲自下到籍田督促众人劳动。(2)每至春耕之时,天子会率职官与诸侯在公田上举行“籍礼”,通过肃穆庄严的仪式强化籍田在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并以籍田之出产供奉宗庙,提高庶人“籍田以力”的遵从程度。《礼记·月令》称,孟春之月,“乃择元辰, 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 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 三公五推, 卿、诸侯九推。反,执爵于大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意即,孟春正月,春耕之前,天子要亲载耒耜,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耕耘籍田。天子推耜三下,三公推耜五下,卿、诸侯推耜九下。回来后,天子在大寝殿举行酒会,三公、九卿、诸侯、大夫都要参加,称之为“劳酒”。(3)设置专门的田官,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西周时的田官是为籍田而设,因为庶人有自己的份地,疏于在公田上勤力耕作,这使得委托田官进行监督能够提高公田的生产效率。在田官的设置上,“中央”层面有“司土(徒)”,如《簋》之所载,负责官司籍田。司徒似乎有保介作为副职,周成王时期的作品《诗经·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王厘尔成,来咨来茹。嗟嗟保介,维莫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畲?于皇来牟,将受厥明。明昭上帝,迄用康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周王训示,喂,喂,保介,正是暮春时节,还有没有什么事情要筹划啊?考虑好如何整治新田和畲田了吗?朱熹集传认为,“保介,见《月令》、《吕览》,其说不同,然皆为籍田而言,盖农官之副也。”田官在“地方”层面则有田畯和遂人,分别负责劝农与土地分配。《诗经·豳风·七月》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一家老小出而在田,勤力耕作,连中午吃饭都在田间地头,难怪田畯来了会心生欢喜。遂人见于《周礼》,其《地官司徒》部分之“遂人”一节中说:“(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 而授之田野”。赵俪生(1980)认为遂人是西周时兼管沟洫的公社职员,掌握土地的分配和轮换。西周时律法已立,戒备森严,《礼记·月令》称,周王“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戮有罪,严断刑”,“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疑。”人民延误农时,将遭刑戮或牢狱之灾。

有公田,必有私田,但私田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礼记·王制》云:“古者,田里不鬻”是也。私田只是社员的“份地”或“口食田”,社员只有使用权,而且要接受土地的定期重新分配。何休注《公羊传》称,“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班固《汉书·食货志》则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差异甚大,但之于一家或一夫受田百亩,则二者相同。

同样的土地,分配方式不同,或者是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所致,或者是由于在同一历史时期存在多种田制所致。徐中舒(1955)认为,西周有三种田制,大司徒所掌的不易、一易、再易的位于六乡的爰田,遂人所掌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位于六遂的爰田,小司徒所掌的年年耕种的位于采邑的井田。金景芳(1965)认为,古时“国”、“野”分立,君子居于国,野人居于野,国中的土地实行“沟洫法”,野中的土地实行“井田法”。杨善群(1983)对“井田”的概念进行了扩展,鉴于《说文·井部》在释“勤”(刑)时引《易》曰:“井者,法也”,而且金文中“井”字和“刑”字相通,“刑”都写作“井”,可知“井”有法律规则、整齐划一的意思,就此意义而言,他认为凡是整齐地划成等量小块分给各家耕种的土地,都可以称作“井田”。

若如此,令历史学者聚讼不已的八家共井还是九夫为井,就显得不甚重要了。两者可能代表田制不同的发展阶段,前者为有籍田的阶段,后者为取消籍田的阶段;也可能代表不同的田制,前者以八家为单位,后者以九家为单位,如果凡方块田均称为井田,则不但八家可以共井,九夫可以为井,十夫为井也同样能够成立。“三年一换土易居”与“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同时并存,也能够为我们所理解了,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需要休耕的爰田,后者适用于无须休耕的井田。

土地定期重新分配,不得买卖,成员仅有使用权,在耕作自己的份地之外,还要耕种籍田,由井田所代表的这样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应属土地公有制,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土地公有制不是单纯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家庭公社所有制或农村公社所有制,而是一种上至天子,下至井、邑的多层次混合所有制形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名义上商周时期的土地归“王”(天子)所有,就此意义而言应属于“王有制”。但王或天子的所有权是一种虚的所有权,真正属于王所有的只有籍田千亩,称之为“帝(王)籍”,由载师及里宰负责耕种,王会经常下田巡视,在孟春时节还要在其上举行籍礼。其他公田,则散布于各个井田之中,地有远迩,必须通过田畯、遂人等地方官员进行管理,其收益也会较多地用于维持官僚系统的运转,王有的色彩减褪不少。至于私田,王有只是形式上的而已。虽说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但以天下之大,实非天子一人所能管理。西周王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诸侯,诸侯在各自的封国内同样传位给嫡长子,其他庶子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卿大夫,卿大夫在各自的封地内如法炮制,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其他庶子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的士。西周实行分封制,不单单是为了照顾家族关系,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也是实现制度均衡的必然选择。西周幅员辽阔,当时的通讯与交通技术又不发达,以血缘为纽带的分封制无疑是当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最理想的制度安排*但血缘关系会逐代递减,中国向有“五服”之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纽带逐渐不再发挥作用,诸侯日益坐大,开始挑战中央,经春秋战国,诸侯纷争,最后形成郡县制下的大一统。这表明制度均衡的内生因素会发生变化,并有可能成为制度不均衡的诱因(或说制度均衡的破坏因素)。。西周时的土地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层层分封,形成土地的多层所有制形式。但土地最低层次的所有权或说最终所有权还是落在称之为“井”或“邑”的村社上。“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以井田为基础的采邑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通过换土易居以及还受制度,以同美恶,使“肥饶不得独乐, 硗确不得独苦”(何休注《公羊传》),实现财均力平。因此,井田制是一种多层次复合所有制形式,如赵俪生(1982)所说,井田制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

二、夏行贡纳

夏商周三代已出现赋役制度的雏形。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 挍数岁之中以为常。’……《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是观之,虽周亦助也。”根据孟子的介绍,夏行贡法,从农民几年收获的总产量中,求得每年收获的平均单位产量,以此规定并收取定额实物地租。商行助法,为力役地租,周行彻法,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按道理应为实物地租,但孟子接下来又说,“虽周亦助也”,同一段话前后分歧,令后世学者聚讼不已,争议不决。孟子说贡、助、彻“其实皆什一也”,由于孟子言及的井田制下的助是八家共井,前后也有不一致之处。

《说文解字》释:“贡,献功也。”“贡”是中国最早的赋税形式,其前身为氏族社会部落成员及其他部落向部落首领的献功或献礼,以供头领生活所需及氏族祭祀之用。《国语·鲁语下》记载,“社而赋事,蒸而献功,男女效绩,愆则有辟,古之制也。”韦昭注称,“社,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反映出周朝时的鲁国仍保留有为祭祀而献功的传统。在夏之前的氏族社会,贡为成员或藩属向氏族首领献功以示臣服效忠之意,夏王朝建立后,则转化为由国家强制规定的贡纳。

禹是这一转变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史记·五帝本纪》称,“……唯禹之功为大,批九山,通九泽,决山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禹因治水有功,使万邦宾服,“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夏本纪》)孔安国在为《尚书·禹贡》作的序中称,“禹别九州, 随山浚川, 任土作贡。”《禹贡》记载各地贡纳尤详*包括漆、枲、铅、松、榦、杶、栝、栢、砺、砥、瑶、琨、丝、絺、纻、纩、盐、锡、铁、璆、镂、砮、磬、羽、毛、齿、革、熊、罴、狐、狸、织贝、桔柚、孤桐、怪石、蠙珠、大龟、夏翟、五色土、金三品(金、银、铜)诸物。,随禹迹之所至,供奉各地之物产,品类繁多,不胜枚举。藩属的部落方国要向夏王朝贡纳方物,《左传》宣公三年之记载可为佐证:“昔夏之方有德也, 远方图物, 贡金九枚, 铸鼎象物。”除了“任土作贡”,夏代还采行孟子所谓的“五十而贡”。禹在治水的过程中对九州的土地进行了全面普查,根据土壤的肥瘠程度,将耕地分为上、中、下三品,《通典·食货志·赋税上》称,“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什一而税,”即《尚书·禹贡》所言:“咸则三壤,成赋中邦,”根据土地的品类,征收定额实物地租。为方便起见,夏朝还视各地离王城之远近采取不同的贡纳方式,《尚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緫, 二百里纳銍, 三百里纳秸服, 四百里粟, 五百里米”。即离王城百里以内纳全禾,一百里至二百里纳禾穗,二百里至三百里纳带稃的秸秆,三百里至四百里纳粟,四百里至五百里纳精米。

夏朝形成了完整的贡赋体系,对中邦,五十而贡,对方国,任土作贡。为征收贡纳,禹经常召集诸侯开财政会议,《左传》哀公七年载:“禹会诸侯于涂山, 执玉帛者万国。”《史记·夏本纪》记载:“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可见禹临死前还在为国家财政操劳。禹是中国对土地课税的开创者,后人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称:“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矣。”

三、商行贡、助

国家财政的建立标志着夏已经从氏族社会阶段过渡为早期的国家,夏禹会诸侯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夏时的贡纳是通过对禹个人权威的宾服实现的,国家强制的色彩尚不明显。商通过武力征服建立国家,与夏相比,对土地与劳动者的控制均有所加强,同时武力征伐的结果使得商王及其分封的诸侯能够拥有自己的籍田,这使得商行体现为“力役之征”的助法成为可能。殷代卜辞中多有“王”令众人田、田、田的记载,反映的应该是这一史实。同时卜辞中常见划为四方块、六方块、八方块、九方块、十二方块的各种“田”字的象形,可见商代井田必然极其普遍*孔子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 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 而议其老幼”(《国语·鲁语》),因孔子为殷商后裔,此处之先王应指商王,可见商时已有公田。朱熹称,“考之周礼,行助法处有公田,而行贡法处无公田”(《朱文公集》卷58《答张仁叔》),再参之以孟子“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可见未必商朝才出现规划齐整的井田制度,但很有可能商朝才普遍出现王有及诸侯所有的籍田,而夏朝的土地应以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为主体,因此夏的财政收入比较多地依赖于国民及其他方国的献贡,这可能也是禹之所以要杀不积极献贡的防风氏的原因之所在。,这种规划齐整的田制大量出现,是国家控制力强化的反映。

从商代开始,实行班爵制度。《尚书·酒诰》载:“越在外服, 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表明在殷商之时,针对王畿的外服地区已采行分封授爵,而侯、伯、子、男等爵位也都见于卜辞之中。商沿袭了夏的任土作贡,并将其制度化,无论内服与外服,均须向商定期朝贡,连远在西方的氐人和羌人都不敢不来进贡和朝拜,《诗·商颂·殷武》称:“昔有成汤, 自彼氏(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 曰商是常。”《帝王世纪第四·殷商》则记载,“及夏桀无道,……诸侯咸叛桀归汤,同日职贡者五百国”,五百国同日职贡,表明商已代夏成为天下之共主*三代诸侯对王室的贡纳,分职贡与朝贡两种。职贡以所封诸侯国内的主要生产物为贡纳品,每年均须缴纳,是具有完全强制意义的征收。朝贡是以所封诸侯国内的珍奇物品为贡纳品,不一定每年都须缴纳,时间随所在国距王城的远近而异。贡物数量取决于爵位的高低,一般是爵位高者地广而贡多;反之则贡少。。

四、周行贡、助、彻

周代实行封土授民,在政治上,“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在经济上,“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国语·晋语》),这种层层分封的宗法等级关系,在赋税上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层层贡纳得以体现的。《国语·周语》载祭公谋父言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制也。”根据“服”区的远近,周王朝规定出轻重不等的贡纳义务,形成严密的制度。《周礼·天官·大宰》详列贡品种类:“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对于懈怠纳贡的藩属方国,周王朝会进行武力讨伐,《兮甲盘》载:“王令甲,政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淮夷旧我帛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即刑扑伐。”《国语·周语》记孔子言曰:“昔武王克商,通道于九夷八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于是肃慎氏贡楛矢、石弩。”地处东北的肃慎国也来进贡,可见周之威仪。

商朝的“助”也在周代得到了继承。《诗经·周颂·噫嘻》诗曰:“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据《礼记·月令》记载,西周时期每年在孟春之月举行籍田礼,周王要象征性地推耜三下,启动春耕。《噫嘻》这首诗则反映了周成王时籍田的规模之大:“终三十里”,以及助耕的声势之大:“十千维耦”。籍田的丰收景象在《诗经》中也有多处体现,如《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周颂·载芟》:“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周王(曾孙)有大规模的籍田,诸侯分封的籍田其数量想必也十分可观,其需要提供助耕的劳动力必然不是共井的八家所能满足,由此可以推断,出于平均授田的考虑,周时应该也实行规划齐整的井田制,但在公田与私田的分配上,必然不限于孟子理想中八家共井,其中为公田的模式,而必然存在如焦循、崔述等学者所说“公田在私田外”的情形。

周时有贡、有助,但孟子偏偏强调周人百亩而彻,在解释“彻”的时候又说“彻者,彻也”,同语反复,令后之学者莫衷一是。

金景芳(1965)认为《孟子》原文绝不会只作简单的重复, 而必然是上下两个彻字在音义上有不同,上一彻字是指周的彻法, 下一彻字则可能指的是车辙的辙,因此他认为孟子的说法应解释为贡、助双轨并用,于国中用贡,于野中用助,孟子所说“野九一而助, 国中什一使自赋”实际就是周的彻法*周人贡助并用,前人早有论及。郑玄在《周礼·考工记·匠人》注中曰:“周制, 畿内用夏之贡法, 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 制公田不税夫。贡者, 自治其所受田, 贡其税谷;助者, 借民之力以治公田。” 毛奇龄《四书賸言》曰:“周制彻法但通贡助, 大抵乡遂用贡法, 都鄙用助法, 总是什一。”。

但商也是贡助并用,孟子为什么不称其为“彻”呢?可见“彻”必然有贡、助之外的其它涵义。除了《孟子》,“彻”字屡见于《诗经》之中,如《公刘》:“度其隰原, 彻田为粮”,《鸱鸮》:“彻彼桑土”,《江汉》:“式辟四方, 彻我疆土”,《崧高》:“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此处的“彻”均有划分、界定之意。

那么,“彻”的字义如何由划分田土转化为计亩课征呢?孟子称,“周人百亩而彻”,《广雅·释诂》称,“彻, 税也”。这中间是怎样的逻辑关系呢?这不得不从“助”的难以为继讲起。

助耕制度的一大障碍是众人的服从问题,中国1949年以后展开的农村公社制度实验表明,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是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更何况商周时众人在公田之外,还有自己的私田,其在公田耕作的积极性可想而知。为克服众人耕作籍田的搭便车问题,商周有自己独特的制度设计,譬如西周,设有上自司徒、保介,下至田畯、遂人的田官,其中田畯的工作就是负责监督具体的农业生产。《诗经》中有三次提到“田畯至喜”,分别见于《小雅·大田》、《小雅·甫田》和《豳风·七月》,《大田》和《甫田》:“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甫田》还形象地描述,田畯“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周王(曾孙)备上饭菜,携带妻子和儿女下到田间慰问农人,田畯至喜,尝尝左边农人的饭菜滋味如何,尝尝右边农人的饭菜可口与否,曾孙、田畯、农人,一派关系融洽,各得其所的和睦景象。《甫田》和《大田》为周王祭神的颂歌,不免多溢美之辞,《七月》则以农家长者的口吻,描述了一副截然相反的劳动景象:“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已到七月了,豳地的这位一家之长还在担心御寒的衣褐无着,他携带妻子以及年纪尚幼的儿女给一早下田劳作的青壮年劳力送饭,被田畯看到了,田畯至喜。

远在殷商,卜辞中便常见“丧众”、“焚廪”乃至“邑人震”的记载,农人的反抗是长期的,顽强的,其反抗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从逃亡、纵火到暴动,在威胁到助耕制度的实施。

土壤肥力的递减可能也是导致逐步废除籍田的原因之一。虽然籍田的地理位置以及土壤肥沃程度等先天条件必然更好,韩东育(1988)认为,由于籍田位置固定,且不实行休耕轮作,导致地力衰竭而出现撂荒,从而形成如《诗经·齐风·甫田》所描绘的那种“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的荒凉景象。《国语·周语》载,“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西周末年,周王已对行籍田礼无甚兴趣,全面取消籍田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为了维持赋税不变,与“助”逐步取消同步,“彻”逐步得到普及。到底何为“彻”?古人其实早有论列。《毛诗正义》郑玄笺注《公刘》诗中“度其隰原,彻田为粮”;“度其隰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什一而税,谓之彻”。赵歧在《孟子注》中也说:“耕百亩田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由此可见,所谓彻,并非贡助双轨并行,而是贡助兼有,合贡、助二者之意以行,即取消固定的公田,不分公田私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在收获时,由田官“巡野观稼, 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周礼·地官司徒·司稼》)。郑玄注曰:“敛法,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干。”可知荒年有减税措施,正常年份则行彻法,视庄稼长势,划出每块地的1/10作为公田,彻田为粮,以为赋税。贡是“挍数岁之中以为常”,是定额租,彻是百亩中“彻取十亩以为赋”,是分成租。助是在固定的公田上劳作,彻则“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崔述语),没有固定的公田。与助法相比,彻法可以减去田畯监工的麻烦。傅文(1990)认为,周代施行彻法,一方面来自周族的传统,周人的祖先公刘曾“彻田为粮”,另一方面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何休注《公羊传》)相联系,是很有见地的。

西周时的行政区划有国(乡遂)、野(都鄙)之分,居于国的为君子,也被称为“国人”或“民”,有贵族血统,居于野的为庶人,也被称为“野人”或“氓”,身份低微。金景芳(1965)认为野人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农业生产,君子则享有当兵的特权,由于最初的教育是服从军事需要,为军事目的服务的,从而君子也享有受教育的特权(后世称有教养的人为君子,其来有自)。国与野实行不同的田制,金景芳(1965)认为国中行“沟洫法”,野中行“井田法”,徐中舒(1955)则认为乡遂(国)行爰田制,采邑(野)行井田制。无论“沟洫法”还是“爰田法”,都需要对土地进行整齐规划并进行定期分配,因此均可被归为广义的“井田法”,国中的农地有井授而无公田,野中的农地有井授且有公田。由于实行不同的田制,国与野的赋税制度也不同,国中行彻法,野中贡、助并用*孟子通过毕战向滕文公建议,“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可见国中的君子须服兵役,如果军费自理,相当于君子缴纳比例为什一的田赋。由于君子承担兵役,其税负应低于庶人,前引脚注毛奇龄称乡遂与都鄙田赋税率均为什一应不合理。如果都鄙只行助法,在八家共井的情况下税率为1/9,虽然略高于国中的什一之税,但其差额不足以补偿君子的兵役负担,由此可见庶人在公田助耕之外,还应有私田的贡纳,按孟子的税法亦为什一。假设如孟子所言,八家皆私百亩,同养百亩公田,并假设公田、私田的生产效率相同,我们来计算一下庶人每家田赋的税率。每家耕作的田亩数为:100+100/8=112.5,公田助耕的田亩数为:100/8=12.5,私田贡纳折算成田亩数为:100×1/10=10,则每家的税率为(12.5+10)/112.5=0.2,即庶人的税率为什二。这一结果对我们理解春秋之后田赋制度的演变是有帮助的。《论语·颜渊第十二》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早哀公一百多年,鲁宣公已实施初税亩,合并贡助,履亩而税,一百年后其税率仍定为20%,看来是有根据的。周制于都鄙贡助兼用,岑仲勉(1955)最先提出。他从《孟子》尽心篇:“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听出言外之意,认为古代常用其二,否则孟子可不必提出意见。又从公孙丑篇“耕者助而不税”的下面,跟着说“信能行此五者,”推论孟子以为助之外仍抽税。再验之以中古时既有租调复有庸,可信周代为贡、助并用。先秦儒者在赋役上提倡轻徭薄赋,税率取什一,一方面孟子的“什一税”之说影响深远,后世儒者在其影响下形成赋税上的“什一观”,认为理想的税制税率应以什一为准;另一方面在古代什一是一个完整的数字,代表完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称,“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无论孟子还是前引注中的郑玄、毛奇龄,都将儒者理想中的税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夹杂进对于事实的陈述中。朱熹《孟子集注》亦称,"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复税其私田" ,同样认为三代税制单一,行贡处不行助,行助处不行贡,儒者多此见解,可见其对于理想之坚持,同时亦不免造成事实之混淆。当然都鄙的贡助兼用并非一成不变,很可能后期演变为助彻兼用,再后来则干脆取消公田,不分公田、私田,通而彻之。,封国及藩属国则视爵位高低及距离远近行职贡或朝贡。

商朝无工商税,《礼记·王制》所谓“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是也,西周时除地税之外,开始对关市课征,出现了“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见《周礼·天官·大宰》),有专门的“廛人”负责工商税的征收。《周礼·地官·廛人》载:“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即包括坐商税、牙税、罚金以及“货贿诸物邸舍之税”(郑玄为“廛布”所做的注解)。廛布是对存储货物的屋舍征税,后人将其视为房产税的前身。

五、结论

八家共井是井田制的典型形式,但井田制不限于八家共井。井田制是古代一种上自天子,下至村社成员的多层次复合所有制田制形式,其特点是将土地划分成棋盘状的方块田,并进行定期分配。井田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有发展、演变乃至衰落的过程。夏代的井田无公田,行贡法,商代的井田有公田,贡助兼用,西周的井田国中无公田,行彻法,野中有公田,贡助兼用,西周后期公田衰落,野中彻法渐居主导。整体而言,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越往后税制越复合,西周时贡、助、彻并存。但西周晚期,国力衰落使贡赋减少,籍田衰落使助耕减少,税制趋向于简化,以彻为主。因此,就田赋而言,夏以贡为主体,商以助为主体,周以彻为主体。

Well-field System and Gong (the Tribute System),Zhu (the Census Register System) and Che (the Rent in Kind System)

Wang Xiyan

(Business School, East-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ahnghai 200241)

While the land was with a multi-layered, compound ownership of the emperor (son of heaven), governors (dukes and princes), aristocratic bureaucrats, scholars and members of the village, the Well-field System was a land system in which a square area of land was divided into nine sections and the outer eight sections were allocated to the members of the village at regular intervals during the Xia, the Shang, and the Zhou Dynasty. As to their service systems, Gong (the Tribute System) was implemented in the Xia Dynasty, a combination of Gong and Zhu (the Census Register System), in the Shang Dynasty, and Gong, Zhu and Che (the Rent in Kind System) were brought into effect in the Zhou Dynasty. However, the Well-field System and Gong, Zhu and Che had not remained the same all the time, but had undergone institutional changes as systems associated with one another.

the Xia, the Shang, and the Zhou Dynasty;Well-field System;Gong (the Tribute System), Zhu (the Census Register System) and Che (the Rent in Kind System)

2013-12-01

王希岩(1974—),男,山东莱州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K22

A

1001-5973(2014)01-0132-08

责任编辑:时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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