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及其生态补偿性分析

2014-08-21 07:08朱宇涛
2014年19期
关键词:补偿性计征资源税

朱宇涛

摘要:文章主要以资源税为立足点,指出现行的资源税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尽快调节现行资源税结构,以此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性。

关键词:资源税;生态补偿性

资源税根本上说并不是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补偿,只是国家这一所有权人的利益体现。但可以对其用途和征收范围进行修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在部分矿业大省进行试点征收新税费,两手同时抓,以此来提高生态补偿性。

一、资源税

资源税就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最初起源于西方,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调节级差收益,1984年9月,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这是我国资源税的起源;随后,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法规明确了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三种资源先行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为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部分。但我国当时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并不完善,价格定价权掌握在国家手里,同时销售利润在12%以下的企业可以无偿开采,故这一资源税并不能真正调节级差收益。针对这一问题,1986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进行征收,改变了原本的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超率累进计算征收的方式。

我国经济形势随着《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已有了本质性的改变,高速增长的经济对资源需求也随之急速增加,进而伴随而来的是资源税的缺陷日益加剧,着重表现在其单位税额较低、征税范围较窄;与自然资源的价值、种类相差甚远。2010年前,征收对象范围窄、计征方式明显落后的资源税,不仅未能有效地规范资源的有序开发,反而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进行资源税改革的话题引起热议,资源税改革方案于2008年提交国务院,“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的改革思路成为基调,但是由于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而使资源税改革方案执行时间延后,经过长时间的筹备,2010年温家宝总理宣布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此举大大地改善了落后的计征方式的被动局面。这次税改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经济发展的转型,让长期以来的资源经济的发展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三高一低”转变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三低一高”模式。

2011年国家继续对资源税进行改革,9月,国务院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税率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原油为销售额的5%-10%;天然气为销售额的5%-10%;焦煤为每吨8-20元,其他煤炭为每吨0.3-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普通非金属矿原矿为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为每吨2-3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为每千克0.5-20元;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稀土矿为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为每吨0.4-30元;液体盐为每吨2-10元,固体盐为每吨10-60元。

“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政府规定西部12个省市区也要进行资源税改革,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成从价计征。但是,201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只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煤炭依然是从量计征。2013年两会期间,众多人大代表都谈到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问题,其中全国政协委员李晋峰谈到,如果在山西实行试点,初步估计每年可以为山西增收资源税160亿多亿元。煤炭消费量占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的70%,改为从价计征后,会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加其开采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落后小企业进行淘汰,优化产业结构,对于环境保护也是相对有益的;如果煤炭资源税也转为从价计征,那么税额会大幅增加,这笔资金也可以用于生态补偿,关于煤炭资源税的税收改革还有待相关部门的相应政策的出台。

资源型地区经济水平会因资源税改革而有所提高,使得区域经济实现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储藏具有很大的区域性,以新疆为例,这里的油气资源约占全国陆上油气资源总量的1/4,煤炭预测储量两万亿吨,占全国的40%。2012年,新疆资源税收入为69亿元,由于资源税被纳入地方财政,因此,资源税改革能够大大地增加当地的财力,形成增加就业机会、完善民生保障、提高地区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模式。

资源税改革对节约型生产生活消费模式的培养有益,也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作用。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提高税率是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直接作用是使得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进而使企业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得到抑制,尽可能地通过技术创新、园区集聚来实现循环生产和低碳生产;间接作用是提高部分耗费资源较多的最终产品的价格,进而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影响,这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合理消费、可持续消费的绿色消费理念。

二、提高资源税生态补偿性的建议

鉴于以上的分析,作者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生态补偿性:

1.转变征收目的,将保护环境直接写入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中去,不可否认,资源税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但是从本质上讲,它是为补偿由于资源耗竭而设立的税种。因此,如果将“保护环境”及相关的字眼以法律的形式写入資源税的征收目的和意义中去,将会大大地弥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缺口,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性;

2.提高税费比例,从侧面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创造更高的单位效益,减少污染程度。与国外相比,我国资源税的比例相对来说还是较低,究其原因,除了某些矿产资源本身的销售价格较低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资源利用率低,如果适当地提高税费比例,就会淘汰一些成本高、污染大的厂矿,促使企业进行技术革命,提升企业对资源的利用度,极大地降低资源的浪费率,而多增收的税收,可以用于保护环境,这也提高了生态补偿性;

3.扩大征收范围,提前预防其他稀缺资源的浪费和损耗。在征收资源税时,可以将深林、草原、滩涂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让人们在开发使用这些资源时也合理纳税,这也将更利于保护环境,提升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

4.加入新型税收,直接将保护环境的唯一目的以法律形式赋予新税收,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可以考虑在部分矿业大省加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按照矿区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来进行征收,进行专项管理,将相应的费用用于栽种绿化植物、降低河流的污染程度等恢复美好家园的事项上,以此来弥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对当地民众带来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部分程度损失。

5.引入级差因子,对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按照企业和矿产的开发程度进行“分级”,使征收的税费公平合理,且在行业内产生激励效应,促进行业的竞争意识,对于保护环境也是相当有益的。(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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