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于文杰
(广东海事局 后勤管理中心,广东 广州 51026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纠纷也随之增加,而且情况越来越复杂,手段更为隐蔽。而税务会计是会计中的一个分支,和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是二者间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研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发展和联系具有现实意义。
各个企业建立出一套财务活动材料,其一就是给外编制的财务提供基本数据,其二就是为税务会计提供依据。换而言之,就是要站在企业的会计利润上,分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如果不存在差异,税务会计就能够直接应用财务会计对结果进行核算,从税务会计的报表上体现出来,如果这两者存在暂时性或者是永久性的差异,就需要依照相关税法所规定做必要调整。
因为每一种税务会计必定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并且该影响必定会通过财务体现出来。比如企业的所得税的会计中,要对时间性的差异进行处理,就必须要设置出递延税款,这个科目当成了一项负债体现,或者属于企业一项资产表示,同时企业所得税中还会影响到企业现金流量表以及损益表等。
税务会计原则中,除去不存在的现实成本,遵循历史现实这一大原则是一直在恪守的,为了与确定性原则相匹配,明确界定税款的征收以及税法的严肃性.其具备相当的确定性及稳定性;比较而言,财务会计原则中则与此不同,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介入一方面保证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其现实成本的不确定性。
总体来讲,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持支持态度,同时,为保证其确定性,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带来的会计估算持保留态度,而会计核算本身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在征收所得税时,财务会计核算之后,还需经过数据修改才能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一点上,两者区别显著,在税务会计核算中,其遵循相关性原则的目的是匹配政府征税.具体是指在核算数据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具备因果关系,税务会计在核算所得税负债时,必须保证税收的承担者,也即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根源上,都必须与此纳税人所获得的收入密切相关:而在财务会计的核算中,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具有紧密联络.会计信息能够为使用人员的决策带来影响和帮助,两者具备相关性。
总体资金的基本原则就是配比原则,税法对配比原则持总体支持态度,对于增值税这一点,税法并不支持配比原则,在税收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中,配比原则虽然名称一致.但其具体的内涵以及效用是不一样的,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指将一段计算时期内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核算.核算出这一段时期的当期损益,然后依据损益情况来进行税收后的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指在核算所得税负债时,在这一时期进行当期扣除,扣除标准是依据税法,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这一时期发生的费用。与财务会计配比原则相比,税务会计原则还需遵守相关性原则。
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的是灵活性,在费用核算中,企业按照实质的发生来进行,不必完全照搬法规.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相比较而言,税务会计核算时则不会接受这一原则,法律高于一切,不允许违反.对于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预见未来、做出判断时应当谨慎小心,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税法具备确定性,风险估算是不能被承认的,只能交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谨慎性原则在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上的差别直接导致税收费用调整的发生,谨慎性对于财务会计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它又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这一部分对未来风险的评估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协调,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预算,无法监控,易产生纰漏,增加国家的风险,且其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抵触。
这种方式主要是建立到宏观的管理理论上,重视二者高度统一。从国际来看,大陆法系许多归家都使用了这种模式,例如法国、日本以及德国等等,其税法在会计规范上面,还要对规范会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这种规范必须要服从税法,如公司法、商法等等,因为政府较多干预经济活动,造成经济业务上缺乏了职业判断空间,根本不能够创新会计理论与方法,但是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也不是多发达,相对而言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与单一,其会计信息就会较多满足政府与宏观的管理发展所需,并不是要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等各种相对经济决策者所需。这种方式不但能够实现国家的税收收人,还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所需。
这种方式主要是比较重视两者的分离,国际上英美法系等各个国家就采用该模式,比如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各个国家。这种模式并不会要求税法具有指导作用,会计与税法规范是独立发展,即使税法中某规定涉及会计,大多也属于原则性规定与说明,因为政府并不会干预经济活动,那么相关人员就具有较大核算业务职业判断空间,大多会在新型、特殊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上进行创新。在这种模式下企业股权被高度分散与多样化,因此企业核算中就需要强调决策有用,会计规范更加符合投资者与债券人的经济利益所需,同时还有利于相关经济进行决策,让会计处理具有稳健性、实质性以及公允性。
该模式属于上面两者模式间,比较重视两者协调问题。从亚洲来看,日本是该模式最典型代表;采取这种模式就允许税收与财务规范所存在差异,纳税时就要依据这种差异对税收规范进行要求与调整。税务会计的基础就是财务会计,依照税收规范要求对结果进行调整。会计准则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内容的原则性较多,仅仅补充了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相对而言,在日本国内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可是企业资金来自于国内银行、集团内部以及国际资金,而国内国民投资并不多。从日本财务报告来看,商法的面向对象是债权人,证券法环境下要面向投资人,在税法环境下要面向税务机关,因此企业中会计收益与应税的收益要始终保持一致,在税务会计中体现税法、商法以及证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在我们国家,大环境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至上,无论在哪一种会计学科之中,原则都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内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渐渐与世界接轨,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与机遇,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立足点,更不用谈经济的共同发展了。想要寻求共同的发展,原则是必须具备的,我们应该加快脚步,建设更为和谐、更加合理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原则,学习国际上的原则,严格把关,与自己的国情结合,寻求进步,建立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一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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