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规范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缴费的重症病人“扫地出门”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这触发公众对医院见死不救的严厉谴责。尤其像2013年10月“河北清苑县臧村镇农民郑艳良因没钱做手术,在家自己锯掉患病的右腿”之类的旷世奇闻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反应尤为剧烈。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公立医院漠视民众生命,委实反讽。
若说管理部门对此不重视也不公允,早在2007年的全国医改会议上,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的马晓伟就强调,“医疗机构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些地方还出台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疗机构进行罚款。今天卫计委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申“见死必救”,再次彰显管理部门解决这一痼疾之决心。作为制度建设的一部分,“通知”有其积极的一面,若问“疗效”几何,还需后期观察。
医疗的本质具有两重性:左手是权利,右手是商品。基本医疗、重病急救,是每个社会成员应享的基本权利;孤有所恤、病有所医,是一个社会公共福利的底线;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神圣职责。然而,在当前语境下,医疗服务又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商品。医疗机构不是靠善款养活的慈善组织,他们还要靠经营以自食其力,无力承担“见死必救”的全部责任。时下,许多公立医院正为医疗欠费头痛不已(譬如深圳,全市11家市属公立医院目前累积的医疗欠费共有8157万元,欠费人数有8000多人,其中不少为“三无”病人所欠),何来积极性再收治“三无”病人?
要执行“见死必救”,需各方责任共担。具体地说就是,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医疗技术、医疗服务的责任,而政府或社会则负起基本权利那一部分,为身患重症、急症需要紧急救助而又缴不起费的患者支付费用。但在目前,医疗救助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专项资金严重不足。对此,“通知”给出解决路径——要求各地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应该看到,有关部门多年以前就提出“先治疗、后付费”的要求,之所以一直落实不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医疗欠费问题没有解决。换言之,如果不将医疗欠费问题处理好,不解除医院的后顾之忧,“先治疗、后付费”就难以全面落实,医院“见死不救”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卫计委督促各地尽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谓切中要害,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然而,对于规范的落实,却还不能过早乐观。没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钱,又会有人打小算盘,过度治疗、套取基金等各种道德风险又将如期而至。尽管卫计委明确要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为此而定下了时间表。不难看出,这一基金仍是各地为政,卫计委即便有着良好的初衷和设想,但现实中却未必能主导并管理这一基金的运行与支付机制,甚至连基金的来源,究竟是由财政拨付,还是募集筹资,也仍然语焉不详,看来也靠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至于可操作的支付机制,虽然规范提及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提交基金支付申请。但申请能否批得下来,批下来了,钱多长时间内到账,相关的细则也仍然付之阙如。假如基金本身不能保证来源,医疗费用的支付申请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和支付时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究竟能多大程度上打消医疗机构的担忧,自然仍需打上个问号。此外,上述支付机制,其实是建立在“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认定这一前提的,那么,“无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该如何判定,也同样是绕不过的问题。否则,在当下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为“无支付能力患者”创建的应急救助基金,会否反而被“故意逃费者”钻空子,并让应急救助基金难堪重负,或许也并非杞人忧天。
可见,要将一个大轮廓、粗线条的“通知”从纸面落下绝非易事,从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到“基金会”的主管、运作等等,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细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