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卫
通过土地资源获得相应收入是世界各国政府自古以来的普遍“偏好”和通行做法。在中国古代财政史上,“土地财政”始终占有很大比重。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最初的“土地财政”
在国家财政的初始阶段,赋税体系还不完备,很多国家的经常性支出都是通过和一定量的土地直接挂钩来实现的。
古代支出最主要的是官俸和军费开支。我们先看官员的俸禄,最早称之“分田制禄”,就是所任官职与一定爵位相联系,按照相应的爵位授予一定量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以其田租为俸禄。《国语·晋语》里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官宰食加”。这里“贡”、“邑”、“田”、“加”等,名称虽异,但都是指一定土地的地租。至于受禄的标准则是按照爵位等级,如“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按照《孙子兵法》对晋国的描述,各家征收标准也不一样,差异很大。当时的王室支出,也是直接与特定的土地挂钩。《礼记》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
军费是“寓兵于农”。军赋出自井田,据《司马法》所载:“一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士卒七十二人。”不仅寓兵于农,而且兵民合一,战时按照田地多少征发士兵和军需物资。所以按照封邑所占土地的大小又可分为“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国”。《左传·成公七年》记载子重在楚宋之战中取胜,请求楚王将申、吕二邑作为奖赏赐给他。巫臣反对说:“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也就是“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
这样的收支一体,维持了最初的财政平衡。在外国早期财政中也常出现这样的“土地财政”现象。在苏美尔,大多数的公共事务都和特定的土地相关,如军人服役的报酬就是一定量的土地。法律规定,军人不能履行兵役义务的,则相应的土地由愿意代服兵役者取得。如果被俘,土地不能作为赎金,赎金由国库另行拨付。其土地仅能用于支付服役之用,如其子能代服兵役,则可继承土地,如果不能代役,则由愿意代役者取得。土地资源总是有限,所以必须和特定的事务挂钩,在中国古代则实行了“世官世禄”制,祖祖孙孙世袭同一官职。
战国时期,世官世禄被打破,官俸也由食邑逐渐变为食谷,“赋禄以粟,案田而税”,由国家直接征税,然后发放。原来各家均摊的军赋也改由按占有土地量征收。这一改变被称作“作丘甲”(前590年,鲁国)、作辕田(前645年,晋国)等。
“土地财政”的延续
虽然早期的“土地财政”被中央集权的赋税制度所取代,但是此后“土地财政”还是一直以各种面貌延续着。
首先是皇室财政。在秦汉时期,出现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的分离。皇室财政还有很浓厚的“土地财政”的特点。《史记·平准书》称:“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一直到明清时期,大量的皇庄土地还是皇室重要的财政来源。
其次,土地财政是官俸、军费和办公费用的重要补充。如一些具体事务支出仍以特定的土地来实现,如秦汉负责宗法礼仪的奉常,就掌握着祭田等土地来直接应对相应支出。唐朝以职分田为职事官的职务补贴,以公廨田为各衙门充官署办公费的来源之一。历朝都以各种形式的屯田为军费的重要来源,唐朝还寓兵于农,将府兵制和均田制捆绑起来。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也多以公田分配给本族平民,他们不负担任何赋税,随时应召出征。
第三,国家还掌握大量公田,通过出租获取收益。由于租金所得远远高于税赋所得,“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私家取租……二十倍于官税也”,所以也成为政府财政开源的重要手段。南宋末年为应财政困难而行公田法,规定士绅占田限额,超限就由官府强行收购占为官田,收取重租。明代时,官田占到全国田地的1/7,苏州的官田占到1半以上,陕西占到42%。
第四,国家通过对无主荒地的处置权获取收入。一般而言,无论荒地,还是无主抛荒地,都属国家所有。东汉司马朗曾言:“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国家往往通过授田、屯田、税收减免等财税政策鼓励人民开荒,甚至通过行政权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开垦。也有整理开垦后,出售给私人,“犁到熟田,方许为主”。
第五,国家通过土地经营获取收入。除了出租农用土地获利外,还有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民居和店铺出租获利。唐末五代,随着城镇工商业日益发展,政府开始收购田地,营造房屋出租。北宋设立店宅务、楼店务、左右厢店宅务等专门机构,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宋徽宗时,“修完京城所”等城建修缮机构,也开始圈地建房,从事房屋租售业务。除了政府直接经营外,也有将土地拆迁平整后出售给私人经营,或将建好房屋承包给私人经营。
古代所谓“土地财政”,也就是政府利用土地产权,或招人租佃收取田租,或兴建房屋、商铺等出租牟利,以缓解财政经费的不足。一般不列入国家预算,用宋人的话说,就是“非系省钱”,是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形式。
土地财政与基本公共服务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国家,西周有七德六保,齐国有“九惠之教”等社会福利项目,汉初财政支出中,社会福利支出有十多项,包括了收养孤儿、赈恤鳏寡、尊老养老、基础教育、医药救助、放赈救灾、丧葬抚恤、助贷贫民、协助生产等。这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压力,也经常因为经费原因使各项公共服务只是空存名目。宋代学田制的创设,开创出一条新的路径,使办学经费有了恒定的来源。
虽然此前也有以特定的土地收益来保证特定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如汉代鼓励基层政府划出土地,“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唐代政府拨出一定的土地,用于开办悲田坊等福利机构。后唐时亦曾赐予白鹿书院田地,“岁取其租廪给之”。但直到宋朝,才最终形成一种制度,得以迅速发展。
如学田,宋神宗元丰二年曾下诏:“颁学令,……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崇宁初诏“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对于学田的经营,不仅限于招人承佃,收取地租,还有利用土地设置房舍、铺面、酒坊等出租来补助办学经费。据大观二年统计,全国共有学田105990顷,房屋155454楹。其中房产的数量也很大。
宋代政府提供的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如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慈幼庄、安乐病坊等,也多采用这个办法来解决经常性经费。有宋人曾抱怨“学校养士,反不如居养、安济所费之多”,说明用于社会福利的费用还高于教育费。一般农村的福利慈善经费多由常平仓、义仓、社仓支出,因为农村本身有田地,所以多直接按亩征收一定量的粮食储藏。而在城市,则设广惠仓,其主要来源是官府所收的绝户田用于出租,资助对象是城镇贫民。在农田水利兴修、加固堤坝方面,“工役浩大,民力所不能给者”,一般都由州县政府出面借贷,由受益田地按照亩数定期归还。
可以说,这一时期由于“土地财政”的运作,大大缓解了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就教育而言,宋人孙武仲曾言:“熙宁以来,学校最盛,内自京师,旁达边郡,聚士有舍,讲业有师。”从京城到地方,官学教育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很多贫家子弟也由此改变命运,步入仕途。如“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就是通过免费教育,刻苦攻读,考上进士。为官后的范仲淹不忘回报社会,捐出田地1000多亩设立范氏义庄,为族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基础教育。其后人持续追加赠地,到1949年范氏义庄已经拥有土地5300多亩。可以说土地财政模式,不仅推动了国家社会事业的发展,带动大量私人向国家相关机构捐赠土地,也带动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