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功能浅谈

2014-08-16 01:22吴文艺
2014年16期

吴文艺

摘要: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也是法律功能的实现的过程。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过,中国的问题在农村,根本的问题在于农民,解决了农民的问题,才能解决好中国的问题,所以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实现,也应当围绕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来展开,这是文章的出发点。文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律功能的基本阐述,二是对中国农村法治状况的介绍及相应对策分析。

关键词:法律的社会功能;个案公正;社会保障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的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立法成果丰硕,而法治建设的程度依然有待提高。

其实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也是法律功能的实现的过程。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过,中国的问题在农村,根本的问题在于农民,解决了农民的问题,才能解决好中国的问题,所以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实现,也应当围绕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来展开,这是文章的出发点。

一、法律功能和法律社会功能简述

法律功能的涵义,目前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上可以表述为法内在的具有的功用与效能即法律的功能。具体来讲,法律具有规范功能①和社会功能。

法律的社会功能,则是以法的根本性质和目的为出发点来分析法律的功能,是一个更为复杂和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讲,学界认为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法律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社会公共功能、法律的经济功能、法律的文化功能等等。

在这里,由于我更多的想谈农村的现实问题的解决之道,所以主要谈的是法律的社会公共功能。根据我过去在农村工作的经历,把法律的社会公共功能在农村的体现大致解释为吃、穿、住、行及精神生活五个方面。我们把握中国问题,就必需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任何单方面的行动都不会取得成功的。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要在理论上下功夫,也要实实在在的结合我们的法治实践。

二、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中法律功能的实现

(一)学者对农村法治现状与对策的分析

有学者曾经把中国农村的法治现状做过深入的分析,分析的结果,大致归纳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三是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同时,他们也谈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归纳起来,对策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努力缩小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是从二元走向一元,构建城乡新结构;三是加强教育宣传,倡导遵法守法;四是完善司法改革,建立公正司法制度;五是进一歩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

上述现状分析,从宏观上看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并且每一条都有相关的分析,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的建议也比较合理。

(二)、对于学者们提出的对策的微观质疑

学者们的研究很多,也很深入,但更多的是大框架的对策研究,我非常尊重大家的研究成果,大家对我们的农村问题的现状分析在理论上也是很全面的。但是,继续把这种大框架的理论讲下去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微观上去再做把握的。

理论上的东西我们不必要讲得太多,太多也不切合实际,解决不了我们的实际问题,而且有的研究脱离实际。理论上讲得很好,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更简单一点讲就是所研究的问题解决了吗?解决不了所研究的问题,不管理论上多先进,同样没有现实价值,因为对老百姓所关注的东西不太对口,老百姓不是关注研究出了多少成果,他也没法关注这些东西,而是看能不能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在于各种法律制度、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让人吃不吃的好、穿不穿的暖、住不住的舒服、可支配收入宽不宽裕、各项风险有没有转移承担、精神文化生活有没有保障、思想解放程度高不高等等…

讲到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及从二元走向一元,构建城乡新结构。其实这是宏观上的事情,也是国家宏观方面做的,这类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了,决策者很可能一直都在做这方面的事情,但要解决的是微观的问题,需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现在很多人类似的大话空话都会讲一大堆,但对于具体的问题的解决不知所以,实事做不好,老百姓是不买账的。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如果一味的局限在喊口号,拉条幅、发宣传册、写总结、做汇报,这样的宣传教育的效果是不够理想的。

谈到建立公正司法制度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或许我们应该想办法怎么样去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度建设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三)农村法治建设中实法律社会功能的对策

要在农村法治建设中体现出法律的社会功能,笔者认为就是要把农村法治建设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农村,转移到农民身上来,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实现个案公正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当然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的环节,也是必须的过程。真正意义的宣传教育不在于理论的宣传而在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又体现在司法个案的解决,个案的导向性非常大,尤其是在仍以熟人社会为主的农村,其影響范围是很广的。农民文化素质普遍相对较低,但是这不影响他们对公平公正的理解,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才会让老百姓更信服法律。而老百姓能够信仰法律,那么我们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才能稳固。所以笔者认为个案的解决,才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2、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之于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前面我已经提到,将农民的问题解决好,关键是看吃、穿、住、行和精神生活五个方面,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当然,这是在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前提下,并不能抛开经济的发展来谈社会的建设。

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往往能够给来老百姓带来福利,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得到了解决,其社会意义是巨大的。所以即使农民文化素质再低,也会由于看得到的正义得到了伸张,得到了保障,从而便会自觉的遵守法律,依靠法律,信仰法律,那么法律功能不就实现了吗?

因此,在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果做好了个案的公正和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设这两方面的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依法、信法,便是很好的实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而法律社会功能的实现,对于法治中国在农村的建设无疑是最好的答卷。(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1.

[2]王大伟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理论前沿》2008年第24期

[3]崔二玲.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法律功能的实现》[J],P2-27

[4]韦吉莉 《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11/id/381522.shtml

注解

①法律的规范功能一般可以概括为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教育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