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问答(十)

2014-08-16 00:03
人事天地 2014年7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个人账户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社会保险缴费的缴费基数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项目,均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生产或业务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含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等)、补贴(含价格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和其他工资。

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99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本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20%执行。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6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82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

(4)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收缴。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九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第一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包括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当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个人部分不须补缴;实际缴费年限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办法为: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具体为45岁及以下0.5%,46岁至59岁1%,60岁及以上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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