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军
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较早。德国有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传统,80%以上的青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在德国的教育体系中,职业技术教育占较大比重,被誉为教育的 “第二根支柱”。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结构比较完善,体制灵活多样,培养人才效率高,被称为 “欧洲师表”,〔1〕可见其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但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发展,职业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用也日益显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提出: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惠普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2〕可见,注重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已成为我国未来职业教育发展强调的重要问题之一。
职业教育作为普及教育的一种类型,应该具有公益的性质。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是指职业教育面向全体公民,能为受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巨大的经济和非经济收益,并且这种收益是无偿的、无排他性的享有的属性。〔3〕因为通过职业教育生产出的人才和知识并不是为某个人私人所有,而是为国家、社会、集体服务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国家可以获得发展生产力和核心竞争力,社会可以实现稳定与和谐,企业可以获得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个人可以提高生存力和工资收入水平。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可以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四个主体共同受益,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它是全体社会成员都需要的一项公共产品,是市场不能有效提供而由政府主导供给的一项公共服务。纵观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历程和经验做法,将公益性作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最终追求目标是德国职业技术教育成为 “欧洲师表”的原因所在。本文结合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做法加以论述。
德国的义务教育思想是于17世纪在马丁·路德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1990年10月,东德和西德完成了统一,德国现行的教育体系十分完备,其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是沿用原西德的。在德国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进修教育四大类中,职业教育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及以后升学就业的主渠道。按德国的学制,小学4年后学生面临第一次分流,多数学生升入5或6年制初中。初中学业完成后进行第二次分流,学生可依照自己的能力、兴趣、意愿及不同职业的要求来选择。德国的职业教育分低层次和高层次培训,且规定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培训)须在接受过较低层次的职前教育 (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接受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培训)者应具备一定的职业实践经验。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教育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上下衔接、相互沟通,从而保证学生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由于学习培训的方式方法灵活、多种多样,培训时间安排灵活,职业教育 (培训)与就业是一体的,且是每位职工的终身教育,即学习培训—就业—再学习培训—再就业,随时循环更迭。为落施《职业教育法》,德国中央政府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德国的劳动就业部门连同各行业协会、同业工会、州政府及各企业联合沟通,各司其职,共同完成职业教育任务。
“双元制” (也称 “双重职业训练制度”)是德国推行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所在。所谓的 “双元制”是指学生同时在企业和职业学校中接受学习培训,因这个过程有两个实施主体而得名。通常学生每周在企业里接受3-4天的实践教育,在职业学校里接受1-2天的理论教学,使学校教育和企业训练紧密结合。 “双元制”的实施由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实行三重负责制。由此来看,企业的技能培训是 “双元制”的主体,职业学校的教育要服务于企业培训。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专业理论来辅导和提高学员在企业中的实践培训成果,这样培养出的生产和管理人员既懂理论又有很强的动手能力。企业培训要有专门的徒工培训车间和相应设备等硬件设施,也要有技术熟练的专兼职培训师傅等软件条件,且对培训师傅的认定十分严格。培训期间学徒由企业发放工资,培训期满,学徒要通过考试,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加,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这种证书是就业的依据。
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能够使绝大部分的适龄青少年接受至少一项职业教育训练,从而能直接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同时,由于德国的教育体系纵向可以逐步发展,横向也能彼此联系沟通,所以对有志于继续深造的青年有多条路径和多种机会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是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这种职业教育体系能普惠到每一个受教育者,充分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世界各国普惠式教育的有效实施无不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来完成的,〔4〕德国对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和实施同样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的。为了普及职业教育,为促进经济发展培养大批后备人才,德国历史上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联邦德国的 《职业教育法》是1969年颁布的,作为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 《职业教育条例》是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2005年德国重新修订了 《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法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
德国的 《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统一基本法律,对培训企业和受训者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培训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认定,对实施职业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及职业教育研究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在 《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 《企业基本法》 《青年劳动保护法》 《实训教师资格条例》 《培训员资格条例》等。此外,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有关条例或实施办法。如科教部、经济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 《培训条例》,各州有关行业也颁发了一些实施条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办学条件、经费来源、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习方式、教师资格、考试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要求。为保证职业教育立法、执法的有效性,国家设立了一套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行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这样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德国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德国政府制定的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调控、管理作用,保证了青少年切实将职业教育当作提高自我能力、获得就业途径和深造的机会。这种以法律规定的、基本人人都接受的职业培训学习是普惠性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德国职业教育 (培训)机构的软硬件设施齐全,营造了和谐有序的教学环境,为职业教育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培训机构强调教学质量,他们对师资队伍的认定十分严格,培训企业在培训前必须按学生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工作需要制定出教学 (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前学生与企业要签订详细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培训过程中教师十分注重学生的学用结合,强调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国家要求作为义务教育来完成培训任务。这就保证了职业教育公益性的有效实施。
德国对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各方面有严格的资质认定。如对教师应具有的学历、资历,教师接受的培训与进修情况,教师个人的品行,教师专业技能的示范作用,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及各种考试制度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因进门难、要求严,决定了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高。如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课教师的学历应为大学本科以上、经过两次国家考试合格、从事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至少两年以上的准教师,再经过两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一名正式的教师。政府雇佣的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免交社会保险。
德国的职业教育培养人才效率高,得益于严格、有序的学校管理。德国的职校虽办学规模大,但人员精干,管理有方,办事效率高。如,一所拥有2300名学生的学校,只有1名校长、1名副校长、3个秘书、6个部门负责人、120名教师 (包括兼职教师80余人,占70%)。学校充分利用物化资源,如高年级用过的教材,学校以30%到40%的价格回收,供低年级学生使用。学校的后勤工作完全社会化,学校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学校的交通车辆有偿使用,因私打电话一律个人付款。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有严格的校规校纪,学生必须遵照执行。教育培训要求学生达到德艺双馨,即做到做人和做事、品德和技能都过硬。
在德国,办好职业教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广泛参与。除了政府、各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外,各经济部门、行业协会、联邦劳动局、社会的公共部门及教会等,均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参与者。与此相适应,德国的职业教育 (培训)经费来源也是多渠道的多元混合模式。经费来源主要有企业资助、企业外集资资助、混合经费资助、国家资助、个人资助等,其中企业资助是德国 “双元制”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德国的大中型制造企业资金雄厚,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负担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培训期间的津贴,如西门子公司、大众汽车公司、奔驰公司等。同时,德国的经营服务性产业,如德意志银行、保险公司、大型百货公司、贸易公司、大型饭店等,由于对技术工人需求量大,也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以培养后备力量。而小型企业的学徒需到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培训学习,并须支付给培训中心一定的费用。企业外集资资助是为了防止培训企业和非培训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引入的融资形式,包括中央基金形式、劳资双方基金形式和特殊基金形式等。混合经费资助是建立在企业直接资助和企业外集资形式基础上,由国家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构成的一种间接资助形式,即培训企业用于培训或缴纳给基金会的资金在一定时候可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国家资助是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发展,通过州政府、联邦劳动局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向各类职业学校、跨企业培训中心和职业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一定经费。个人资助是指受培训者自己出资参加职业教育培训。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职业继续教育领域。德国职业教育经费的多元、合理分摊模式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职业技术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关乎教育的公平,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其公益性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职业技术教育为使每名学生(包括社会成员)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提供了可能。笔者认为,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有双重意义: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好职业教育;二是回报社会,实现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借鉴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应坚持政府办学为主,并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体现职业教育的公益性;重视职业教育立法,强化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地位,增加投入,除了财政投入外,职业教育也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形成多元办学格局,筹集社会力量办好职业教育,同时办好职业教育回报社会。实现有限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资源共享,推进职业教育优质发展;优化发展环境,重视行业对职教的专业指导和质量监控 (如职业技术资格鉴定等),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有效性;促进产教结合深度发展,以推动职业教育回归职业本源;再有,建立完善的人才就业准入制度和创新职业技术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又快又好地发展。
注释:
〔1〕王承绪,顾明远.比较教育 (第3版)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75.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3〕张丹萍.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公益性的经验及其借鉴 〔J〕.继续教育研究,2011(8).
〔4〕张连军.美国社区学院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