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留娟
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经济较发达的特大城市的产业一般都处在“二、三、一”的阶段,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产业结构调整为“三、二、一”的结构,这是因为,就土地利用集约度和效益而言,一般是第三产业的利用集约度大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又大于第一产业。
产业技术政策与产业布局政策的调整应是由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向资源集约型的产业转化,促进技术结构的升级和布局的集中。在农业内部进行调整时,也应该向土地集约利用性的农业耕作方式和种植方式转化,鼓励发展各种土地节约型技术和项目。
1.2.1 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导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再分配,应着眼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其基本核心是如何处理“吃饭”和“建设”的关系,规划方法应以“供”定“需”,并考虑当地的实际需求。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处于主导地位。
1.2.2 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合理投入劳动、资本和技术,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以获得土地最佳的综合利用效益。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要达到城市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和耕地数量压力缓解的双赢,其唯一的途径是土地集约化利用。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采取“高度”内涵式和“合理”外延式相结合的发展方式,严格控制城市空间的“摊大饼式”外延扩展,采用组团式发展。
1.2.3 挖掘城市土地潜力,提高利用率与产出率。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是中央政府在我国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出于国际和国内粮食安全考虑做出的正确决策,目的是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一直以来,中央以及各地政府在各种规定中着重于耕地的数量保护,对新开垦土地的质量标准要求模糊,更没有考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区域人地关系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以这样的耕地总量指标作为实现动态平衡的目标,实施有弹性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
根据动态规划严把用地审批关,对改变用途的耕地加强批后实施监管,坚决纠正、收回各种违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组织检查,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
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为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践行执政为民、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加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供较为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实行以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以及休耕为主的农地保护措施,保护土地质量。实行农地保护可以减少土壤的侵蚀量,减轻水土流失。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休耕就是将容易发生侵蚀的地区的耕地转化利用方式为林地、草地或者休耕,用于更好的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从长远看,通过农地保护措施,可以维持和稳定粮食以及一些重要经济作物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