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影响了“三农”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存在很多局限性,在多年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实施和示范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府部门对一家一户监管难以到位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内部监控者。研究和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队伍,采取高压态势,持续不断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较低,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经营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监管的对象是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户,对象面广量大,加上农产品品种繁多、生产环节多、影响安全的因素诸多,从春种到秋收时间跨度较长,政府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职时,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农产品生产的每个环节进行管控,容易产生形成了权力真空和监管漏洞。因此,在社会正式组织和正式制度的供给是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极其需要通过非正式制度来填补。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多为乡村致富带头人或生产企业家,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亲戚或邻居,农村以亲情为主要人际关系,而且居住极为集中,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威望,在合作社成员中具有很强的话语权,加之农产品了安全关系到每个入社农民的利益,很容易做到相互提醒督促,也容易被合作社成员所接受。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中弥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减少了政府直接监管对象,减轻了政府的监管资金投入压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符合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客观实际,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效的途径。
农业标准化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农村改革初期,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的粗放式经营占主导地位,因种植面积小,品种多,每个农户安排农时有差异,因而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难度较大,导致了农产品品质不高,大路货多、名特优新产品少,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产品消费需求也从解决温饱向优质、安全转变,但由于供给的农产品品质满足不了需求,导致了农产品价格在总体上的持续低迷,直接制约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为农业标准化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地域产品优势,把处于分散状态下的农户联系起来,使更多的农民发展成为合作社的社员,整村或整乡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生产管理和大面积连片种植为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基础,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产前的生产资料的供给、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中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产后的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环节控制,超剂量或滥用药物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标准化生产不仅提高了农产品的安全,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以大同市为例,截止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4 472个,建成部级标准化种植园区3个、省级标准园区10个、市级标准园30个,标准化养殖园区已发展到631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下,全市共有20家企业的53个产品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有25家企业的37个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面积5.64万hm2,占全市耕地面积14.97%。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力来源于契约,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之一便是追求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效益和利润的最大化,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运行的主要源泉,这是吸引广大农户参加组织的重要原因,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生存发展的动力来源。虽然以利益为纽带结合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结构可能较为松散,但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合作经济组织会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因为一旦对农产品的质量不予控制或控制不力,损害的将是合作经济组织和参加组织的农户共同的利益。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一种“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种契约关系,增强了生产者的责任感,生产基地通过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建立有效的安全追溯制度,形成一种看得见的农业生产模式,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提高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农民在生产中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社会效益。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但主要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没有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宣传教育的内容不实,针对性不强,使宣传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中有效地弥补了政府部门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过程,也是一个提高农民质量安全意识的教育过程,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中用身边事、身边人进行教育,易于群众接受。入社农民的产品是以合作社的身份面对市场,个别社员购买违禁农药或者滥施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不仅影响合作社的收益,同时也会受到其他社员的谴责,使得社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综合上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生产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作用,增强农民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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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鹃.认清形势、理清思路,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农业工作夯实基础——农牧厅副厅长妥建福调研实录[J].甘肃农业,2011(10):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