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英
我国是世界著名的农业大国之一,农业不仅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民问题更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现当下,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推广,不能一味依赖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法律支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积极态度和正确意识,以及保险制度根据国情做出的不断更新完善,这三者缺一不可。而如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格外突出:
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与2012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 919元与6 977元,这个数字虽然较之从前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提升,但是在扣除了生活开销、子女上学及农业生产等日常必要开支后,收入部分几乎所剩无几。而且,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企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投保能力。
其次,农民相对闭塞的生活环境,使得他们对新事物的接收速度远不及生活在高节奏都市的城市人群,所以,在他们的意识中,投保这种事情无疑是对仅有的钱财的一种浪费。而且,侥幸心理在农民中普遍存在,在他们的印象中,即使发生了天灾,也会有国家补助和人民支援,因此保险这种东西在他们的生活中并没有太大存在的必要。
各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必然会将商业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但是,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必然导致农作物投保的高赔付率,这种超高的赔付率,使得很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大型的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的局面,只能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调整,有的选择直接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也有的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但险种与业务机构逐年减少,很多农民需要的险种,保险公司都不能提供,这种价格偏高却又供给与需求严重脱节的农业保险,对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无疑会产生巨大打击。
鉴于农业保险面对人群的对新事物的认知局限性和设保机构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沿袭,政府的大力推广和支持就在农业保险普及的道路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群体、保险制度和机构、以及政府,作为农业保险三大牵制因素,也是寻求未来发展策略的三个最重要的切入点。
农业保险要发展,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广开来,农民自然是最大的主力军。对此,政府和保险机构可以适时地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其次,鼓励农业创新,着力为农民增收益,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年人均收入放在显著位置,使得农民有更多的富余资金来考虑进行保险投资。最后,在必要的时候,针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险种,可以采取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保障农民的安全增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由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保险机构不得不将商业利益放在首位,而农业保险制度又让保险机构面临高风险和高理赔金额,因此,转变针对其他险种的商业运行模式,而是将其与政府的制度扶持相结合,切实将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在现有保险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其他保险模式,采取组织经营的形式,例如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与其他财险、人身险相结合,互补互济,相辅相成,这不仅能够降低农民的投保支出,减少他们的顾虑,同时也能够将保险机构将要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
想要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在农业减损和保证增收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减轻农民税务负担、保障农民资产盈余就是一项应当率先践行的有力措施,同时,放宽对农业信贷的要求,也可以作为政府资金扶持的适当举措。针对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的现状,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步伐,使得农民权益保障有法可依,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进一步落实,保险机构的行为更加协调规范,对于农业保险的大力推进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农民积极参与,制度更新完善,政府协调支持,只有这三者兼备,农业保险的推进才能克服现有的不足和挑战,与时俱进,才能为农民创收的同时也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再增一层保障。